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某地方性法规规定,企业终止与职工的劳动合同的,必须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某企业认为该规定与劳动法相抵触,有权作下列何种处理?
A.向全国人大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
B.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
C.向国务院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要求
D.向省人大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要求
答案:B
解析:我国的法律规范地位是宪法处于最高地位,法律次之,行政法规位列第三,再一次是地方性法规(包括民族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行政规章等。关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合宪性与合法性审查和监督,《立法法》第90条规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要求,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分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前述规定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研究,必要时,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根据上述规定,本题所说的某企业是属于国家机关之外的企业事业单位,因而如果其认为地方性法规违反了其上位的劳动法,则依照立法法的规定,其有权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审查的建议。本题选B.
24.某市某区人民政府决定将区建材工业局管理的国有小砖厂出售。小砖厂的承包人以侵犯其经营自主权为由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案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是下列哪一个?
A.市国有资产管理局
B.市经济贸易局
C.市人民政府
D.区人民政府
答案:C
解析: 依《行政复议法》第13条规定,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故选C.
25.某大学对教师甲的工资和职称问题作出处理意见。甲不服多次向有关部门上访。3年后,某大学根据市教委的要求,对甲反映的问题再次调查研究,形成材料后报市教委。市教委拟写了《关于甲反映问题及处理情况》的报告,呈报省教委,并抄送甲。该报告载明:“我委原则上同意该校对甲的处理意见,现将此材料报请你委阅示”。甲不服,就市教委的报告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下列关于甲的复议申请的表述哪一个是正确的?
A.属于行政复议范围,因该报告抄送甲,已经涉及到甲的权益
B.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因该报告还没有经过上级机关批准,没有对甲发生法律效力
C.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因该报告是下级向上级的报告,是内部行为
D.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因该报告是重复处理行为
答案:B
解析:《行政复议法》规定的所谓的行政复议范围是行政相对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法可以向行政复议机关请求审查的范围。A选项是错误的,对象对人权益的影响是判断是否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的因素之一。本案中,虽然教委的报告涉及到甲的权益,但是还没有实际影响到甲的实际权益。B项正确。市教委呈报给省教委的《关于甲反映问题及处理情况》的报告,是下级行政机关对上级行政机关的报告,该报告中特别载明:“我委原则上同意该校对甲的处理意见,现将此材料报请你委阅示”,由此可见,该报告是内部请示行为,报告中的意见需要经过省教委的审批,才能最终形成对甲的行政处理意见。而在此之前,该报告内容并未最终成形,而是处于效力未定的状态,因此不可能对外发生法律效力。C项错误。所谓的内部行为并不是是否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的决定因素,如果内部行为实际影响到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也应该纳入到行政复议范围之内。D项错误。本案中教委的行为表面看上去似乎有重复的表象,但是重复处理行为的特征是必须有两次行为,而本案连一次正式决定还没有作出,根本谈不上定性为重复处理行为。
26.李某自1997年4月起开始非法制造、贩卖匕首,至次年1月停止。1998年8月公安机关根据举报发现了李某的违法行为。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
A.对李某违法行为的追究时效应从1997年4月起算
B.公安机关不应对李某予以处罚
C.李某系主动停止违法行为,可以从轻处罚
D.若李某配合查处违法行为,应当减轻处罚
答案:B
解析:《行政处罚法》第29条规定:“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18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公安机关没有发现的,不再处罚。前款期限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故选B.
27.甲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诉称某公安分局在他不在家的情况下,撬锁对其租住的房屋进行治安检查,之后未采取任何保护措施即离开,致使其丢失现金 5000元,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甲向法院提供了其工资收入证明、银行取款凭单复印件、家中存有现金的同乡证言和房东听到其丢失现金的证言。下列说法哪一个是正确的?
