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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司法考试试题分析(十三)

来源:233网校 2005年6月6日
  
    
   62.李法官在审理一起二审民事案件中的哪一种做法违反了维护审判独立的原则?(试卷一第一题第48题) 
    A.某市领导电话暗示此案只能判原告胜诉,李法官表示理解,但未作任何承诺,事后也没有采纳这位领导的意见 
    B.就案件中的一个疑难问题,李法官查阅了资料,但对其中几个概念不甚明了,于是就此向某大学教授请教 
    C.本案一审法官张某来访,李法官予以接待并宴请,席间张某就此案发表了个人意见,李法官表示“可以考虑”,并在数日后制作判决书时打电话征求张某意见 
    D.原告上书市人大对本案审理程序提出异议,市人大常委会向法院提出询问,李法官根据院长指示,向市人大提交了一份书面报告,就有关问题作出解释 
    [答案]C 
    [详解]本题的考点是法官为维护审判独立而应遵守的行为准则。审判独立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前提,它分为对外独立和对内独立。2002年试卷一第一题第75题也涉及审判独立的考点。该题的内容是:下列有关法官行为的论述中,哪些体现了审判独立的原则? 
    A.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应当避免受到新闻媒体和公众舆论的不当影响 
    B.法官应当尊重其他法官对审判职权的独立行使 
    C.法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忠实于宪法和法律,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不受来自法律规定之外的影响 
    D.法官在审判活动中,应当独立思考、自主判断,敢于坚持正确的意见 
    此题的正确答案是A、B、C、D选项。 
   另外,2005年试卷一第二题第88题也涉及审判独立的考点,2003年试卷二第二题第89题也考查了审判独立原则的考点。 
   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二条规定:“法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忠实于宪法和法律,坚持和维护审判独立的原则,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不受来自法律规定之外的影响。”这是法官履行职责的对外独立。A项中某市领导电话暗示只能判原告胜诉,李法官表示理解,但没有作任何承诺,事后也没有采纳该领导的意见。因此,李法官没有违反审判独立的原则,对照题意,A项不能选。 
   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七条规定:“法官在审判活动中,应当独立思考、自主判断,敢于坚持正确的意见。”这是法官在履行职责时的对内独立。C项中李法官在审理二审民事案件时,本应当独立思考,自主判断,对二审作出自己的判断结果。但李法官在制作判决书时却打电话征求一审法官张某的意见,李法官的这一行为明显违背这一规定,违反了审判独立的原则。对照题意C项应当选。 
   维护内部独立的准则并不影响法官在审理案件中遇到新型、疑难、重大的法律适用问题时,可以向与本案中无利害关系的其他法官或者有关专家咨询。B项中李法官就案件中的一个疑难问题查阅资料,但对其中的几个概念不甚明了,向某大学教授请教,这是正常的行为,也是法律允许的。因为李法官并没有询问该教授如何处理案件的情况,没有受到该教授意见的影响,没有违反审判独立。对照题意,B项不能选。 
   宪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监督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根据这条规定,人大常委会对法院的工作有监督权。审批独立要求排除外界对审判的非法干涉,但并不排除有关方面和公众对审判活动的监督和制约。这就意味着法官必须正确处理好监督与审判独立的关系。D项中原告上书市人大对本案的审理程序提出异议,市人大常委会向法院提出询问,李法官根据院长指示,向市人大提出书面报告,就有关问题作出解释,是符合法律和宪法规定的,没有违反审判独立的原则。因此D项不能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是C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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