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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重点法条撤诉和缺席判决练习题

来源:国家司法考试培训网 2009年3月23日

    重点法条17撤诉和缺席判决
    第四十八条  经人民法院两次合法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视为申请撤诉: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相关链接】  《行诉解释》
    第三十六条  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原告撤诉后,原告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准予撤诉的裁定确有错误,原告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应当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撤销原准予撤诉的裁定,重新对案件进行审理。
    第三十七条原告或者上诉人未按规定的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或者提出申请未获批准的,按自动撤诉处理。在按撤诉处理后,原告或者上诉人在法定期限内再次起诉或者上诉,并依法解决诉讼费预交问题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四十九条  原告或者上诉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
    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准许的,原告或者上诉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而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可以缺席判决。
    第三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
    《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被告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准许:
    (一)申请撤诉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
    (二)被告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超越或者放弃职权,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三)被告已经改变或者决定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并书面告知人民法院;
    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第四十四条  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一)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原告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裁定停止执行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第五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
    【相关链接】  《行诉解释》
    第五十五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得加重对原告的处罚,但利害关系人同为原告的除外。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得对行政机关未予处罚的人直接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一条被告对平等主体之间民事争议所作的裁决违法,民事争议当事人要求人民法院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
    【配套练习】
    1.张某和李某在舞厅因为相互踩踏而发生争吵,张某随后将李某打伤。李某报案后,公安局鉴定其为轻微伤,从而对张某处以罚款。李某认为自己重伤,以公安局对张某处罚过轻为由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在诉讼期间对李某的伤势重新鉴定,结论为轻伤。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A.直接变更公安局对张某的处罚决定
    B.维持公安局对张某的原处罚决定
    C.中止审理此案
    D.撤销公安局处罚决定
    【答案】  A
    【解析】《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4款规定,人民法院认为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其中有两点应注意:一是《行诉解释》第55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得加重对原告的处罚,但利害关系人同为原告的除外。第2款同时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得对行政机关未予处罚的人直接给予行政处罚。变更判决仅适用于行政处罚。二是变更判决只适用于行政处罚案件,所以,应当选择A。
    2.行政诉讼中,法院裁定停止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执行的条件有:
    A.有原告的申请
    B.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给原告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
    C.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不会损害公共利益
    D.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停止执行
    【答案】ABcD
    【解析】根据《行政诉讼法》第44条对诉讼期间停止具体行政行为执行的情形做了规定,选项ABc合在一起属于一种情形,选项D属于一种情形。需要注意两点:一是除题中两种情形外还有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二是注意原告申请停止必须满足BC两种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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