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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司法考试重点法条选举法习题(三)

来源:国家司法考试培训网 2009年3月20日
    重点法条3代表候选人的提出
    第二十九条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候选人,按选区或者选举单位提名产生。
    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选民或者代表,十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推荐者应向选举委员会或者大会主席团介绍候选人的情况。
    第三十一条  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由各选区选民和各政党、各人民团体提名推荐。选举委员会汇总后,在选举日的十五日以前公布,并交各该选区的选民小组讨论、协商,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如果所提候选人的人数超过本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最高差额比例,由选举委员会交各该选区的选民小组讨论、协商,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对正式代表候选人不能形成较为一致意见的,进行预选,根据预选时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公布。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提名、酝酿代表候选人的时间不得少于两天。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将依法提出的代表候选人名单印发全体代表,由全体代表酝酿、讨论。如果所提候选人的人数符合本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差额比例,直接进行投票选举。如果所提候选人的人数超过本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最高差额比例,进行预选,根据预选时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办法根据本法确定的具体差额比例,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进行投票选举。
    【配套练习】
    根据我国《宪法》和《选举法》的规定,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人大代表的候选人,由下列哪些方式提名产生?
     A.选民10人以上联名推荐
     B.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单独提名推荐
     c.人民代表5人以上联名推荐
     D,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联合提名推荐
    【答案】  ABD
    【解析】《选举法》第2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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