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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控权模式―――对现代行政法的解释

来源:233网校 2006年7月21日

再来看一下第三控权层:在此之前我们还没有谈论到自由裁量的问题。但这是一个极为重要而无法避免的问题。而且在这一问题上常常会出现差错。所以我们提出合理性控制的要求,自由裁量是指行政机关对于做出何种决定有很大的自由余地,可以在各种可能采取的各种行动方针中进行选择,根据行政机关的判断采取某种行动或不采取某种行动。但是自由裁量行为并非指行政主体有完全的行为自由,而是指行政主体获得立法给予的较大的裁量权。现代社会中行政权力大为扩张,最为突出的问题就是集中于自由裁量的机会日益增多,滥用权力的可能性也与日俱增。现代社会管理中许多事情必须留给行政人员去酌情处理。这就出现了自由裁量与法治之间的严峻关系。作为立法机关在授予行政权力的同时,对此究竟是持什么样态度呢?难道立法机关不授予自由裁量权吗?授予自由裁量权以后又有谁来控制这个权力吧?我们发现司法权对行政自由裁量行为的控制已成为必须。但是司法权对行政自由裁量行为的控制只能是“合理性”控制。传统的法治要求司法对行政的控制是“合法性”控制,即要求行政活动在法律范围内活动。但这里出现了一个问题:如果说司法审查的基础唯有“合法性”那么自由裁量行为就得不到司法控制。但我们不能排除合法性原则。应把合理性原则看成是在合法性原则的基础上的一种扩充。这也意味着法治的实质化,即从原来的形式主义法治发展为实质的主义法治。这种法治要求行政权力不仅要符合形式上的实在法要求,即行政合法性,还要求行政权力符合行政目的,即行政合理性。但我们也必须给自由裁量的合理性确定一个标准。否则合理性原则的可操作性太不理想。而且会出现一系列与之有关的问题。在这个问题上最有典型意义并且具有高度概括性的是德国行政法上的“比例原则“(Prinzip der verhaltnismassigkeit)。它是指当行政权力侵害人民权益时,虽然必须有法律依据,但必须选择最小的侵害。从三层含义去理解:
妥当性原则:它是指行政行为是否能够实际达到法定目的,它要求手段是可以达到目的的,如果手段根本无法达到目的,就是违反妥当性原则。
必要性原则:它是指行政行为只要足以达到法定目的即为合理,它要求手段的运用以达到目的为限,如果手段的运用超过目的所必需的“度”,就是违反必要性原则。
比例性原则:指依法行使权力时如确有必要对人民利益构成侵害,必须权衡行政目的所实现的利益与被侵害的人民利益,只有在确认前者利益绝对大于后者时,才能为之。
这三层意思便大致可以包涵合理性原则标准的基本内容。这是从司法审查对自由裁量的控制的角度出发的。但是对自由裁量权的控制在很大程度上有一种内在的要求即行政主体的整体的素质。一种行政主体内心的“确信”。为了达到这种确信的程度与人民的利益一致,那么其它的非正式控制方法就显得相对比较重要了。比方说职业道德,基本的法律理念,思想,个人内心的偏好,社会舆论的压力对个人内心的规制作用是显而易见的。从而达到自由裁量的合理性要求。
最后来看一下第四控权层。我把审判权对行政权的控制单独列为一个控权层是基于两个方面的考虑,一是由于审判权具有最终性。审判权对行政权的控制体现了补救性控制的原则。法院对于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最后可依法院的观点作出撤销或维持的判决,作出重作或变更的判决,或者要求行政机关履行法宝职责的判决。事后的补救是它的特点。它具有中立性的特点,具有权利救济的良好效果。这也体现了可控性的要求,当权力出现偏差时我们必须把它及时的纠正过来。而法院的这种补救性具有最高性和终极性的效果。二是由于使这个综合控模式能有一个良好的逻辑结构,即始于立法权控制而终于审判权的控制。近现代以来普遍流行的公共行政观念与民主和宪政制度并行改变和调整着行政在国家和社会中的位置和功能,促进了行政的文明和进步。尽管国家权力结构和框架有所差异,行政权力在不同的政治结构和框架中地位存在不同,但民主与宪政制度确立了如下权力的逻辑顺序:立法置于先,行政于中间,司法为终端。立法置其前、司法断其后的权力格局和权力制约精神,有助于桀骜不驯的行政权力安分守法,这是人类社会的宝贵经验。以权力制约权力的控权方式旨在谨防行政越轨和警惕行政失常以避免政府和行政私化。政府和行政私化是行政权力异化的基本表现,异化的行政权力习惯于为部门利益作出政策或法律安排,倾向于为集团利益提供行政关照、为私人或少数人提供特殊、专门的优惠和服务。人们相信以权力制约权力的机制以及相关制度的发展将抑制行政权力公共性能的弱化甚或丧失。我们认为这样的权力逻辑顺序是科学的。
四:综合控权模式的评价
这个综合控权模式体现了如下几个特点:
(1):注重过程。自由裁量权运用的必要性被现代社会所认可,同时对自由裁量权作必要的有效的限制也已成为共识。对行政行为进行过程性的程序控制,其实质就是对权力的运行特别是自由裁量权的运行进行控制。
(2):减少了单向的强制指令。强制力作为国家权力的要素之一是不可缺的,但是在现代国家权力体系中,这种情况有所变化,那就是强制力观念的减弱。
(3):追求实质合理性。判断行政权力正当性的标准从原有的形式化日益趋向实质化。合理性控制以道德伦理,公共政策为标准,是综合控权模式中最高层次的控制方式。因为它最体现实质正义。
(4):综合性的灵活运用。现代社会条件下行政的社会背景日益复杂,以单一控权方式为特征的法律制度已不能胜任行政法的时代使命。各种控权方式必须相互交叉,相互结合,相互渗透的被灵活运用。各种控权方式的综合运用就体现了事前与事后结合,静态与报考的结合,强制与自治的结合,权利与权力结合,内部与外部结合的优越性,是一种全方位,封闭性的权力控制格局。
五:结束语
我们一直在寻找一种方法,一种合理的方法去解决这样一个问题――怎样使政府的行为更有效而又不至于侵权,而这个问题又最终归为一个课题――怎样去建立一个廉洁的政府,能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政府。我们深深的痛恨政府的腐败,我们为之而大声疾呼。但我们有没有想过在这背后的深层问题呢?当道德的轨制作用已经显得力不从心的时候,我们就应该去寻找一种更为稳定而更为有效的方法。我们应从制度设计的层面上解决这个问题。长时间以来人们普遍形成了这样一种观念:要最终解决政府的腐败问题必须要从行政权的控制入手。我们必须提出一个积极有效的控权方法去制约行政权的腐化。要知道在一个不好的制度下,好人也会变坏人的。在这样的一个大环境下我们提出了综合控权理论。望有识之士能够进一步对这个问题进行更深入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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