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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的指导:什么是行政诉讼?

来源:233网校 2006年6月22日
行政官司就是行政诉讼,即通常说的民告官。是在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依照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的活动。

  行政诉讼只限于“具体行政行为”,而对抽象的行政行为和内部行政行为不服,不能提起行政诉讼。具体行政行为就是行政机关为了行使管理权,对特定的、具体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所采取的公务行为。如公安机关的拘留,市政机关的罚款等。

  行政诉讼的被告一定是国家行政机关,被告不是行政机关的诉讼,不是行政诉讼。但不能认为只要被告是行政机关就是行政诉讼,有时行政机关也可能成为民事诉讼中的被告。

  行政诉讼的内容是因为行政法律关系引起的行政争议,而不是与行政机关因民事法律关系发生的争议。

  行政诉讼实行“不告不理”的原则,即公民不起诉,法院不主动受理。

  公民提起行政诉讼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

  2、在法定的诉讼时效内提起诉讼。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从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起3个月内,经过行政复议的,从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

  3、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4、有明确的被告,明确指出是什么行政机关作了何种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

  5、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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