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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司法考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复习讲义十二

来源:233网校 2014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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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二、行政复议

  1、 行政复议:是指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和适当性的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

  2、 性质:(1)是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2)是依申请的行政行为;(3)以行政争议为处理对象,不解决民事争议及其他争议。

  3、 基本原则:(1)合法原则:(2)公正原则:(3)公开原则:(4)及时原则;(5)便民原则;(6)不利变更禁止原则;(7)全面审查原则:(8)有限调解原则。

  4、 行政复议的审理:

  (1)申请前的准备:A、向被申请人送达申请书副本:B、更换或追加当事人;C、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书副本之日起10日内向行政复议机关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或证据,并提出答辩书。

  (2)审理方式;

  (3)审查内容;

  (4)证据规则;

  (5)行政复议申请的撤回;

  (6)行政复议中止;

  (7)行政复议终止;

  (8)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

  5、行政复议决定

  (1)决定期限,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受理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这是《行政复议法》规定的一般期限;

  (2)行政复议决定的种类和适应条件

  一种是针对具体行政行为作出的复议决定:维持决定、责令履行职责决定、撤销决定、变更决定、确认违法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行政赔偿决定、行政复议调解决定;另一种是针对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作出的复议决定,A、复议机关有权处理的,依法作出处理决定;B、复议机关无权处理的,依法转送给有权机关处理。

  a、 维持决定;b、履行决定;c、撤销决定;d、确认决定;e、变更决定;f、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g、行政赔偿决定;h、行政复议调解决定;i、对具体行政行为法律依据的处理决定。

  6、 行政复议决定的执行

  (1) 生效,复议决定书制作完成并加盖公章后送达当事人,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2) 履行,A、法律责任追究制度;B、强制执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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