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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司法考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考点串讲:行政主体资格

来源:233网校 2014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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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结:   

  1.下级机关经上级机关批准的行为中行政主体资格:复议看职权,诉讼看名义。 

  2.法律、法规、规章对内设机构、派出机构的授权为真授权;行政机关自己作出的授权为假授权,视为委托。

  ●重要法条

  《行政诉讼法解释》:

  第十九条 当事人不服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的具体行政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在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上署名的机关为被告。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组建并赋予行政管理职能但不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能力的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组建该机构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或者派出机构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超出法定授权范围实施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实施该行为的机构或者组织为被告。

  第二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情况下,授权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行使行政职权的,应当视为委托。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十三条 下级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批准机关为被申请人。

  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或者其他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对外以自己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

  ★提示:

  (一)中央行政机关的种类

  1.国务院,即中央政府,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具备行政主体资格。

  2.国务院组成部门:包括部委行署共27个,均具备行政主体资格,并有规章制定权。具体如下:外交部、国防部、发改委、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安全部、民族委、监察部、民政部、司法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环保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农业部、商务部、文化部、卫生部、人口和计生委、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

  3.国务院直属特设机构:1个,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4.国务院直属机构:共16个,具备行政主体资格,并有规章制定权。具体如下: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质检总局、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知识产权局、体育总局、安监总局、统计局、林业局、旅游局、宗教事务局、参事室、机关事务管理局、预防腐败局。

  5.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共16个,行使行政管理职能,具有行政主体资格,但不具有规章制定权。具体如下:信访局(国办管);粮食局(发改委管);能源局(发改委管);国防科工局(工业与信息化部管);烟草专卖局(工业与信息化部管);外国专家局(人力资源和社保部管) ;公务员局(人力资源和社保部管);海洋局(国土部管);测绘局(国土部管);民航局(交通部管);邮政局(交通部管);文物局(文化部管);药监局(卫生部管) ;中医药管理局(卫生部管) ;外汇管理局(人民银行管);煤监局(安监总局管)

  6.国务院办公机构:即国务院办公厅,没有独立的行政职权,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7.国务院办事机构:共4个,包括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国务院研究室。不具有独立的行政管理职能,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8.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 :一般没有独立的行政职能,其议定的事项,由国务院指定的行政机构负责办理。其中,学位委员会、防洪抗旱总指挥部、抗震救灾指挥部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9.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 :共17个,具备行政主体资格的有: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电监会、社保基金理事会、地震局、气象局、档案局;不具备行政主体资格的有:新华社、中科院、社科院、工程院、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国家行政学院、自然科学基金委、台办、新闻办。

  (二)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立、撤销与合并的权限和程序

  1.国务院组成部门: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方案→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国务院总理提请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

  2.国务院直属机构、国务院办事机构、国务院组成部门管理的国家行政机构、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方案,报国务院决定。

  3.议事协调机构

  ①设立上严格控制,可以交由现有机构承担职能的或者由现有机构进行协调可以解决问题的,不另设立议事协调机构;

  ②设立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应当明确规定承担办事职能的具体工作部门;

  ③为处理一定时期内某项特定工作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还应当明确规定其撤销的条件或者撤销的期限。

  4.内设机构的设立、撤销与合并:国务院办公厅、部委、国务院直属局等可以设立司、处两级机构;部委管理的局可以设立司、处两级,也可以只设立处级机构。

  程序规定:

  ①司级内设机构的增设、撤销或者合并:设立机构提出方案→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方案→报国务院批准。

  ②处级内设机构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设立机构自主决定→报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备案。

  (三)编制管理

  国务院行政机构的编制,是对国务院行政机构人员的数量定额和领导职数的管理制度。

  1.确定原则:依据职能配置和职位分类,实行精简的原则。

  2.编制:

  ①人员的数量定额;

  ②领导职数。

  3.编制方案的内容:

  ①机构人员定额和人员结构比例;

  ②机构领导职数和司机内设机构领导职数。

  4.编制的增加和减少: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方案,报国务院批准。

  5.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不单独确定编制,所需要的编制由承担具体工作的国务院行政机构解决。

  ●重要法条

  §《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6、14、19、2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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