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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事诉讼法真题答案及解析更正:一审

来源:233网校 2012年8月17日
  09/73.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下列哪些情形下应当通知检察院补充材料? 
  A.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被告人真实身份不明的
  B.起诉时未移送证据目录的
  C.证人名单未列明出庭作证和拟不出庭作证的证人的住处和通讯处的
  D.移送材料中辩护人通讯地址不明确的 
  【答案】CD(原答案是BCD)(B选项作废) 
  【原解析】本题考核应当通知检察院补充材料的情况。 
  《最高法解释》第116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公诉案件,应当在收到起诉书(一式八份,每增加一名被告人,增加起诉书五份)后,指定审判员审查以下内容: 
  (一)案件是否属于本院管辖; 
  (二)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的身份、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犯罪事实、危害后果和罪名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情节等是否明确; 
  (三)起诉书中是否载明被告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种类、羁押地点、是否在案以及有无扣押、冻结在案的被告人的财物及存放地点;是否列明被害人的姓名、住址、通讯处,为保护被害人而不宜列明的,应当单独移送被害人名单; 
  (四)是否附有起诉前收集的证据的目录; 
  (五)是否附有能够证明指控犯罪行为性质、情节等内容的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 
  (六)是否附有起诉前提供了证言的证人名单;证人名单应当分别列明出庭作证和拟不出庭作证的证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和通讯处; 
  (七)已委托辩护人、代理人的,是否附有辩护人、代理人的姓名、住址、通讯处明确的名单; 
  (八)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是否附有相关证据材料; 
  (九)侦查、起诉程序的各种法律手续和诉讼文书复印件是否完备; 
  (十)有无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至(六)项规定的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前款第(五)项中所说的主要证据包括:1、起诉书中涉及的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证据种类中的主要证据;2、同种类多个证据中被确定为主要证据的;如果某一种类证据中只有一个证据,该证据即为主要证据;3、作为法定量刑情节的自首、立功、累犯、中止、未遂、防卫过当等证据。 
  《最高法解释》第117条规定,案件经审查后,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二)对于不符合本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至(九)项规定之一,需要补送材料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在三日内补送。 
  故根据《最高法解释》第116条规定的第(四)、(六)、(七)条以及第117条规定的第(二)条,BCD符合题意。 
  【作废理由】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172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该法第181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 
  依据这两条,检察院不会再向法院移送证据目录了。 
  本题考查庭前审查的内容及处理。 
  09/78.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规定,只适用于一审公诉案件
  B.被告人犯数罪,但只对部分犯罪认罪的案件,不适用该规定 情景化思考,对认罪部分就像过电影的快镜头似的,程序走的非常快,而对非认罪部分则按正常的顺序进行。 
  C.被告人认罪,但经审查认为被告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案件,不适用该规定
  D.即使适用该规定,控辩双方对证据有异议时,仍应出示、宣读并进行质证 
  【答案】ACD(本题作废) 
  【作废理由】原刑诉中的普通程序简化审程序被修订后的简易程序吸收。 
  【综合四个选项】本题综合考查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的情形及程序05/74.黎某对被检察机关指控的数个犯罪的基本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自愿认罪。下列哪些情形妨碍适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用“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 
  A.黎某持有某外国护照
  B.黎某犯数罪
  C.黎某可能被判处死刑
  D.黎某所犯数罪中有的有重大社会影响 
  【答案】ACD(本题作废) 
  【作废理由】原刑诉中的普通程序简化审程序被修订后的简易程序吸收。 
  【综合分析四个选项】本题主要考查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的积极情形和消极情形李某、阮某持某外国护照,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检察机关起诉至某市中级法院。请回答第94-96题。 
  11/94.如李某、阮某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下列选项妨碍适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的是: 
  A.李某、阮某持有某外国护照
  B.李某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
  C.李某左腿严重残疾
  D.阮某系怀孕妇女 
  【答案】A(本题作废) 
  【作废理由】原刑诉中的普通程序简化审程序被修订后的简易程序吸收。 
  【综合分析四个选项】本题主要考查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的积极情形和消极情形 
  2010/75.被告人甲涉嫌故意伤害,对检察院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一审法院决定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对此,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被告人甲可以不再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供述
  B.公诉人、辩护人、审判人员对被告人甲的讯问、发问可以简化或者省略
  C.控辩双方对无异议的证据,可以仅就证据的名称及所证明的事项作出说明
  D.控辩双方主要围绕确定罪名、量刑及其他有争议的问题进行辩论 
  【答案】ABCD(本题作废) 
  【作废理由】原刑诉中的普通程序简化审程序被修订后的简易程序吸收。 
  【综合分析四个选项】综合考查普通程序简化审的程序。 
  03/17.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趁上厕所之机逃跑,较长时间一直未被抓获,应当作出何种处理? 
  A.延期审理的决定
  B.延期审理的裁定
  C.中止审理的决定
  D.中止审理的裁定 
  【答案】D(本题题干要把“应当”改成“可以”,答案不变) 
  【原解析】依《最高法解释》第181条规定,在审判过程中,自诉人或者被告人患精神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以及案件起诉到人民法院后被告人脱逃,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审理。由于其他不能抗拒的原因,使案件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裁定中止审理。 
  【新解析】修订后《刑事诉讼法》第200条规定,在审判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中止审理:(一)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二)被告人脱逃的;(三)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的;(四)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审理。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修改理由:题干所依据的法条修改了。 
  【综合分析四个选项】本题考法庭审理障碍的种类及适用的文书。 
  08四川/21.被告人孙某在法庭审理中突发精神病,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法院的下列哪一做法是正确的? 
  A.判决宣告孙某不负刑事责任
  B.裁定中止审理
  C.裁定延期审理
  D.裁定终止审理 
  【答案】B 
  02/65.卞某系聋哑人,是聋哑学校职工,因涉嫌盗窃罪被B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卞某委托的辩护人商某认为卞某并非该案的犯罪人。B县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按照普通程序审理该案。B县人民法院为什么决定按照普通程序而不是按照简易程序审理该案? 
  A.卞某系聋哑人
  B.卞某系某聋哑学校职工
  C.辩护人高某认为卞某无罪
  D.人民检察院没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答案】A(原答案为AC) 
  【原解析】《刑事诉讼法》第174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一)对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二)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三)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最高法解释》第22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案件,不应当适用简易程序:(一)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对于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二)比较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三)被告人是盲、聋、哑人的;(四)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五)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据此AC入选。 
  【新解析】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209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程序: 
  (一)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三)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 
  (四)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 
  据此只有A选项当选。 
  【综合四个选项】:考查不能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修改后,扩大了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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