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程序由起诉与受理、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以及诉讼执行程序构成。
1.起诉与受理
行政诉讼实行“不告不理”的原则,所以,起诉与受理是行政诉讼的启动程序。
(1)起诉
起诉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依法诉请法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以维护合法权益的诉讼行为。起诉是人民法院对案件行使审判权的前提。
《行政诉讼法》规定,原告提起诉讼成立,必须具备四个条件:1、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4、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起诉同时,应遵守法定的起诉期限。直接向法院起诉的,时效为3个月;经复议的案件,时效为15日内向法院起诉;案件先行复议,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出复议决定的,自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起诉;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当事人诉权和起诉期限,致使当事人逾期向法院起诉的,其起诉期限从当事人实际知道诉权或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不得超过1年;因起诉人以外的原因致使起诉超过法定期限,起诉时效延长,在障碍消除后10日内可申请延长期;因人身自由受限制不能提起诉讼的,限制人身自由期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同一具体行政行为根据两个以上法律作出,而起诉期限规定不一致的,依期限长者计算。
起诉的程序涉及起诉前是否必须经过行政复议。我国法院实行起诉与行政复议以当事人自由选择为一般原则,以复议前置为例外。行政诉讼的起诉可以有三种情况:1、法律规定应当先复议的,必须先行复议,不服行政复议再行起诉;2、法律没有规定必须先复议的,可以自愿选择先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再向法院起诉;3、法律没有规定必须先复议的,可以不经复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原告提起诉讼应以书面方式进行,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和诉状副本。
(2)受理
受理是指人民法院对原告的起诉进行审查确认符合法律规定,予以立案审理或相反,决定不予受理的行为。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经审查,应当在7日内立案或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并通知原告。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裁定之日起10日内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
2.第一审程序
行政诉讼第一审程序是人民法院首次审理受理的行政案件所适用的程序。第一审程序是基本的、必经的程序,是第二审程序的前提。《行政诉讼法》规定的第一审程序的内容主要有:审理前的准备、庭审、审理期限、撤诉和缺席判决、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以及判决等。行政诉讼的第一审程序与民事诉讼的第一审程序相类似。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实行合议制,经过审理,依法作出具有强制性的裁判。第一审作出四种类型的判决:
(1)维持原判。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
(2)撤销判决。具体行政行为存在以下五种情况:一主要证据不足;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三违反法定程序;四超越职权;五滥用职权。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同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3)限期履行判决。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履行职责。
(4)变更判决。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判决变更。
行政诉讼的决定一经宣布或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复议
的,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
3.第二审程序
第二审程序亦称上诉审程序,指在第一审判决或裁定生效前因当事人申请上诉对案件进行重新审理的程序。第二审程序以第一审当事人的上诉为前提,第二审程序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或裁定。第二审程序作出如下审判处理:
(1)维持原判。第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依法改判。第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
(3)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第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