A.上述证据均系直接证据
B.银行取款凭单复印件应加盖银行的印章
C.房东的证言必须有房东的签名和租房协议原件
D.上述证据在开庭审理前提交法院才有效
答案:B
解析:可以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属于直接证据。故A错误。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条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书证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提供由有关部门保管的书证原件的复制件、影印件或者抄录件的,应当注明出处,经该部门核对无异后加盖其印章。故B正确。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3条规定,房东的证言必须有房东的签名,但不需租房协议原件。故C错误。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条规定,原告或者第三人应当在开庭审理前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交换证据之日提供证据。因正当事由申请延期提供证据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在法庭调查中提供。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故D错误。
28.某市政府依王某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撤销市国土房管局对王某房屋的错误登记,并责令市国土房管局在一定期限内重新登记。市国土房管局拒不执行该行政复议决定,王某有权采取下列哪一种措施?
A.要求市政府责令市国土房管局限期履行
B.申请市政府强制执行
C.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D.对市国土房管局不作为再次申请行政复议
答案:A
解析:依《行政复议法》第32条规定,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据此,王某有权要求该案的复议机关——市政府责令市国土房管局限期履行。故选A.
B项是错误的,因为《行政复议法》只是规定了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履行的权力,而没有强制执行的权力。
C项是错误的,只有在行政相对人拒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时才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行政机关却不适用这种方式。
D项错误,行政复议剧本上遵循一次复议原则,况且本案中行政复议决定尚且有效,无需再申请行政复议。
29.两刑警在追击某犯罪嫌疑人的过程中,租了一辆出租车。出租车不幸被犯罪嫌疑人炸毁,司机被炸伤,犯罪嫌疑人被刑警击毙。该司机正确的救济途径是下列哪一项?
A.请求两刑警给予民事赔偿
B.请求两刑警所在的公安局给予国家赔偿
C.请求两刑警所在的公安局给予国家补偿
D.要求犯罪嫌疑人的家属给予民事赔偿
答案:C
解析:《国家赔偿法》第2条第1款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可见,我国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是违法损害赔偿原则即以职务违法作为国家赔偿的前提。这一标准,区别开来国家赔偿与国家补偿、民事赔偿的不同。国家赔偿与国家补偿的不同在于前者是违法行为导致的,而后者是合法行为导致的;国家赔偿与民事赔偿的不同在于前者是因为行使国家职权引起的国家责任;后者是国家作为平等民事主体所引起的民事责任。由上面的分析可知,A项是错误的。两个刑警为追捕犯罪嫌疑人而租用出租车的行为是职务行为,而非个人给予民事赔偿。
B项也是错误的,两个刑警为追击犯罪嫌疑人而租用出租车的行为是合法的职务行为,出租车的炸毁和司机受伤的损害后果是由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导致,而非刑警非法行使职务造成。刑警这样的合法行为不能请求国家赔偿。
C项是正确的,如上述B项所说,刑警的职务行为合法的行为,而租用出租车用来合法的职务行为导致该车被犯罪嫌疑人炸毁,因而合法的职务行为与损失结果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所以应该适用国家补偿的规定。该司机可以请求刑警所在的公安局给予国家补偿。
D项错误。犯罪嫌疑人炸毁出租车的行为可以导致犯罪嫌疑人的民事赔偿责任,但现代社会已经摆脱封建社会不合理的“连带”与“株连”,而采取“责任自负”、“谁行为谁负责”的原则,因而不能由犯罪嫌疑人的家属承担民事责任,只能用犯罪嫌疑人自己的财产进行民事赔偿。
30.张某被县公安局处以15日行政拘留,3个月后张某向县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县政府以超过申请期限为由决定不予受理。张某遂以县公安局为被告向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县公安局的处罚决定。对于张某提起的诉讼,县法院的哪一种做法是正确的?
A.以原告未经行政复议程序为由裁定不予受理
B.通知原告变更诉讼被告,原告拒绝变更的,应当驳回诉讼请求
C.通知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原告拒绝变更的,裁定不予受理
D.予以受理
答案:D
解析: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2条的规定,被处罚人对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由此本题正确答案是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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