1.设定权。
(1)行政强制措施设定权:
①法律,可以设定各中行政强制措施,但必须合理设定,且起草时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进行必要性分析。
②行政法规设定权的限制:
其一,尚未制定法律,且属于国务院职权范围的事项(法律优先);
其二,禁止设定限制人身自由、冻结和其他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法律保留)(否定式列举)。
③地方性法规设定权的限制:
其一,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且属于地方性事务;
其二,只能设定查封、扣押,不得设定其他行政强制措施(肯定式列举)。
④法律、法规以外的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
(2)行政强制执行设定权只能由法律行使,属于法律绝对保留。
2.设定程序及评价制度
(1)设定行政强制应当听取意见并解释说明。
(2)行政强制评价主体:设定机关评价→修改、废止;实施机关评价→报告设定机关;相对人评价→提出意见、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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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行政法重点: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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