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立法的概念和性质
(一)行政立法的概念
法学上往往赋予“行政立法”以不同的含义。笔者认为,行政立法是行政机关根据法定权限并按照法定程序制定和发布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活动。
(二)行政立法的性质
1、宪政行为说
2、行政行为说。该说又可分为授权立法说和职权立法说两派。
二、行政立法的分类
(一)职权立法和授权立法
分类标准:行政立法权的取得方式。
1、职权立法。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宪法和组织法所赋予的行政立法权所进行的立法活动。
2、授权立法。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单行法律和法规或授权决议所授予的立法权而进行的立法。
(二)执行性立法和创制性立法
分类标准:行政立法的功能。
1、执行性立法。是指行政机关为了执行或实现特定法律和法规或者上级行政机关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而进行的立法。
2、创制性立法。是指行政机关为了填补法律和法规的空白或者变通法律和法规的规定以实现行政职能而进行政法英杰的立法。
(三)中央行政立法和地方行政立法
分类标准:行政立法的主体。
1、中央行政立法。是指中央行政机关制定和发布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活动。
2、地方行政立法。是指地方行政机关依法制定和发布行政规章的活动。
三、行政立法的原则
(一)民主立法原则
(二)法制统一原则
(三)可操作性原则
四、行政立法的程序
(一)行政法规、规章的提议和起草
(二)行政法规、规章草案的审查和审议
(三)行政法规、规章的发布
(四)行政法规、规章的修改和废止
制定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行为
一、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概念
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行政机关及被授权组织实施法律和执行政策,在法定权限内制定的除行政法规和规章以外的决定、命令等普遍性行为规则的总称。
(一)制定主体
(二)制定程序
(三)名称
(四)性质
二、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种类
(一)创制性文件
创制性文件,是指行政机关或被授权组织为不特定公众创设新的权利义务的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它有两类,即政法英杰依职权的创制性文件和依授权的创制性文件。
(二)解释性文件
解释性文件,是指行政机关为了实施法律、法规和规章,统一各个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对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理解及执行活动,对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解释而形成的规范性文件,包括法定解释性文件和自主解释性文件。
(三)指导性文件
指导性文件,是指行政机关对不特定公众事先实施书面行政指导时所形成的一种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
三、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法律地位
(一)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并非都是法源
(二)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都是“依据”
(三)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位阶
本章思考题:
1、简述行政立法的概念和性质。
2、简述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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