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诉证据规定》
第六十三条证明同一事实的数个证据,其证明效力一般可以按照下列情形分别认定:
(一)国家机关以及其他职能部门依职权制作的公文文书优于其他书证:
(二)鉴定结论、现场笔录、勘验笔录、档案材料以及经过公证或者登记的书证优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三)原件、原物优于复制件、复制品:
(四)法定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优于其他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
(五)法庭主持勘验所制作的勘验笔录优于其他部门主持勘验所制作的勘验笔录;
(六)原始证据优于传来证据;
(七)其他证人证言优于与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提供的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
(八)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优于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九)数个种类不同、内容一致的证据优于一个孤立的证据。
第七十一条 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
(一)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适应的证言:
(二)与一方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所作的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或者与一方当事人有不利关系的证人所作的对该当事人不利的证言:
(三)应当出庭作证而无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四)难以识别是否经过修改的视听资料;
(五)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六)经一方当事人或者他人改动,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的证据材料;
(七)其他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材料。
【相关链接】 《行诉解释》
第三十条下列证据不能作为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根据:
(一)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自行收集的证据;
(二)被告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其他证据。
第三十一条未经法庭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人民法院裁判的根据。
复议机关在复议过程中收集和补充的证据,不能作为人民法院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根据。
被告在二审过程中向法庭提交在一审过程中没有提交的证据,不能作为二审法院撤销或者变更一审裁判的根据。
《行诉证据规定》
第三十七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保密的证据,不得在开庭时公开质证。
第三十八条 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由申请调取证据的当事人在庭审中出示,并由当事人质证。
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由法庭出示,并可就调取该证据的情况进行说明,听取当事人意见。
第六十一条复议机关在复议程序中收集和补充的证据,或者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在复议程序中未向复议机关提交的证据,不能作为人民法院认定原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
第七十条 生效的人民法院裁判文书或者仲裁机构裁决文书确认的事实,可以作为定案依据。但是如果发现裁判文书或者裁决文书认定的事实有重大问题的,应当中止诉讼,通过法定程序予以纠正后恢复诉讼。
【配套练习】
1.下列关于行政诉讼证据采信规则说法正确的是:
A.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自行收集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根据
B.未经法庭开庭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人民法院裁判的根据
c.复议机关在复议过程中收集和补充的证据不能作为法院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
D.被告在二审过程中向法庭提交在一审过程中没有提交的证据,不能作为二审法院撤销或变更一审裁判的根据
【答案】 ABcD
【解析】A项符合《行诉解释》第30条的规定,BcD项符合第3l条的规定。
2.以下对于行政诉讼过程中哪些证据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
A.甲某诉县人民政府的行政案件中,县人民政府依法提供的证据没有在法庭上出示
B.乙某因不服学校不发学位证诉某大学一案中,作为被告的学校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而需要依法缺席判决的,该学校提供的证据
c.丙某因不服某国家安全局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而起诉该国家安全局一案中,被告提供的某证据没有在法庭上公开出示,但该证据涉及个人隐私的
D.丁某因不服某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其作出
的行政处罚行为,而起诉该工商行政管理局,被告无
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而需要依法缺席判决的,被告提供的在庭前交换证据中没有争议的证据
【答案】 cD
【解析】根据《行诉证据规定》第35条规定,A项的证据没有在法庭上出示并经庭审质证,是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的。根据第36条规定,B项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但D项属于本条规定的例外情形,是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的。根据第37条规定,c项的证据属于不能在开庭时公开质证的,没有质证也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
3.关于行政诉讼证据,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应当在法庭出示,由当事人质证
B.涉及商业秘密的证据,可以不公开质证
c.第二审程序中,所有第一审认定的证据无须再质证
D.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书认定的事实无须质证,可以作为定案的证据
【答案】 D
【解析】根据《行诉证据规定》第38条第1款和第2款的规定可知,对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并不用进行质证。所以A项错误。根据《行诉证据规定》第37条规定可知,涉及商业秘密的证据,不得公开质证,而不是“可以”不公开质证。该条规定为强制性规定,人民法院必须执行。所以B项错误。根据《行诉证据规定》第50条规定可知c项也是错误的。根据《行诉证据规定》第70条规定可知D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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