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应急的概念与基本原则
行政应急是指行政机关依法运用行政紧急权力控制突发紧急事态以恢复正常社会秩序的制度。行政应急制度的基本特征是:(1)出现了突发紧急事态,而且该事态达到了运用平时的行政管理手段无法应对的程度;(2)有权国家机关依法启动紧急程序,授权政府依法运用紧急权力、采取紧急措施;(3)在进入紧急状态下,某些宪法和法律的条款处于中止状态,公民的某些宪法权利和法律权利处于中止状态、某些公民权利受到比平时状态更多的限制。
行政应急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三项:
(1)法治原则。行政机关在紧急状态下所拥有的行政紧急权力可以使宪法和法律的某些条款处于中止状态,也就是公民的某些基本权利处于克减状态,如果不对这种特殊状态下的行政权力预先在法律上作出设定,不规定这种特殊权力行使时的条件和程序,这种权力必然会被滥用。
(2)人权保障原则。行政机关在紧急状态下之所以要拥有行政紧急权力,是为了迅速恢复秩序,保障人权;而行政机关拥有行政紧急权力也可能侵犯人权。因此,行政机关在采取行政应急措施时,必须从人权保障出发。
(3)比例原则。行政机关所采取的行政应急措施必须是以应对紧急事态、恢复秩序为目的;行政机关所采取的行政应急措施必须是对社会成员的合法权益造成最低限度损害的措施;行政机关所采取的行政应急措施必须是为了保护更大利益,才可以牺牲更小的利益。
我国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决定全国范围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进入紧急状态;国务院有权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需要采取行政应急措施的紧急事态通常有严重的自然灾害、安全事故、公共卫生、经济危机、社会冲突等。
(二)行政应急措施
根据行政机关所采取的行政应急措施对社会成员的权利义务产生的影响,可以将其分为以下三类:
1.授益性行政应急措施。即行政机关为在紧急事态中受害的公民或者组织提供救助和保护的措施。如提供救助物质、食品、医疗措施等。
2.负担性行政应急措施。即行政机关临时性征用公民或者组织的物质、人力、房屋、土地等。
3.限制性行政应急措施。即行政机关对公民或者组织的宪法权利或者法律权利作出必要的限制的措施。如在宣布进入紧急状态的情况下,宪法规定的公民的集会、游行、示威自由处于中止状态;在出现严重公开卫生事件时,某些公民或者某个区域的公民的人身自由要受到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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