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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行政合同
1、行政合同:是行政主体为实现行政目的,在法定权限的范围内,依照行政程序,与行政相对人或其他行政主体签订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行政性和契约性是行政合同最基本的特征。
(1)行政性:
A、以行政主体为一方当事人,这是判断行政合同最直观的形式标准;
B、旨在实现行政目的,这是判断行政合同的实质标准;
C、其内容是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D、必须遵守行政程序,遵守行政程序是依法行政原则的基本要求。
(2)契约性:
A、行政合同需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
B、行政合同的公开性和竞争性。
2、行政合同的订立
(1)行政主体的缔约权限
A、基于行政权限;
B、合乎行政目的。
(2)行政主体的缔约原则和方式
原则:公开、竞争的原则
方式:
A、招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
B、竞争性谈判
C、单一来源采购
D、询价
(3)行政合同的履行
(4)行政合同的救济
A、司法外救济:是通过协商、仲裁或行政机关内部裁决等方式,消除合同缔结或履行中产生的争议。
a、协商或由政府出面调处;b、仲裁;c、行政复议。
B、司法救济
类型:
(1)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与农村土地承包合同;
(2) 国有企业承包、租赁合同;
(3) 政府采购合同;
(4) 公共工程特许权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