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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国家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高频考点讲义二

来源:233网校 2008年7月29日

  四、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原则(必考点) 
  1、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方式:(撤销案件、不起诉、终止审理、宣告无罪) 
  2、法定不予追究的具体情形(六种) 
  几种特殊情形: 
  A.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对于几种特殊情况的情形的处理,即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违法犯罪或者犯罪行为并非为犯罪嫌疑人所为时的情形处理(高检规则262、263条) 
  B.在审判阶段,发现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时 
  C.在审判阶段,发现告诉才处理的,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情形时 
  D.在审判阶段,遇到被告人死亡的处理 
  该点是历年刑事诉讼法的必考点,不仅题目的数量多,且难度也在逐渐提高,主要体现在对相关司法解释的考核越来越细致。

  题3、某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该市工商局长利用职权报复陷害他人,侦查中发现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人民检察院应当如何处理?(04、36) 
  A.不起诉 
  B.撤销案件 
  C.宣告无罪 
  D.移送法院处理 
  本题考察的是刑诉法第15条“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与不同阶段的处理”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本案中,已过犯罪追诉时效,但是处于侦查阶段,所以结果是撤消案件。 
  【答案】:B 

  题4、某法院决定开庭审理张某贪污案,被告人张某在开庭前突发心脏病死亡。该法院应当如何处理?(05、22) 
  A.裁定撤销案件 
  B.宣告被告人张某无罪 
  C.裁定终止审理 
  D.退回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处理 
  【解题思路和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九)项规定:“被告人死亡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对于根据已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认定的证据材料;能够确认被告人无罪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题中被告人在开庭前死亡,法院应裁定终止审理,所以,C项正确。裁定撤销案件、宣告被告人张某无罪和退回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处理于法无据。 
  【应注意的问题】注意区分中止审理、宣告无罪和撤销案件等处理方式的适用。

  题5、检察院以涉嫌诈骗罪对某甲提起公诉。经法庭审理,法院认定,某甲的行为属于刑法规定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并拒不退还"的侵占行为。对于本案,检察院拒不撤回起诉时,法院的哪种处理方法是正确的?(07、36) 
  A.裁定驳回起诉   
  B.裁定终止审理 
  C.迳行作出无罪判决 
  D.以侵占罪作出有罪判决 
  【解题思路和依据】《 刑 诉 解 释 》第 一 百 七 十 六 条 规 定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形,分别作出裁判 :(一)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的罪名成立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二) 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与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应当作出有罪 判决;(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四) 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以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五) 案件事实部分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应当依法作出有罪或者无罪的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部分, 依法不予认定;(六)被告人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 (七) 被告人是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判决 宣告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八)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并且不是必须追诉或者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应 当裁定终止审理;(九)被告人死亡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对于根据已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认定的证据材料, 能够确认被告人无罪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根据该条第(二)项的规定,当法院认定的罪名与检察院起诉的罪名不一致时,法院有权以自己认定的罪名作出有罪判决。本题似乎应当选 D。但是,侵占 罪属于刑法规定的告诉才处理的犯罪,而本案中没有告诉,因此 D 项是错误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 条 的 规 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 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 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 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 究 刑 事 责 任 的 。”因此,应当裁定终止审理,B 项正 确。 
  此外还有02年13题、03年16题、18题与92题、06年的79题等。
  (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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