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14、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和第一百八十五条如何理解﹖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却有错误的时候,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抗诉,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书,并且将抗诉书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并且将抗诉书副本送交当事人”。究竟是向哪一级法院提起抗诉?不知道这两条条文如何解答?
解答:应向上一级法院提出抗诉,只不过将抗诉书交给原审法院,由原审法院连同案件材料转交上级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