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参加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非政府组织。
(一)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特征
1.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是指非国家机关的组织。该组织是国家机关以外的社会组织,当然也就不是行政机关。目前,我国法律对该组织的性质没有作出限制,也就是说,这类组织可以是任何组织,包括企业组织、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等。
2.法律、法规授权。某组织按其本来的性质并不具有行政职权,其之所以可以进行行政管理,在于其获得了授权,而能够对这些组织进行授权的,仅限于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除此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都不得进行授权,如果进行授权,也是无效的,只能是委托。
3.法律、法规授权组织行使的是特定行政职权,而不是一般行政职权。一般行政职权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宪法、各种组织法而获得的行政职权,特定行政职权是指单行法律、法规基于处理特定行政事务的需要而规定的行政职权。
法律对哪些组织可以接受法律、法规的授权而行使特定的行政职权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因此,任何性质的组织都可以接受法律、法规的授权而行使特定行政职权。但是,行政职权属于社会公共权力,而社会公共权力的存在是基于处理社会公共事务的必要。在这一意义上,只有那些有处理社会公共事务必要的组织,法律、法规才可以将特定行政职权授予它们。如果该组织没有处理社会公共事务的必要,法律、法规就不能或者不需要把特定行政职权授予该组织。我们在判断哪些组织可以得到法律、法规授权时,其首要条件是该组织具有公共管理职能。
(二)常见的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1.企业组织。企业组织主要是行政管理的对象,但在特定情况下,法律、法规也可以授权其行使一定的行政职能。在我国体制转轨过程中,一些原政府主管部门转变或改建而成的行政性公司大量出现,例如,物资主管部门改为物资公司,煤炭主管部门改为煤炭统配公司,以及烟草公司、自来水公司、煤气公司等。法律、法规往往授权其行使原行政机关行使的某些行政管理职能,而使其成为行政主体。
2.事业组织。事业组织是指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单位。事业单位本来不具有行政主体地位,但接受法律、法规的授权,实施某项行政活动时即等同于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和具有行政主体地位。
3.社会团体、群众性组织等。在行政管理活动中,经法律、法规授权,社会团体如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性组织如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等,都可以进行一定行政职能活动,成为行政主体。
二、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是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在委托事项范围内从事行政管理活动的非政府组织。但是这类组织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管理和对外承担法律后果。行政机关委托组织的特点是:(1)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与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相同,也是非国家机关的社会组织,而非国家机关。(2)受委托组织所行使的行政职权来源于行政机关的委托,而非直接来源于法律、法规的授予。(3)受委托组织只能根据行政机关的委托行使特定的行政职权,而不是一般的行政职权。
《行政处罚法》第18、19条规定:
1.行政委托机关的权利义务。
(1)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2)在行政机关的法定权限以内;
(3)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不得委托法定条件以外的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4)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
(5)对受委托的组织的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2.受委托组织的条件:
(1)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
(2)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
(3)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
3.受委托组织的权利义务:
(1)只能在委托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2)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进行行政处罚;
(3)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三、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和行政机关委托组织的关系
1.两类组织的共同点:
(1)都是非政府组织。不是国家机关,是国家机关以外的社会组织。
(2)都具有管理公共事务的职能。如果这个组织不具有这个职能,就没有必要授权或者委托它行使行政权。比如读者在国家图书馆实施行政违法行为,因为国家图书馆的管理具有公共性,法律就应当授予国家图书馆一定的行政权进行干涉。如果学生在学校图书馆里面捣乱,学校可以根据学校纪律进行处理,没有必要得到行政权。
2.两类组织的不同点:
(1)权力来源不同。一个来源于法律、法规的授权,一个来源于行政机关的委托。
(2)行使权力的名义不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权力,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以委托机关的名义行使权力。
(3)承担责任的主体不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自己承担责任,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不承担责任,其行为由委托机关承担责任。
(4)组织的性质不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既可以是企业组织,也可以是事业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只能是事业组织。行政的公共性和企业组织的盈利性是水火不容的,所以被委托的组织不能是企业组织。但是,企业组织可以被授权,这是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比如行政机关改制为企业,遗留下来的行政权,或者是特大型企业内部有一些公共的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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