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下列有关法律后果、法律责任、法律制裁和法律条文等问题的表述,哪些可以成立?(试卷一第二题第52题)
A.任何法律责任的设定都必定是正义的实现
B.法律后果不一定是法律制裁
C.承担法律责任即意味着接受法律制裁
D.不是每个法律条文都有法律责任的规定
[答案]BD
[详解]本题考点是法律后果、法律责任、法律制裁和法律条文。法律责任是国家对违反法定义务、超越法定权利或滥用权利的违法行为所做出的否定性的法律评价,是国家强制责任人做出一定行为或不做出一定行为,是补偿和救济受到侵害或损害的合法利益和合法权利恢复被破坏的法律关系和法律秩序的手段。
法律责任的设定包含有正义的实现但是并不是所有的法律责任的设定都是正义的实现。实证主义法学派认为“恶法亦法”。那么“恶法”中法律责任的设定,就不是正义的实现。因此,不能绝对的说法律责任的设定都必定是正义的实现,故A项的论述是错误的。
法律制裁是被动承担法律责任,是指由特定国家机关对违法者依其法律责任而实施的强制性惩罚措施。并不是所有法律责任的实现都需要国家的强制力,如果行为主体主动承担法律责任,就不需要国家强制其履行,主动承担法律责任并不意味着接受法律制裁,故C项的论述是错误的。
法律后果是某种行为或事实产生之后,所引起的法律意义上的后果。这种后果可以是积极的,也可以是消极的。当责任人不主动履行法律责任,需要国家强制其履行时,就产生法律制裁;当责任人主动履行时,就不涉及法律制裁的问题。因此,B项是正确的。
至于D项,法律条文与法律规则不是一一对应的关系。法律规则由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三个要素组成。法律条文可以只表述假定条件或只表述行为模式或只表述法律后果。当然在表述法律后果时,也可以只表述肯定的法律后果,肯定的法律后果是不包含法律责任的。因此D项正确。(毛清志)
31.甲是某搬运场司机,在搬运场驾车作业时违反操作规程,不慎将另一职工轧死。对甲的行为应当如何处理?
(试卷二第一题第20题)
A.按过失致人死亡罪处理
B.按交通肇事罪处理
C.按重大责任事故罪处理
D.按意外事故罪处理
[答案]C
[详解]意外事故罪并非我国现行刑法的确定罪名,首先应将D选项排除。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由于过失而导致他人死亡的行为。在认定这类案件性质时,需要注意的一个问题是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刑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即行为人实施了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其他犯罪行为,虽然也由于过失造成他人死亡,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的构成特征,但是因为刑法分则另有规定,就不再依照过失致人死亡罪定罪处罚。所以,在作本题时如答案拿不准,可先跳过选项A,看后面提供的选项。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并不要求行为必须是持有合法驾驶执照的人员,既包括依法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也包括非法进行交通运输的人员。另外,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1月10日《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对此作了进一步的规定,在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和本解释的有关规定办理。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者致使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等规定定罪处罚。据此可以断定,交通肇事罪发生的时间条件是特定的,即发生在交通运输过程中;发生的空间条件原则上限于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据此可排除选项B。
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本罪的主要考点有两个:(1)本罪是特殊主体,既必须是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主要包括两种人员:一是在上述企业中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工人与科技人员;二是在生产、作业中直接从事领导、指挥的人员。(2)客观方面必须是:有违章作业行为、必须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严重后果、重大事故必须发生在生产、作业中。甲在搬运场驾车作业时违反操作规程,不慎将另一职工轧死,造成致人死亡的事故,其行为完全符合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构成要件,应按重大责任事故罪处理。通过以上分析,可明确本题的正确答案应选C。
本题的关键是要搞清楚前三个选项间的关系,即B与C是A的例外,B与C相区分的关键是行为时空的特定性——是否发生在交通运输过程中,是否发生在公共交通范围之内。只要把这几点记清楚了,相信大部分考生还是可以把本题作对的。
32.甲将数箱蜜蜂放在自家院中槐树下采蜜。在乙家帮忙筹办婚宴的丙在帮乙喂猪时忘关猪圈,猪冲入甲家院内,撞翻蜂箱,使来甲家串门的丁被蜇伤,经住院治疗后痊愈。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试卷三第一题第2题)
A.甲应对丁的医疗费用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B.乙应对丁的医疗费用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C.丙应对丁的医疗费用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D.乙和丙应对丁的医疗费用承担连带责任
[答案]B
[详解]本题考点是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和帮工活动中的侵权行为的责任承担。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指因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而依法由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行为。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必须具有的构成要件:
1.致害动物是饲养的动物,所谓饲养的动物,指为人们管束喂养的动物。饲养的动物一方面是所有人的财产,另一方面由于饲养的动物可以独立行动,有可能对他人的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
2.饲养动物对他人造成了损害。致害行为是基于动物本能而为的行为,无论是其自主加害还是受刺激加害,均构成加害行为。
3.侵害行为和损害事实有因果关系。
本题中丁是被甲饲养的蜜蜂蜇伤,符合动物致害的三个构成要件,蜜蜂饲养人甲本应该承担民事责任。可是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题中因丙忘关猪圈门的行为,造成猪跑出猪圈撞翻蜂箱,对于甲来说这是第三人过错行为刺激蜜蜂侵害了丁,应由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因此甲不应承担民事责任。丙是第三人,应该为自己的过错行为承担民事责任。选项A可以排除。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本题中乙没有明确拒绝丙的义务帮工,丙也不存在故意,需要判断的是丙忘记猪圈门的行为是否是义务帮工人的重大过失行为?所谓义务帮工人的重大过失行为是指义务帮工人违反了一般人应当具有的注意义务从而使他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了损害。丙的行为可以认定违反了一般人应当注意的义务。按司法解释规定,在赔偿权利人丁请求丙和乙承担连带责任的前提下,丙应和乙承担连带责任。本题题干没有交待丁向乙、丙要求承担连带民事责任这一前提条件,丙无须承担责任,应由乙承担全部民事责任。正确答案为B。 (蔡志坚)
33.下列哪些行为不构成单位犯罪?(试卷二第二题第52题)
A.甲、乙、丙出资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专门从事走私犯罪活动
B.甲、乙、丙出资设立的公司成立后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为主要经营活动
C.某公司董事长及总经理以公司名义印刷非法出版物,所获收入由他们二人平分
D.某公司董事长及总经理组织职工对前来征税的税务工作人员使用暴力,拒不缴纳税款
[答案]ABCD
[详解]本题重点考查的是单位犯罪认定。对于单位犯罪的条件刑法及相应的司法解释都作了明确规定,并非以单位的名义实施的犯罪都是单位犯罪。最高人民法院1999年6月18日《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三条规定了下列三种情形不作为单位犯罪论处:
1.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
2.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
3.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
本题选项A中的公司是为专门从事走私犯罪活动而设立的,选项B中的公司成立后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为主要经营活动(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选项C中董事长和总经理盗用公司名义进行犯罪活动,所获非法收入由他们二人平分,根据上述司法解释,这三种情况均应以个人犯罪论处而不作为单位犯罪。
选项D中的行为已构成抗税罪是毫无疑问的,抗税是为单位利益并为单位组织实施,从表面上看似乎属于单位犯罪,但刑法第三十条规定,单位犯罪必须以刑法分则有明文规定为限,刑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拒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拒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该条没有规定单位抗税罪。同时,作为危害税收征管罪单位犯罪的总结性条款,刑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中也没有规定单位可以构成抗税罪,因此,D选项不应以单位犯罪论处。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应为ABC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