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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行政程序基本制度
1、 听证制度
(1)狭义的听证,是行政机关为了合理、有效地制定和实施行政决定,公开举行由利害关系人参加的听证会,听取各方面意见的活动;
(2)广义的听证,除正式听证外,还包括各种形式的听取意见,其范围宽泛,如座谈、调研、征求意见、会议等。
2、 行政立法听证和行政执法听证
根据行政行为的性质,分为行政立法听证行政执法听证
(1) 行政立法听证
步骤:A、主持人宣布听证事项和听证会纪律,介绍听证会代表;
B、启动听证会的主体发言;
C、权利或利益将受决策影响的主体陈述意见;
D、双方展开辩论;
E、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2) 行政执法听证
步骤:A、宣布听证会开始;
B、行政调查人员陈述;
C、当事人申辩,并提交证据;
D、听证支持人询问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案件调查人员、证人和其他有关人员;
E、行政调查人员与当事人之间展开辩论;
F、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G、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会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