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征用是指行政主体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强制性的取得行政相对人财产所有权、使用权或劳务并给予合理经济补偿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征用并不是一个法律名词,而是学者对某类行政活动的概括,或许因征用行为并非所有行政主体普遍享用的权限,行政征用的概念在诸多行政法学教材中鲜有提及。
我国的行政征用基本上也遵循了上述原则(事先支付补偿除外),但在适用上有所差别,具体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在征用行为的目的认定方面,中国缺乏相应的程序规定。作为剥夺私人财产权的一种公权力行为,行政征用只有在满足公共利益需要时才能采取。因此,公共利益需要成为各国征用行为遵循的首要原则。但如何认定公共利益的需要,中国与其他国家却存在差异。外国如法国有专门的公用征收目的的调查及审批程序。中国法律法规虽然也规定行政征用以满足公共利益的需要为前提,但在公共利益需要的认定方面并没有相应的规定,也未将此作为行政征用的程序性要件。
(二)在征用补偿标准方面,中国适用适当补偿原则。行政征用是一种强制性的权力,其实施无须征得被征用人的同意。在行政征用法律关系中,处于被管理地位的行政相对人无法与强大的政府相抗衡,因而公平补偿被征用人的损失即显得尤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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