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强制是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的上位概念,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是司法考试的重要考点,要准确把握。
关于行政强制措施,应该从以下几个角度理解:
(1)是一类暂时性控制措施,不是对当事人人身、财产权利的最终处分;
(2)其目的是为了便于行政决定的作出或者行政目的的实现,而不是为了制裁和惩罚;
(3)其具有单项性,由行政机关单方面实施。
关于行政强制执行,应该从以下几个角度理解:
(1)具有从属性,其前提是存在一个生效的行政决定,是执行行政决定的行为,目的是保障行政决定内容得到实现;
(2)执行效果是对当事人人身、财产权利的剥夺,但这种处分来自于作为执行基础的原行政行为,而不是来源于行政强制执行;
(3)包括两种形式: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执行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4)包括三种方式:执行罚、代履行和直接强制。
2.本法的适用范围:
(1)优先适用本法: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
(2)优先适用其他法律、行政法规:
①突发事件中的应急或临时措施。
②金融监管、进出口监控。
③查封、扣押期限,本法规定30日内,经批准可延长30日,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冻结的情形与此,但只能由法律设定例外。
④代履行费用,本法规定按照成本合理确定,由当事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即其他法律可以规定当事人不承担代履行费用。
3.基本原则:
(1)合法性原则,结合行政法合法行政原则学习。
(2)适当性原则,结合行政法合理行政中的比例原则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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