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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诉讼判决的概念与种类
行政诉讼判决,简称行政判决,是指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终结时,根据审理所查清的事实,依据法律规定对行政案件实体问题作出的结论性处理决定。行政诉讼判决是人民法院行使国家行政审判权对行政机关进行监督的集中体现,是人民法院处理解决争议的基本手段,也是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和当事人参加诉讼的结果的表现形式。
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对行政诉讼判决作出不同的划分。按照审级标准可将判决分为一审判决、二审判决和再审判决;按照判决是否发生法律效力可将判决分为生效判决和未生效判决;等等。
(二)行政诉讼第一审判决
行政诉讼第一审判决,是人民法院在第一审程序中所作出的判决,是人民法院对案件初次作出的判定,当事人对其不服,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根据行政诉讼判决的性质,行政诉讼一审判决分为维持判决、撤销判决、履行判决、变更判决、确认判决和驳回诉讼请求判决等。其中,前四种判决形式为行政诉讼法所明确规定,后两种判决形式为《行诉法解释》所增加。
1.维持判决。指人民法院通过审理,认定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有效,从而作出否定原告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指控,维持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判决。维持判决是人民法院对原告请求的否定和对被告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肯定,是人民法院通过行政诉讼维护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主要表现。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作出维持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判决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1)证据确凿。即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证据确实可靠,并足以证明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的存在。(2)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即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及相应条款正确合理。(3)符合法定程序。即被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行政程序。
2.撤销判决。指人民法院经过对案件的审查,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部分或者全部违法,从而部分或全部撤销被诉行政行为,并可以责令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判决。撤销判决是人民法院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效力的部分或全部的否定,是对原告权益的保护,因而撤销判决在行政诉讼中占有重要地位。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撤销判决可分为三种具体形式:(1)全部撤销,适用于整个具体行政行为全部违法或具体行政行为部分违法但具体行政行为不可分;(2)部分撤销,适用于具体行政行为部分违法、部分合法,且具体行政行为可分,人民法院只作出撤销违法部分的判决;(3)判决撤销并责令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其适用于违法具体行政行为撤销后尚需被告对具体行政行为所涉及事项作出处理的情形.
具体行政行为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作出撤销判决:
(1)主要证据不足。指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缺乏必要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事实情况。主要证据不足意味着行政机关在没有查清案件基本情况或在没有充分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就作出了具体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缺乏事实基础,人民法院有权予以撤销。
(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指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错误地适用了法律、法规或者法律、法规的条款。
(3)违反法定程序。指行政机关在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时违反了法律规定的作出该行为应当遵循的步骤、顺序、方式和时限等要求,它是作出撤销具体行政行为判决一个独立存在的理由,不依附于其他任何条件,只要具体行政行为违反程序,不管实体决定正确与否,都构成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理由。
(4)超越职权。指行政机关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时超越了法律、法规授予其的权力界限,实施了无权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主要表现有:
行政机关行使了宪法、法律没有授予任何国家机关的权限,或者行使了法律授予其他国家机关的权力;超越了行政机关行使权力的地域范围;超过法定时间行使权力;超越了法律、法规规定的数额规定。
(5)滥用职权。指行政机关具备实施行政行为的权力,并且其行为形式上也合法,然而行政机关行使权力的目的违反法律、法规赋予其该项权力的目的。这实际属于权力的不正当行使。在实践中滥用职权的主要表现有:第一,不正当的考虑。行政机关或公务员为了小集团利益或者个人利益,故意考虑法外因素或者故意不考虑应当考虑的因素。第二,故意迟延和不作为。是指行政机关在处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请求或者申请时,明知自己负有作为义务,但却以各种理由故意推脱,拖延履行自己的职责。第三,不一致的解释和反复无常。不一致的解释是指行政机关在处理同类案件时,对某些规范不经法定程序故意随意解释,导致这些解释往往相互矛盾和冲突;反复无常是指行政机关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时,没有明确的标准,经常改变自己的主张和决定。
对于撤销判决方式的使用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第一,具体行政行为只要具备上述五种形式之一即构成人民法院的撤销理由,每个理由各自独立。第二,复议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复议决定自然无效。第三,如果判决撤销违法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将会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他人利益造成损失的,人民法院在判决撤销的同时,可以分别采取以下方式处理:①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②责令被诉行政机关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③向被告及有关机关提出司法建议;④发现违法犯罪行为的,建议有权机关进行处理。
3.履行判决。指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定被告负有法律职责无正当理由而不履行,责令被告限期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人民法院作出履行判决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1)被告负有履行某项义务的法定职责。这是人民法院作出履行判决的前提。(2)被告没有履行该法定职责。没有履行包括不履行和拖延履行两种。不履行是指行政机关明示拒绝履行法定职责;拖延履行是指行政机关不及时履行自己的法定职责,或者是否履行态度不明确。(3)被告没有履行法定职责无正当理由。
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履行法定职责,应当指定履行的期限,因情况特殊难以确定期限的除外。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对被告有法定职责而无正当理由没有履行该法定职责的案件,人民法院并非必须作出履行判决,判决被告履行该法定职责。在判决被告履行该法定职责已为时太晚,责令其履行已无实际意义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作出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无效的确认判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所造成的损失可请求行政机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