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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重点法条练习:回避的适用人员

来源:233网校 2009年4月15日
重点法条13回避的适用人员 
第二十八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紊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第二十九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偾查人员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第三十一条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也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 
【相关链接】 《刑诉解释》 
第二十三条 审判委员会委员、合议庭组成人员及独任审判员有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也有权申请上列人员回避。 
第三十一条参加过本案侦查、起诉的侦查、检察人员,如果调至人民法院工作,不得担任本案的审判人员。 
凡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得再参与本案其他程序的审判。 
第三十二条 上述有关回避的规定,适用于法庭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其回避问题由人民法院院长决定。 
【配套练习】 
1.G县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体罚、虐待被监管人案件时,被害人申请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王某、刑一庭庭长刘某、参加本案合议庭的人民陪审员陈某及辩护方提出传唤的证人锁某回避。请问,下列选项中,哪些属于应当回避的人员? 
A。审判委员会委员王某
B.刑一庭庭长刘某 
c.人民陪审员陈某 
D.证人锁某 
【答案】 c 
【解析】如果该案不经审委会讨论,则审委会委员无须回避。刑一庭庭长刘某并不一定参加本案的审判,所以不属于应当回避的人员。人民陪审员审理案件时享有和审判员相同的权利义务,故对于陈某也应适用回避的规定。而对证人来说,是不适用回避的规定的。 
2.张三与李四共同盗窃,李四因情节轻微,被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李四在开庭审判时,被法院通知出庭作证。张三的辩护人是他的姐姐胡蕊,受法院聘请对被盗文物价值进行鉴定的王五是张三的弟弟,本案的审判长赵六,是刚从本市检察院调至法院工作的,本案的审查起诉工作就是由他在检察院工作期间进行的。那么,本案中哪些人应当回避? 
A.李四 
B.胡蕊 
C.王五 
D.赵六 
【答案】 cD 
【解析】 证人和辩护人都不适用回避的规定,所以不属于应回避人员;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2条的规定,王五是鉴定人,作为当事人的近亲属,也应当回避。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1条的规定,赵六曾作为检察人员参加过案件的审查起诉工作,所以也应当回避。 
3.某伤害案,胡某是唯一的目击证人,经法院通知,出庭作证,但在开庭审判过程中被告人的辩护律师提出,该证人是被害人的哥哥,应当回避,他的这一看法是否正确? 
A.正确,因为该证人是被害人的哥哥,他的证言不可信 
B.正确,因为证人如果是本案当事人的近亲属,就应当回避 
c.错误,因为证人不出庭作证,案件就无法进行审判 
D.错误,证人不存在回避问题 
【答案】 D 
【解析】 证人由于其不可替代性,对其不适用回避的规定,所以胡某即使是被害人的近亲属,也无须回避。 
4.在一起抢劫案中,被告人杨某,男,17岁;被害人陈某,男,19岁;崔某是杨某的辩护律师,刘某是陈某的诉讼代理人,在本案中,有权申请审判人员回避的人员可以是: 
A.杨某的母亲 
B.陈某的母亲 
C。崔某 
D.刘某 
【答案】 A 
【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8条的规定,只有当事人和法定代理人有权申请回避,代理人、诉讼辩护人无权申请,而陈某已满18岁,故其母亲不再是其法定代理人,也无权申请回避。 
5.某被告人又聋又哑,受审判前要求其懂哑语的胞妹当辩护人或翻译人,人民法院应当: 
A.允许当辩护人 
B.允许当翻译人 
c.既允许当辩护人又允许当翻译人 
D.都不允许 
【答案】A 
【解析】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可知,翻译人员是适用回避制度的,题中被告人的胞妹不能担任翻译人员,但可以作为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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