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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司法考试重点法条行政许可法习题(四)

来源:国家司法考试培训网 2009年3月19日
    重点法条4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
    第二十二条行政许可由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第二十三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被授权的组织适用本法有关行政机关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委托机关应当将受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内容予以公告。
    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受委托行政机关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许可;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许可。
    【配套练习】
    1.某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在其制定的规章中,将实施某项行政许可的权力“授权”给了该市的某个行政机关,那么该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许可权时:
    A.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因为该行政机关实际上是受委托的行政机关
    B.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因为该行政机关得到了规章的授权
    c.应当对自己行为的后果独立地承担责任
    D.可以将行政许可权委托给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答案】  A
    【解析】根据《行政许可法》第23条、第24条规定,授权必须是根据法律、法规授权。本题中,人民政府的规章无权授权,因此人民政府的行为名为授权实为委托,所以只有A项的说法正确,其他选项的说法不符合法律的规定。
    2.下面关于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的说法正确的是:
    A.凡是国家行政机关都可以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行政许可
    B.行政机关可以将自己的行政许可权委托给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行使
    c.受委托的组织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行使实施行政许可,也可以再委托其他组织实施行政许可    
    D.行政机关具有的行政许可权应当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答案】  D
    【解析】根据《行政许可法》第22条规定,A项错误,D项正确。根据第24条规定,Bc都不正确。需要注意的是:行政许可的委托不同于行政处罚的委托,行政许可的委托只能委托于其他行政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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