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判决,简称行政判决,是指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终结时,根据审理所查清的事实依据法律规定对行政案件实体问题作出的结论性处理决定。
「行政诉讼第一审判决」
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三个条件必须同时满足。
(二)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的;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违反法定程序的;超越职权的;滥用职权的。
撤销判决包括三种形式:全部撤销,适用于整个具体行政行为全部违法或具体行政行为部分违法但具体行政行为不可分;部分撤销,适用于具体行政行为部分违法,且具体行政行为可撤销,人民法院只作出撤销违法部分的判决;判决撤销并责令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适用于违法具体行政行为撤销后尚需被告对具体行政行为所涉及的事项作出处理的情形。
1、具体行政行为只要具备上述五种情况之一就构成人民法院撤销的理由。每个理由独立;
2、复议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复议决定自然无效;
3、如果判决撤销违法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将会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他人利益造成损失的,人民法院在判决撤销的同时,可以分别采取以下方式处理: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责令被诉行政机关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向被告及于有关机关提出司法建议;发现违法犯罪行为的,建议有权机关进行处理。
(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被告负有履行某项义务的法定职责;被告没有履行该法定职责;包括不履行和拖延履行;被告没有履行法定职责无正当理由。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履行法定职责,应当指定履行的期限,因情况特殊难于确定期限的除外。在被告履行法定职责已经为时太晚,人民法院应当作出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无效的确认盘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所造成的损失可以请求行政机关赔偿。
(四)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得加重对原告的处罚,但利害关系人同为原告的除外。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得对行政机关未予处罚的人直接给予行政处罚。
(五)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判决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1、起诉被告不作为理由不能成立的;
2、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存在合理性问题的;
3、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因法律、政策变化需要变更或者废止的;
4、其他应当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形。
(六)确认判决
人民法院认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不适宜判决维持或者驳回诉讼请求的,可以作出确认其合法或者有效的判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无效的判决:
1、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但判决责令其履行法定职责已无实际意义的;
2、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
3、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依法不成立或者无效的。
4、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撤销将给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带来重大损失的。
「行政诉讼二审判决」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是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
(三)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由于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也可以查清事实后改判。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一审法院由于主、客观原因难以或者不可能查清事实,第二审法院则可以在查清事实后,依法对一审判决作出改判。第二审人民法院改变一审判决时,判决时应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作出判决,依法判决维持、撤销或者变更被诉具体行政行为。
「再审判决」
1、人民法院经过再审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均无不当时,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撤销原中止执行的裁定,继续执行原判决。
2、人民法院经过再审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分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发现生效裁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发回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一)审理本案的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
(二)依法应当开庭审理而未经开庭即作出判决的;
(三)未经合法传唤当事人而缺席判决的;
(四)遗漏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的;
(五)对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未予裁判的;
(六)其他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判的。
第二审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裁定错误的,再审法院应当撤销第一审、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认为原生效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在撤销原生效判决或者裁定的同时,可以对生效判决、裁定的内容作出相应裁判,也可以裁定撤销生效判决或者裁定,发回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依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按照二审程序审理,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上诉。
「行政诉讼裁定」
行政诉讼裁定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过程中或者执行案件过程中就程序问题所作出的判定。
行政诉讼裁定主要适用于下列范围:
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管辖异议;对这三种裁定,当事人可以在一审法院作出裁定之日其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逾期不提出上诉的,一身人民法院的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终结诉讼;中止诉讼;移送或者指定管辖;诉讼期间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或者驳回停止执行的申请;财产保全;先予执行;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补正裁判文书中的笔误;中止或者终结执行;提审、指令再审或者发回重审;准许或者不准许执行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其他需要裁定的事项。这些裁定,当事人无权上诉,一经宣布或者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行政诉讼决定」
行政诉讼决定是指人民法院为了保证行政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对行政诉讼中的某些特殊事项所作的处理。
适用范围和效力:
1、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在3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 申请人对驳回回避申请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对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在3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2、对妨害行政诉讼的行为采取强制措施的决定。人民法院作出训诫、责令具结悔过强制措施的,通常由审判长当庭作出口头决定,并记入笔录;对采取罚款、拘留强制措施的,应由合议庭作出书面决定,并报经院长批准,当事人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
3、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由人民法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决定是否再审。审判委员会决定再审的,该行政案件应当进行再审。
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耽误法定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10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由人民法院决定。对于下级人民法院需要延长审理期限的申请,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延长的决定。此外,如诉讼费用的减免,强制执行的措施的采取等事项,都可以适用决定。
决定一经宣布或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必须履行相关义务,对决定不服,不得提出上诉,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复议的,当事人有权申请复议,但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