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赖保护原则既是本法中的基本原则,也是整个行政法的基本原则,2003年司法考试中采用论述题形式以来,该原则已经分别在2006年、2007年的第四卷中以25分的分值进行了重点考察,需要准确理解和重点掌握。
1.本法中信赖保护原则的基本内涵是:(1)行政机关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撤销或变更已生效的行政许可;(2)行政机关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而撤回已生效行政许可的,对相对人信赖利益由此受到的损失,应当予以补偿;(3)行政机关违法撤销已生效行政许可的,对相对人合法权益由此受到的损失,应当予以赔偿。
2.行政许可的撤回条件:(1)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2)颁发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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