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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行政给付与行政奖励
1 、行政给付: 又称行政救助或行政物质帮助,是指行政主体基于法定职权或服务的要求,对于处于特殊法定情形的特定相对人,依法无偿提供物质利益或与物质有关的权益。
(1)其主体是负有法定职责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职责;
(2)其对象是处于特殊法定情形的特定相对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3)其内容是为相对人无偿提供物质利益或物质有关的权益;
(4)其法律依据,包括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5)是相对人的宪法权利。
性质:(行政给付是授益性,非强制性的具体行政行为)
2 、行政给付的程序
(1)原则:公正原则;效益原则。
(2)步骤:A、启动;B、审查;C、批准;D、实施。
3 、行政奖励: 指行政主体为了实现行政目标,通过赋予相对人物质、精神及其他权益,以赞扬、激励和引导相对人实施符合行政意图的行为。
(1)主体是行政主体,包括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予行政奖励权的组织;
(2)对象是相对人;
(3)客体是相对人实施的符合行政意图的、应受奖励的行为;
(4)内容是赋予相对人物质、精神及其他权益;
(5)目的在于表达行政主体对于相对人行为的赞扬。
性质:行政奖励是赋权性、倡导性、和非强制性的具体行政行为。
(1) 是具体行政行为;(2)内容是赋予相对人物质、精神及其他权益;(3)具有突出的激励和价值导向功能;(4)是非强制性行政行为。
与相关行政行为的比较:
(1) 与行政合同;(2)与行政指导;(3)与行政给付。
分类:
(1) 物质奖励、精神奖励、能力奖励;
(2) 赋予权力的奖励和减免义务的奖励;
(3) 对非义务性行为的奖励和对义务性行为的奖励;
(4) 行为性奖励和结果性奖励;
(5) 普遍性奖励和限额奖励。
基本原则:
(1) 依法奖励原则;(2)奖励工作原则;(3)奖励公开原则;(4)物质奖励与精神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程序:(1)启动;(2)审批;(3)公布;(4)授奖;(5)存档。
行政奖励的纠纷:
(1) 因行政主体不作为引发的纠纷;
(2) 因行政主体拒绝奖励引发的纠纷;
(3) 因行政主体滥用职权引发的纠纷;
(4) 因行政奖励程序违法引发的纠纷。
行政奖励的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