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机关在合同中的双重身份和特殊权力:
a.双重身份:行政主体和民事主体。
b.特殊权力:监督权、指挥权、单方变更权、制裁权、解除权。
2.行政合同的种类:国家行政权不能承包。
a.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b.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合同。
c.公用征收补偿合同。
d.国家科研合同。
e.农村土地承包合同。
f.国家订购合同。
g.公共工程承包合同。
h.计划生育合同。
3.必须进行招标的行政合同:
a.公益性基础设施、公用事业项目。
b.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或融资的项目。
c.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4.行政合同的履行原则:
a.实际履行原则。
b.本人亲自履行原则。
c.全面、适当履行原则。
d.诚实信用原则。
5.行政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a.相对人提出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不损害公共利益,行政机关同意的。
b.国家法律、政策发生重大调整,使原合同的履行需要作重大调整或不可能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单方变更或解除合同。
c.相对人由于经营不善亏损等原因确实无法履行合同的,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
d.由于一方违约,致使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必要的,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如果是相对人违约,行政机关有权单方变更或解除合同,同时对相对人进行制裁;如果是行政机关违约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相对人可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并可要求行政机关赔偿其所受的损害。
e.行政合同的变更一般不涉及已履行的部分,只对未履行的部分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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