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法规规定的事项
1、执行具体法律规定的事项;
2、执行宪法规定职权事项;必须属于行政管理事项;必须尊重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专属立法权,不得将属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专属立法事项纳入自己的规定事项;
3、全国人大授权事项。授权立法的范围仅限于法律相对保留的事项。法律绝对保留的事项范围,不得进行授权立法。授权决定应当明确授权的目的、范围。被授权机关即国务院应严格按照授权目的和范围行使该项权力,不得将该项权力转授给其他机关。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应当报授权决定规定的机关备案。经过实践检验,制定法律的条件成熟时,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及时制定法律。国务院认为条件成熟时,要及时提请制定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认为成熟时也可以制定法律。授权立法事项制定法律后,相应立法事项的授权终止。
二、制定程序
1、立项
立项由国务院依职权决定。在程序上表现为年度立法计划和编制和调整。国务院法制机构负责拟订国务院年度立法工作计划,报国务院审批。列入行政法规立项的条件是,适应改革、发展、稳定的需要;有关的改革实践经验基本成熟;所要解决的问题属于国务院职权范围并要求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国务院有关部门报送的行政法规立项申请,应当说明立法项目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依据的方针政策和拟确立的主要制度。应当于每年年初编制国务院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前,向国务院报请立项。
2、起草
起草工作机构:行政法规起草由国务院组织。国务院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确定行政法规由国务院的一个部门或者几个部门具体负责起草工作,也可以确定由国务院法制机构起草或者组织起草。
听取意见:起草行政法规,应当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工作协调:起草行政法规,起草部门应当就涉及其他部门的职责或者与其他部门关系紧密的规定,与有关部门协商一致;经过充分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当在上报行政法规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行政法规送审稿)时说明情况和理由。
重大决策:起草行政法规,起草部门应当对涉及有关管理体制、方针政策等需要国务院决策的重大问题提出解决方案,报国务院决定。
送审稿的报送:起草部门向国务院报送的行政法规送审稿,应当由起草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几个部门共同起草的行政法规送审稿,应当由该几个部门主要负责人共同签署。起草部门将行政法规送审稿报送国务院审查时,应当一并报送行政法规送审稿的说明和有关材料。行政法规送审稿的说明应当对立法的必要性,确立的主要制度,各方面对送审稿主要问题的不同意见,征求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意见的情况等作出说明。有关材料主要包括国内外的有关立法资料、调研报告、考察报告等。
3、审查
审查机构和审查内容:报送国务院的行政法规送审稿,由国务院法制机构负责审查。国务院法制机构主要从以下方面对行政法规送审稿进行审查:是否符合宪法、法律的规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是否符合起草要求;是否与有关行政法规协调、衔接;是否正确处理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对送审稿主要问题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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