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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重点法条习题:地域管辖

来源:国家司法考试培训网 2009年4月14日
    重点法条11地域管辖
    第二十四条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五条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
    【相关链接】  《刑诉解释》
    第二条犯罪地是指犯罪行为发生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财产犯罪,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分子实际取得财产的犯罪结果发生地。
    第三条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被告人一方或者双方是在港、澳、台居住的中国公民或者其住所地是在港、澳、台的单位的,由犯罪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审判。
    港、澳、台同胞告诉的,应当出示港、澳、台居民身份证、回乡证或者其他能证明本人身份的证明。
    第六条  单位犯罪的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单位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单位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配套练习】
    1.甲和乙是盗窃案的共犯,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后在同一监狱服刑。二人在服刑期间脱逃至A市。甲在A市某宾馆吃饭时被抓获,押解回监狱后发现甲在A市还犯有盗窃罪;乙在A市抢劫时被当场抓获。对甲和乙所犯的新罪应当如何进行侦查?
    A.二人均由监狱一并进行侦查
    B.二人均由A市公安局一并进行侦查
    c.甲由监狱进行侦查,乙由A市公安局进行侦查
    D.乙由监狱进行侦查,甲由A市公安局进行侦查
    【答案】  c   
    【解析】根据《刑诉解释》第14条的规定,因为甲是被押解回监狱后发现有新罪的,应该由监狱进行侦查;而乙是在犯罪地被捕获并发现的,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香港居民梁某娶某市东城区吴某为妻,婚后双方居住于西城区,在南城开办了独资的印染公司。梁某生性霸道,常在家对其妻施虐。现在吴某决定向法院控告梁某的虐待罪。吴某应当向哪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A.东城区人民法院  
    B.西城区人民法院
    C.南城区人民法院    
    D.该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案】  B
    【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4条的规定,该案应该由主要犯罪地法院管辖,由于梁某的虐待罪发生在他们家中,即西城区,故应该由西城区人民法院管辖。
    3.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对刑事案件的地域管辖作了具体的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由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
    B.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c.必须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管辖
    D.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答案】  ABD
    【解析】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4、25条的规定,犯罪地、被告人居住地、最初受理地、主要犯罪地有先后顺序,首选犯罪地。
    4.被告人在A市盗窃汽车,到B市销赃,后在c市被抓获(在C市没有其他犯罪)那么此案的管辖如何确定?    
    A.应当由A市人民法院管辖
    B.应当由B市人民法院管辖
    c.应当由c市人民法院管辖
    D.既可以由A市人民法院管辖,也可以由B市人民法院管辖
    【答案】  D
    【解析】根据《刑诉解释》第2条的规定,A市为行为地,B市为结果地,两地均属犯罪地,故答案为D。
    5.甲欲购枪杀人,在A市购买手枪一支,后将被害人乙约至B市将乙杀死。5日后甲潜逃至C市因形迹可疑被c市公安机关抓获。对于此案的审判管辖,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A市人民法院对此案没有管辖权,因甲并未在A市杀人
    B.B市人民法院对此案没有管辖权,因甲在C市落网
    c.c市人民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因甲被关押于c市
    D.A市与B市人民法院对此案均有管辖权,以B市人民法院管辖为宜
    【答案】  D
    【解析】  甲实际上实施了非法买卖枪支与故意杀人两个犯罪,A市与B市均为犯罪地,两地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相比之下,B市为主要犯罪地(故意杀人行为的实施地),因此由B市人民法院管辖最佳。
    6.被告王某家在甲地、住在乙地,在追诉有效期间发现其在丙地盗窃现金2000余元,在火车上盗窃一个旅行包,内有手机一部,现金4000余元,到丁地销赃时被抓获。该案管辖的法院是哪个?
    A.丙地基层法院
    B.丁地基层法院,必要时可以移送铁路运输法院
    c.甲地基层法院
    D.乙地基层法院
    【答案】  B
    【解析】本案中,被告人犯罪地有丙地、丁地、火车上,因而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第25条的规定处理本案的诉讼管辖问题,由最初受理地人民法院即丁地人民法院管辖,必要时可以移送到主要犯罪地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7.阮某,男,30岁,香港人,1992年8月到某市旅游时与家住A区的李某相识。1993年2月两人登记结婚,婚后在B区居住。阮某在婚后对李某稍有不满即拳打脚踢,李某不堪忍受,欲以虐待罪起诉阮某。李某应当向哪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A.A区基层人民法院
    B.B区基层人民法院
    c.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D.可以由李某选择向A区或B区基层人民法院起诉
    【答案】  B
    【解析】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4条的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依此,刑事案件应由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B区是犯罪地,同时也是二人居住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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