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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司法考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复习讲义一

来源:233网校 2014年12月19日

  →平等对待原则、禁止过度原则、信赖保护原则

  

  (1)平等对待原则:是作为宪法原则的“平等原则”在行政法中的具体化,同等情况同等对待,不同情况区别对待,比例对待。

  →A、禁止恣意:是行政机关的任何措施都必须有其合理的、充分的实质理由,与其所要处理的事实状态之间保持适度的关系。

  B、行政自我约束:是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裁量决定时,若无正当理由,应受行政惯例或行政先例的约束,对于相同或同一性质的事件做出相同的处理。

  (2)禁止过度原则:亦可称适度原则。即要求行政主体在限制个人利益的手段与实现公共利益的目的之间进行相衡,以选择一种即为现实公共利益所绝对必要,也为对相对人利益限制或损害最少的手段。

  →A、必要性原则:(又称为最少侵害原则、不可替代原则、最温和方式原则),是指行政权的行使应尽可能使相对人的损害保持在最小范围内。

  B、合比例性原则:(又称为相称性原则),是指行政主体对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干预不得超过所追求的行政目的的价值,两者间须合比例或对称。

  (3)信赖保护原则:是指当行政相对人对行政行为形成值得保护的信赖时,行政主体不得随意撤销或废止该行为,否则必须合理补偿行政相对人信赖该行为有效存续而获得的利益。

  (A、存在信赖基础;B、具备信赖;C、信赖值得保护)

  4、行政正当原则:其基本含义在于行政权力的运行必须符合最低限度的程序公正标准。

  →(1)避免偏私原则:是指行政主体在行政程序中应在参与者各方间保持一种超然和不偏不倚的态度和地位,不得受各种利益或偏私的影响。(要求:没有利益牵连,没有个人偏见)

  (2)行政参与原则:是指受到行政权力运行结果影响的利害关系人有权参与行政权力的运行过程,表达自己的意见,并对行政权力运行结果的形成发挥有效作用。(行政参与的核心是公平听证)

  (3)行政公开原则: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权力的过程中,应依法将行政权力运行的依据、过程和结果向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公开,以使其知悉并有效参与和监督行政权力的运行。

  A、对行政权力的整个运行过程来说,公开的内容包括:事先公开职权依据、事中公开决定过程、事后公开决定理论。

  B、行政主体公开的内容:行政主体的基本情况、机构设置、人员编制、职责权限、财政收支情况,以及公职人员的录用、考核、奖惩、任免及财产和品德状况、廉洁自律情况等。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内容,不得任意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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