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终止审理的情形
刑事诉讼:
1.已过追诉时效的;
2.经特赦免除刑罚;
3.告诉才处理,没告诉或撤回告诉;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5.其他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民事诉讼:
1.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
2.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
3.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4.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
行政诉讼:
1.原告死亡,没有近亲属或近亲属放弃诉讼权利;
2.作为原告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后,其权利义务承受人放弃诉讼权利;
3.原告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法人终止90日无人继续诉讼。
(十六)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
刑事诉讼:
1.同时具有: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及辩护人对所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管、单处罚金;检察院建议或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2.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包括:侮辱罪、诽谤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侵占罪;
3.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民事诉讼:
1.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
2.不适用简易程序:
(1)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
(2)已经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
(3)发回重审和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
行政诉讼:无。
(十七)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的情形
刑事诉讼:
1.公诉案被告人不构成犯罪;
2.公诉案被告人应当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
3.公诉案被告人当庭翻供,否认犯罪事实;
4.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5.其他。
审理期限从决定转为普通程序之日起计算。
民事诉讼:
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化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可以转为普通程序,并组织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理,同时及时通知双方当事人。
审理期限从立案的次日起算。
行政诉讼:无。
(十八)上诉主体
刑事诉讼:
1.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2.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
3.附民诉当事人和法定代理人对附民诉部分有上诉权;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刑事判决不服,只能请求检察院抗诉。
民事诉讼:
1.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
2.诉讼代表人;
3.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一审判决承担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行政诉讼:
一审原告、被告和第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经授权的委托代理人。
(十九)上诉期限
刑事诉讼:
判决:10天(被害人5日内请检察院抗诉);裁定:5天;
对附带民事判决或裁定上诉期限按刑事部分确定期限;原审附民事另行审判的,上诉期限按民诉规定。
民事诉讼:
判决:15天;裁定:10天;法律规定当事人只能对“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驳回起诉”3种特定的裁定上诉,对其他民事裁定不准上诉。
行政诉讼:
判决:15天;裁定:10天;法律规定当事人只能对“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驳回起诉”3种特定的裁定上诉,对其他民事裁定不准上诉。
(二十)二审审判原则
刑事诉讼:
1.二审就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抗诉范围的限制;
2.上诉不加刑(检察院抗诉、自诉人上诉除外)。
民事诉讼:
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但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侵害社会公共他人利益的除外。
行政诉讼:
应当对原审法院的裁判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范围限制。
二审中,被诉行政机关不得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
(二十一)二审维持原判的形式
刑事诉讼:
裁判。
民事诉讼:
判决。
行政诉讼:
判决。
(二十二)当事人的申诉期限
刑事诉讼:
刑罚执行完毕2年内。
民事诉讼及行政诉讼:
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的2年内提出(2年为不变期间)。
(二十三)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理由
刑事诉讼:
1.原判决、裁定在认定事实上确有错误的;
(1)有新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的;
(2)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2.原判决、裁定在适用法律上错误的;
3.严重违反诉讼程序,影响正确裁判;
4.审判人员审案时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
民事诉讼: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3.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4.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公正裁判;
5.审判员审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对已发生效力的解除婚姻判决、按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还债程序、再审维持的案件不得申请再审。
行政诉讼:
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
1.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主要证据不足;
2.原判决、裁定适用的法律确有错误;
3.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判;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
(二十四)决定再审的案件是否停止原裁判的执行
刑事诉讼:
不停止。
民事诉讼及行政诉讼:
裁定再审同时写明中止原判决的执行,情况紧急时,口头通知后10日内发出裁定书。
(二十五)一审审限
刑事诉讼:
普通程序:
1.公诉和被告人被羁押的自诉:1个月,至迟不得超过1个半月;有刑诉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交通不便边远地区;重大犯罪集团;流窜作案;涉及广,取证难的重大复杂案件)规定的情形,经高院批准决定,可再延长1个月;
2.被告人未被羁押的自诉:6个月,经本院院长批准,可延长3个月。
简易程序:20天。
民事诉讼:
普通程序: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要延长的,报请本院院长批准,最长不超过6个月,还要延长的,报请上级法院批准。
简易程序:立案之日起3个月,不得申请延长。
行政诉讼:
立案之日起3个月,有特殊情况要延长的,由高院批准(高院要延长的,由最高院批准)。基层申请延长的,报请高院,同时报中院备案。
(二十六)二审审限
刑事诉讼:
1.1个月,至迟不得超过1个半月;
2.有刑诉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经高院批准或决定,可再延长1个月;
3.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由最高法院决定。
民事诉讼:
1.不服判决: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延长,报请本院院长批准;
2.不服裁定: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终审裁定。没有特殊情况延长的规定。
行政诉讼:
2个月,有特殊情况要延长的,由高院批准(高院要延长,由最高院批准)。
(二十七)再审审限
刑事诉讼:
3个月审结: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延长3个月。
民事诉讼:
再审原是一审终结的用一审程序;原是二审终结的,用二审程序;提审的,按二审程序。
行政诉讼:
按一审程序审理的,3个月作出裁判,有特殊情况要延长的,由高院批准(高院要延长,由最高院批准)。
按二审程序审理的,2个月作出裁判,有特殊情况要延长的,由高院批准(高院要延长,由最高院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