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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管辖
1、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与权限。
2、分类:法定管辖分为法定管辖与裁定管辖,其中法定管辖又分为级别与地域管辖;裁定管辖又分为移送管辖、指定管辖和管辖权的转移。
3、级别管辖:是指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与权限;是明确行政案件管辖权的前提条件。
4、地域管辖:又称“土地管辖”或“区域管辖”,是指在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与权限;又具体分为一般地域管辖、特别地域管辖、共同管辖。
5、指定管辖:是裁定管辖的一种,是指由于特殊原因使得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不能行使管辖权、或者两个以上人民法院对同一案件的管辖权发生不能协商的争议,上级人民法院以裁定形式依法确定的管辖。
6、移送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对已受理的行政案件,发现自己对该案件无管辖权时,将该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的管辖。
7、管辖权的转移:是指人民法院将自己有管辖权的行政案件交由下级人民法院或者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项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