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条 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第五十九条 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认为事实清楚的,可以实行书面审理。
第六十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第六十一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是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
(三)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由于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也可以查清事实后改判。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
第六十二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
【相关链接】 《行诉解释》
第六十七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对原审人民法院的裁判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全面审查。
当事人对原审人民法院认定的事实有争议的,或者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原审人民法院认定事实不清楚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
第六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裁定确有错误,且起诉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审人民法院的裁定,指令原审人民法院依法立案受理或者继续审理。
第七十一条原审判决遗漏了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或者诉讼请求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
原审判决遗漏行政赔偿请求,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依法不应当予以赔偿的,应当判决驳回行政赔偿请求。
原审判决遗漏行政赔偿请求,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法应当予以赔偿的,在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同时,可以就行政赔偿问题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就行政赔偿部分发回重审。
当事人在第二审期间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第七十三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两年内提出。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赔偿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在两年内申请再审。
第七十四条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的再审申请后,经审查,符合再审条件的,应当立案并及时通知各方当事人;不符合再审条件的,予以驳回。
第七十五条对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抗诉案件时,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
第七十六条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第七十七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应当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裁定由院长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应当作出裁定,裁定应当写明中止原判决的执行;情况紧急的,可以将中止执行的裁定口头通知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或者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但应当在口头通知后十日内发出裁定书。
第七十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认为原生效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在撤销原生效判决或者裁定的同时,可以对生效判决、裁定的内容作出相应裁判,也可以裁定撤销生效判决或者裁定,发回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第七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二审案件和再审案件,对原审法院受理、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错误的,应当分别情况作如下处理:
(一)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实体判决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不应当受理的,在撤销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的同时,可以发回重审,也可以迳行驳回起诉;
(二)第二审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裁定错误的,再审法院应当撤销第一审、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受理;
(三)第二审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人民法院驳回起诉裁定错误的,再审法院应当撤销第一审、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
第八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发现生效裁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发回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一)审理本案的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
(二)依法应当开庭审理而未经开庭即作出判决的;
(三)未经合法传唤当事人而缺席判决的;
(四)遗漏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的;
(五)对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未予裁判的;
(六)其他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判的。
第八十一条 再审案件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的,适用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审理期限。
再审案件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适用行政诉讼法第六十条规定的审理期限。
第八十二条 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延长审理期限,应当直接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同时报中级人民法院备案。
【配套练习】
1.下列关于一审和二审关系的说法,正确的有:
A.原审法院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应当在7日内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报送二审法院
B.二审法院裁定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的行政案件,原审法院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C.二审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对原审法院的裁判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全面审查
D.原审判决遗漏了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或者诉讼请求的,二审法院应当裁定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
【答案】 BcD
【解析】A项错在应该是在5日内报送。参见《行诉解释》第66条第4款、第67条、第69条、第7l条第2款。
2.关于二审程序,下列不正确的说法有:
A.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内向上一级法院起诉,若对裁定不服,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法院起诉
B.法院对上诉案件,认为事实清楚的,可以实行书面审理,若当事人对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有争议,人民法院仍可实行书面审理
c.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对原审法院的裁判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全面审查
D.一般情况下,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
【答案】 B
【解析】《行诉解释》第67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对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有争议的,或者第二审法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楚的,第二审法院应当开庭审理。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8条、第60条和《行诉解释》第67条可以看出AcD正确。
3.原审裁判遗漏了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或诉讼请求的,二审法院应如何处理?
A.二审法院应当依法改判
B.对于遗漏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的,二审法院应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对于遗漏诉讼请求的,二审法院应当依法改判
c.二审法院应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D.对于遗漏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的,二审法院应当依法改判;对于遗漏诉讼请求的,二审法院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答案】 c
【解析】依照《行诉解释》第71条的规定,原审判决遗漏了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或者诉讼请求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
4.甲县工商局对汤山纺织厂作出罚款200万元的处罚决定,并且立即执行。汤山纺织厂向市工商局申请复议,市工商局维持了处罚决定,纺织厂随后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判决维持该处罚决定。汤山纺织厂提出上诉,在二审中才提出损害赔偿的要求,二审法院认定县工商局作出的处罚决定违法,应作出怎样的判决呢?错误的说法是:
A.撤销一审判决,作出撤销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工商局对汤山纺织厂进行赔偿
B.撤销一审判决,对赔偿请求进行调解,若调解不成,通知汤山纺织厂另行起诉
c.撤销一审判决,对赔偿请求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只将行政赔偿部分发回重审
D.撤销一审判决,确认行政处罚行为违法
【答案】 AcD
【解析】《行诉解释》第71条。
5.某县级市建委颁发建设规划许可证给大地房地产公司,许可其开发一商业楼盘。相邻的楼盘有20住户认为该新建楼盘与其楼间距过近而分割了他们的采光权,该20住户以县建委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市法院受理后以原告不适格为由裁定驳回起诉,原告不服,上诉到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一审裁定。这20住户又申请省高院再审,省高院认为该20住户有原告资格,请问应当如何处理该案?
A.撤销一审市法院的裁定
B.撤销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裁定
G.指令一审法院审理
D.指令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答案】 ABc
【解析】《行诉解释》第7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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