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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行政诉讼的被告
1、行政诉讼的被告:是指因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被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应诉的行政机关及其行政工作人员所在的行政机关。
2、特征:(1)具有特定性;(2)具有确定性;(3)身份的法定性;(4)具体形式的多样性;(5)诉讼权利义务的不对等性。
3、认定:
(1)一般情形:
A、被告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
B、被告是上级复议机关;
C、被告是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
D、被告是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
E、被告是委托的行政机关;
F、被告是继续行使职权的行政机关或决定撤销的行政机关。
(2)补充:
A、当事人不服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的具体行政行为向人民法院起诉,应当以在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上署名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B、行政机关组建并赋予行政管理只能但不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能力的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起诉的,应当以组建该机构的行政机构为被告;
C、行政机关的内部机构或者派出机构在没有法律、法规、规章授权下,以自己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起诉的,应当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
D、法律、法规、规章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它组织,超出法律权限范围实施的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起诉的,应当以实施该行政行为的机构或者组织为被告;
E、行政机关在没有法律、法规、规章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它组织行使行政职权的,应当视为委托,当事人不服起诉的,应当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
F、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原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当事人对复议机关不作为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复议机关为被告
4、行政诉讼被告资格的变更
5、行政诉讼被告的追加
6、行政诉讼被告的转移
7、行政诉讼第三人:是指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依申请或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行政诉讼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特征:
(1)须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2)须为参加到已进行的行政诉讼中来;
(3)须有独立的诉讼地位。
8、共同诉讼人:是指但是人一方或双方2人或2人以上的诉讼。
种类:必要的共同诉讼人与普通的共同诉讼人
9、诉讼代理人:是指以被代理人名义参加诉讼、在代理权限内进行活动,其活动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人。
特征:
(1)以代理人的名义进行的活动,目的是维护和保障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
(2)代理权限范围内活动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否则属于无效行为;
(3)须有诉讼行为能力,而不像诉讼当事人那样有诉讼权利能力即可。
种类:
(1)法定代理人,是基于法律的规定,代理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无行为能力的公民进行诉讼活动的人;
(2)指定代理人,是由人民法院指定代理无诉讼行为能力的人进行诉讼的人;
(3)委托代理人,是接受当事人、法定代理人的委托而代理进行诉讼活动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