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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复习指导——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来源:233网校 2009年3月5日
  【反倾销行政案件】

  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对下列反倾销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

  (一)有关倾销及倾销幅度、损害及损害程度的终裁决定;

  (二)有关是否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以及追溯征收、退税、对新出口经营者征税的决定;

  (三)有关保留、修改或者取消反倾销税以及价格承诺的复审决定;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起诉的其他反倾销行政行为。

  与反倾销行政行为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个人或者组织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利害关系人,是指向国务院主管部门提出反倾销调查书面申请的申请人,有关出口经营者和进口经营者及其他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反倾销行政案件的被告,应当是作出相应被诉反倾销行政行为的国务院主管部门。与被诉反倾销行政行为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其他国务院主管部门,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第一审反倾销行政案件由下列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所在地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被告所在地高级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依照行政诉讼法及其他有关反倾销的法律、行政法规,参照国务院部门规章,对被诉反倾销行政行为的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进行合法性审查。

  被告对其作出的被诉反倾销行政行为负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反倾销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人民法院依据被告的案卷记录审查被诉反倾销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被告在作出被诉反倾销行政行为时没有记入案卷的事实材料,不能作为认定该行为合法的根据。原告对其主张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经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具有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的,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被告在反倾销行政调查程序中依照法定程序要求原告提供证据,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不如实提供或者以其他方式严重妨碍调查,而在诉讼程序中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 在反倾销行政调查程序中,利害关系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证据、不如实提供证据或者以其他方式严重妨碍调查的,国务院主管部门根据能够获得的证据得出的事实结论,可以认定为证据充分。

  人民法院审理反倾销行政案件,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被诉反倾销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行政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

  (二)被诉反倾销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反倾销行政行为: 主要证据不足的; 适用法律、行政法规错误的;违反法定程序的; 超越职权的;滥用职权的。

  (三)依照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作出的其他判决。

  人民法院审理反倾销行政案件,可以参照有关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规定。

  【反补贴行政案件】

  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对下列反倾销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

  (一)有关补贴及补贴金额、损害及损害程度的终裁决定;

  (二)有关是否征收反补贴税的决定以及追溯征收的决定;

  (三)有关保留、修改或者取消反补贴税以及承诺的复审决定;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起诉的其他反补贴行政行为。

  与反补贴行政行为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个人或者组织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利害关系人,是指向国务院主管部门提出反补贴调查书面申请的申请人,有关出口经营者和进口经营者及其他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反补贴行政案件的被告,应当是作出相应被诉反补贴行政行为的国务院主管部门。与被诉反补贴行政行为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其他国务院主管部门,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第一审反补贴行政案件由下列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所在地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被告所在地高级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依照行政诉讼法及其他有关反补贴的法律、行政法规,参照国务院部门规章,对被诉反补贴行政行为的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进行合法性审查。

  被告对其作出的被诉反补贴行政行为负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反补贴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人民法院依据被告的案卷记录审查被诉反补贴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被告在作出被诉反补贴行政行为时没有记入案卷的事实材料,不能作为认定该行为合法的根据。原告对其主张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经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具有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的,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被告在反补贴行政调查程序中依照法定程序要求原告提供证据,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不如实提供或者以其他方式严重妨碍调查,而在诉讼程序中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 在反补贴行政调查程序中,利害关系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证据、不如实提供证据或者以其他方式严重妨碍调查的,国务院主管部门根据能够获得的证据得出的事实结论,可以认定为证据充分。

  人民法院审理反补贴行政案件,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被诉反补贴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行政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

  (二)被诉反补贴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反补贴行政行为: 主要证据不足的; 适用法律、行政法规错误的;违反法定程序的; 超越职权的;滥用职权的。

  (三)依照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作出的其他判决。

  人民法院审理反补贴行政案件,可以参照有关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规定。

  【不予受理的案件】

  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五)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六)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七)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八)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九)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不产赊购那实际影响的行为。

  【国家行为】

  国家行为是指国务院、中央军委、国防部、外交部等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授权以国家的名义,实施的有关国防和外交事务的行为以及经宪法和法律授权的国家机关宣布紧急状态、实施戒严和总动员等行为。

  对外国家行为是指经国防部、外交部等中央国家机关在国际事务中代表整个国家行使国际法权利和履行国际法义务的国防外交行为。与一般行政行为的区别在于:

  国家行为 一般行政行为
名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名义 特定行政机关名义
相对一方 另一个国家国际组织等国际法主体 特定的公民、法人护着其他组织
客体 国际关系事项 国内具体行政事务
依据 宪法、国际惯例、国际条约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

  对内意义上的国家行为主要包括为了防止民族分裂,抢救巨大自然灾害等而采取的宣布总动员,戒严和其他措施。

  【抽象行政行为】

  是指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发布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的行为。具体包括: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的行为;国务院各部委制定部门规章的行为;省级人民政府、省会城市人民政府、经济特区所在市的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地方规章的行为;行政机关发布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的行为,即针对不特定对象发布的能反复适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行政机关对其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是指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公务员权利义务的各类决定的统称。除奖惩、任免决定外,行政机关的内部人事管理行为还包括行政机关对其工作人员作出的培训、考核、离退休、工资、休假等方面的决定。没有列入范围的原因是,这类行为依据高度经验性的判断,不涉及公民的基本权益。

  【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对国务院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作出最终裁决。根据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用土地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为最终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受公安机关罚款或拘留处罚的外国人,对处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起申诉,也可以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选择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诉的,上一级公安机关作出的裁决为最终裁决的决定,不得再向人民法院起诉。

  【公安、国家安全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1、主体只能是公安、国家安全机关、海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具有侦查职能的机关,并且通常由其内部专门负责刑事侦查的机构和工作人员具体实施。

  2、时间。必须在刑事立案之后在侦查犯罪行为的过程中实施,在刑事立案之前实施的行为一般应认为是行政行为。

  3、依据。必须在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范围之内。刑法授权不等于行政诉讼法授权,刑法规定“因不满16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严加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政府的收容教养不属于刑事诉讼法授权的行为,公民不服可以起诉。

  4、对象,必须对犯罪嫌疑人等对象实施刑事强制措施。如果对与行为无关的公民采取强制措施的,是具体行政行为,公民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行政机关的调解和仲裁行为】

  1、行政调解是指行政机关劝导发生民事争议的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的一种行政活动。没有公权力的属性,没有可诉性。但是行政机关借调解之名,违背当事人的意志作出具有强制性的决定或者行政机关为了实施调解或者在调解过程中实施了行政行为例如采取了强制措施。公民可以针对强制性决定和强制措施起诉。

  2、仲裁是法定机构以中立身份按照法定程序对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作出有法律约束力的裁决的行为。目前主要是劳动争议仲裁。已经纳入民事诉讼法范畴。

  【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是指行政机关以倡导、示范、建议、咨询等方式引导公民自愿配合而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行为。如果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指导是,通过利益引诱、反复说服教育甚至威胁等方式强迫行政相对人服从的这种行政指导实际上是行政行为公民可以起诉。

  【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是指以行政机关根据公民的申请或者申诉对原有的生效行政行为作出的没有任何改变的二次决定。条件是当事人对原行者果农行为不服而提出了申诉,是指当事人在超过复议申请期限和起诉期限的情况下,对已经生效的行政行为不服而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的申诉。

  【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是指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之前实施的各种准备行为。实际影响是指应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发生了重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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