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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司法考试重点法条选举法习题(一)

来源:国家司法考试培训网 2009年3月20日
    重点法条1各级人大代表选举产生方式
    第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
    第七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选举委员会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员会受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
    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
    第十五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解放军选举产生。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不超过三千人。名额的分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情况决定。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应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另行规定。  
    【配套练习】
    1.根据我国《宪法》和相关法律的规定,我国选举制度有哪些基本原则?
     A.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
     B.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
     C.选民对代表的监督、罢免原则
     D.秘密投票原则
    【答案】  ABD
    【解析】  我国的公民,非经法定程序被剥夺选举权,都享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也即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A正确。选民每人一票,每一张选票的效力是相同的,即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B正确。《选举法》第36条规定,全国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即秘密投票原则。D正确。选民对代表的监督、罢免并不是选举制度的原则,c错误。此外,我国选举制度采取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也是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之一。 
     2.根据我国宪法和选举法的规定,下列不需要设立选举委员会的包括:
     A.不设区的市  
     B.县、自治县
     c.直辖市    
     D.设区的市
    【答案】  cD
    【解析】根据《选举法》第7条规定,只有县、乡两级的人大代表选举设立选举委员会,cD是应选项。
    3.我国实行直接选举的范围包括哪些?
     A.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B.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c.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D.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答案】  ABD
    【解析】  根据《选举法》第2条规定,c中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实行问接选举,ABD项是正确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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