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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范围界定
1、概念:
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主要有三层含义:(1)公务员必须是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2)公务员必须是被纳入行政编制的人员;(3)公务员必须是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人员。
2、范围:(1)中国共产党机关的工作人员;(2)人大机关的工作人员;(3)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4)政协机关的工作人员;(5)法院的工作人员;(6)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7)民主党派机关的工作人员。
下列人员不是公务员:(1)上述机关的工勤人员;(2)国有企业、国有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的工作人员(挂职锻炼的除外);(3)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但他们不是公务员,可以被称为“准公务员”。
(二)职位、职务和级别
1、职位分类
(1)复合型的综合管理类,负责政治方向、原则等领导决策任务;
(2)承担专业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类,如法医、翻译等;
(3)履行社会管理和市场监管职能的行政执法类,如税务、工商部门中的基层执法人员。
2、职位的增设:其他具有特殊性的职位,在实践中需要单独管理,为了保持法律的弹性,法律规定国务院可以相应增设其他职位类别。
3、职务与级别对应关系(图表十)
职务序列 | 对应级别 | |
领导职务序列 | 非领导职务序列 | |
国家级正职(如总理) | 1 | |
国家级副职(如副总理、国务委员) | 2—4 | |
省部级正职(如部长、省长) | 4—8 | |
省部级副职(如副部长、副省长) | 6—10 | |
厅局级正职(如司长、厅长、市长) | 巡视员 | 8—13 |
厅局级副职(如副司长、副厅长、副市长) | 副巡视员 | 10—15 |
县处级正职(如处长、县长) | 调研员 | 12—18 |
县处级副职(如副处长、副县长) | 副调研员 | 14—20 |
乡科级正职(如科长、乡长) | 主任科员 | 16—22 |
乡科级副职(如副科长、副乡长) | 副主任科员 | 17—24 |
科员 | 18—26 | |
办事员 | 19—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