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行为是行政法律关系中最为关键因素,起枢纽的作用。如果不理解行政行为这个知识,后面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就不会理解。行政行为根据理论分为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的难点在于监督与适用,这部分知识较繁琐、容易混淆。考友可在归纳总结与充分理解的基础上,进行把握,如将抽象行政行为置身于整个国家立法体系当中与其他立法文件的监督与适用做一体掌握,才能避免混淆,达到融会贯通。监督问题的掌握不可仅记忆其繁琐规定,而应注重理解其内在规定。再如适用问题的掌握同样应当理解其内在规律,尤其是对于那些必须通过裁决方式来决定法律适用的情况。
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法上最核心概念之一,它对确定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具有决定意义。掌握具体行政行为要注意它的特征,如处分性、特定性、单方性、外部性。而在这些特征中,最为疑难的又当属处分性这一特征,对此,必须牢牢把握记住:具体行政行为必须引起行政法律关系变动这一内涵。即直接引起变,而不是间接的。某些行政行为做出之后,尽管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也产生一定的影响,但不会直接引起权利关系的变化,这种行为不能被称为具体行政行为。如行政指导行为等。掌握具体行政行为时,特别注意行政合同的相关内容。行政合同中的一系列行政主体的行为,有的则就视为普通的合同行为。比如,行政主体给付相对方价款的行为,这只是一般的履行合同的行为。与民事合同中买方给付价款的行为,并无本质差异。在性质上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