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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重点法条人民法院取证规则习题

来源:国家司法考试培训网 2009年3月19日
    重点法条12人民法院取证规则
    第三十四条人民法院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
    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调取证据。
    【相关链接】  《行诉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有权调取证据:
    (一)原告或者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供了证据线索,但无法自行收集而申请人民法院调取的;
    (二)当事人应当提供而无法提供原件或者原物的。
  《行诉证据规定》 
    第二十二条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调取证据:
    (一)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认定的;
    (二)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的。
    第二十三条  原告或者第三人不能自行收集,但能够提供确切线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取下列证据材料:
    (一)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而须由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材料;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证据材料;
    (三)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材料。
    人民法院不得为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调取被告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收集的证据。
    【配套练习】    
    1.根据《行政诉讼法》关于人民法院有权向行政机关和公民其他组织调取证据的规定,下列哪些情况下,法院可以调取证据?
    A.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认定
    B.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
    c.涉及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问题的
    D.涉及被诉行政行为违法性问题的
    【答案】  AB
    【解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行诉证据规定》第22条的规定,人民法院调取证据的情形包括AB两项。C项根据第23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不得为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调取被告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收集的证据”,是错误的。
    特别提示:注意人民法院主动调取证据与应申请调取证据情形的区别,其背后的法理为涉及国家、公共和他人利益以及程序事项时是人民法院的职责所在,而应当事人申请取证则体现了对法院中立性的要求。
    2.田某对某市房管局向李某核发房屋所有权证的行为不服,以自己是房屋所有权人为由请求法院判决撤销某市房管局的发证行为。田某向法院提交了房屋所有权证,李某向法院提交了该房屋买卖合同,某市房管局向法院提交了李某的房屋产权登记申请、契税完税证等证据。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买卖合同、房屋产权登记申请、契税完税证均系书证
    B.李某可以在一审庭审结束前向法院提交房屋买卖合同
    c.田某向法院提交其房屋所有权证是承担举证责任的表现
    D.法院在收到被告提交的证据后应当出具收据,加盖法院印章和经办人员印章
    【答案】  A
    【解析】  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形所记载或表述的内容、含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因此,房屋所有权证等均系书证,故A项正确。在本案中,李某是该案件中的第三人,而根据《行诉证据规定》第7条的规定,原告或者第三人应当在开庭审理前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交换证据之日提供证据。因正当理由申请延期提供证据的,经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在法庭调查中提供。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因此,B项的说法是不正确的。《行政诉讼法》第32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行诉证据规定》第6条进一步规定,原告可以提供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举证责任。因此,C项说法不正确。《行诉证据规定》第20条规定,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注明证据的名称、份数、页数、件数、种类等以及收到的时间,由经办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因此,D项的说法也是不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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