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应急性原则是现代行政法治原则的重要内容。指在某些特殊的紧急情况下,出于国家安全、社会秩序或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采取没有法律依据的或与法律相抵触的措施。国家和社会在运转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发生一些紧急情况,如战争、分裂活动、动乱、暴力犯罪失控、瘟疫横行、自然灾害等。这些情况的发生可能威胁国家的安全和独立,破坏社会秩序,严重损害公共利益。在正常的宪政、法律体制难以运转的情况下,行政机关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即使该措施没有法律依据或与法律相抵触,也应视为有效。行政应急性原则是其合法性原则的例外,但是该原则并非排斥任何法律的控制。不受任何限制的行政应急权力同样是行政法治原则所不容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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