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行政行为的定义和构成】
具体行政行为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就特定事项对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作出的单方行政职权行为。构成要素有:
1、具体行政行为是法律行为。是行政法上的意志行为和有法律约束力的处理,与行政事实行为和准备性、部分性行政行为区分开来。行政事实行为可以是一种意思表示也可以是实际操作。如设置交通安全指示标志,销毁伪劣产品。准备性、部分性行政行为涉及到一些行政监督监察活动。
2、具体行政行为是对特定人与特定事项的处理。第一是就特定事项对特定人的处理;第二是就特定事项对可以确定的一群人的处理。第三是根据特定事项对不特定人的处理。
3、具体行政行为是单方行政职权行为。具有命令服从性质,是一种行政管理行为。
4、具体行政行为是外部性处理。没有外部性法律效力的行政决定不是具体行政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的分类】
1、依职权和须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标准是行政机关是否以当事人的申请作为开始具体行政行为的条件。前者不需要申请直接依职权采取具体行政行为,后者则需要经过当事人的申请行政机关才能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2、羁束的和裁量的具体行政行为。根据具体行政行为受法律羁束的程度,行政机关采取时基本没有选择余地的,是羁束的具体行政行为;立法对具体行政行为的范围、方法、手段等方面给予行政机关根据实际情况裁量余地的,是裁量的具体行政行为。
3、授益的和负担的具体行政行为。划分的标准是具体行政行为与当事人之间的权益关系。为当事人授予权利,利益或者免除负担义务的,是授益的具体行政行为;为当事人设定义务或者剥夺其权益的是负担的具体行政行为。
4、要式和与不要式的具体行政行为。发愤标准式具体行政行为是否需要具备法定的形式。需要具备书面文字等其他特定意义符号为生效必要条件的是要式的具体行政行为。不需要具备书面文字或者其他特定意义符号就可以生效的,是不要式的具体行政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
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是指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律上存在。成立的一般条件是:
1、主体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是享有行政职权的行政主体,实施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工作人员意志健全具有行为能力;
2、在内容上,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具有效果意思的表示。效果意思是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决定所希望达到的法律效果,即设立、变更和消灭对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3、在程序上按照法律规定的时间和方式进行送达。
【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
1、拘束力,是指具体行政行为一经生效后行政机关和对方当事人都必须遵守,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成员必须予以尊重的效力。对于已经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不但对方当事人应当接受并履行义务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不得随意更改而且其他国家机关也不得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再次受理和处理同一案件,其他社会成员也不得对同一案件进行随意的干扰。
2、确定力,是指具体行政行为不再争议,不得更改的效力。具体行政行为因此无的不可撤销行。
3、执行力,是指使用国家强制力迫使当事人履行义务或者以其他方式实现具体行政行为权利义务安排的效力。
【具体行政行为的开始、停止和终止】
条件 开始具备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不存在无效因素 停止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 终止没有违法因素的情形具体行政行为为其设定专属权益或者义务的自然人死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不复存在;自然人放弃具体行政行为赋予的权益;具体行政行为规定的法律义务已经履行完毕或者有关客观事实已经消失,新的立法规定取消已经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和其他行政管制项目,具体行政行为予以废止,
【无效的具体行政行为】
构成具体行政行为无效的条件:要求从事将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明显缺乏法律依据;明显缺乏事实依据,或者要求从事客观上不可能实施的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无效的法律后果:
程序法上,该具体行政行为致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公民、法人或者组织,可以在任何时候主张该具体行政行为无效,有权国家机关可在任何时候宣布该具体行政行为无效,因为无效行政行为不具有确定力。
后果处理上,具体行政行为被确定无效后,原则上应当尽可能恢复到具体行政行为发布以前的状态,行政机关应对拿过返还从当事人处取得的利益,取消要求当事人履行的义务,赔偿对当事人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应当受贿无效具体行政行为给予当事人的权益,如果此种收回给善意的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行政机关应当予以赔偿。
【可撤销的具体行政行为】
条件: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和明显不适当。
后果:在程序法上,可撤销的具体行政行为必须经过法定程序由国家有权机关作出撤销决定,才能否定其法律效力,有关当事人。其他国家机关和其他社会成员无权擅自否定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效力。法定程序是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行政监督程序。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是权利救济程序,必须经过当事人的申请和提起。行政复议机关以决定撤销违法的和明显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法院可以撤销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以此消除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效力。超过行政复议的申请期限或者行政诉讼的提起期限,当事人就不能在权利救济程序种,对具体行政行为效力提出异议。行政监督是行政系统中的法制监督,包括行政主管机关内部的监督,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在监督制度的运行中如果发现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行政机关也可以主动地撤销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成为具体行政行为的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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