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233网校>法考>客观题卷一>卷一真题

2002-2012年司法考试刑法学历年真题解析——主观题

来源:233网校 2013年1月23日

(2008年·四川)

二、(本题20分)

案情:瓜农王某在自家田地里种了5亩西瓜。因在西瓜成熟季节经常被盗,王某便在全村喊话:“西瓜打了农药(其实没有打药),偷吃西瓜出了人命我不负责”,但此后西瓜仍然被盗。于是,王某果真在西瓜上打了农药,并用注射器将农药注入瓜田中较大的5个西瓜内,并在西瓜地里插上写有“瓜内有毒,请勿食用”的白旗。邻村李某路过瓜地,虽然看见了白旗,但以为是吓唬人的,仍然摘了一大一小两个西瓜,其中大的西瓜是注入了农药的。回家后,李某先把小的西瓜吃了,然后出门干活。当天,正好家里来了3位客人,李某的妻子赵某见桌子上放着一个大西瓜,以为是李某买的,就用来招待客人,结果导致2个客人死亡,1个重伤。

问题:

1. 王某的行为构成犯罪还是属于正当防卫?为什么?

2. 李某的行为触犯了哪些罪名?

3. 李某触犯的数个罪名是否构成数罪?为什么?

4. 李某触犯的数个罪名应当如何处理?

5. 赵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

参考答案:

王某的行为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而不是正当防卫,因为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条件。

李某的行为分别触犯了过失致人死亡罪和过失致人重伤罪。

李某触犯的过失致人死亡罪和过失致人重伤罪不构成数罪,属于想象竞合犯。

李某触犯的数个罪名应从一重罪处断,即按照过失致人死亡罪论处。

赵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其行为属于意外事件。

(2007年)

(二)

案情:陈某见熟人赵某做生意赚了不少钱便产生歹意,勾结高某,谎称赵某欠自已10万元货款未还,请高某协助索要,并承诺要回款项后给高某1万元作为酬谢。高某同意。某日,陈某和高某以谈生意为名把赵某诱骗到稻香楼宾馆某房间,共同将赵扣押,并由高某对赵某进行看管。次日,陈某和高某对赵某拳打脚踢,强迫赵某拿钱。赵某迫于无奈给其公司出纳李某打电话,以谈成一笔生意急需10万元现金为由,让李某将现金送到宾馆附近一公园交给陈某。陈某指派高某到公园取钱。李某来到约定地点,见来人不认识,就不肯把钱交给高某。高某威胁李某说:“赵某已被我们扣押,不把钱给我,我们就把赵某给杀了”。李某不得已将10万元现金交给高某。高某回到宾馆房间,发现陈某不在,赵某倒在窗前已经断气。见此情形,高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协助司法机关将陈某抓获归案。事后查明,赵某因爬窗逃跑被陈某用木棒猛击脑部,致赵某身亡。

问题:

1.陈某将赵某扣押向其索要10万元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为什么?

2.高某将赵某扣押向其索要10万元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为什么?

3.陈某与高某是否构成共同犯罪?为什么?

4.高某在公园取得李某10万元的行为是否另行构成敲诈勒索罪?为什么?

5.陈某对赵某的死亡,应当如何承担刑事责任?为什么?

6.高某对赵某的死亡后果是否承担刑事责任?为什么?

7.高某的投案行为是否成立自首与立功?为什么?

答案:

1、构成抢劫罪而非绑架罪,因为陈某是直接向赵某索取财物,而非向第三者索取财物。

2、构成非法拘禁罪,因为高某并无绑架的故意,而以为是索要债务。

3、构成共同犯罪。因为根据部分犯罪共同说,陈某的抢劫罪与高某的非法拘禁罪之间成立共同犯罪。

4、不另外构成敲诈勒索罪,因为高某的行为属于拘禁他人之后,索取债务的行为,缺乏非法占有的目的。

5、不另定故意杀人罪,因为陈某的故意杀人行为包含在抢劫罪当中。

6、不负刑事责任,因为陈某的杀人行为超出了高某的故意范围。

7、成立自首与重大立功,因为被检举人有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的刑罚。

(2006年)

案情:甲在2003年10月15日见路边一辆面包车没有上锁,即将车开走,前往A市。行驶途中,行人乙拦车要求搭乘,甲同意。甲见乙提包内有巨额现金,遂起意图财。行驶到某偏僻处时,甲谎称发生故障,请乙下车帮助推车。乙将手提包放在面包车座位上,然后下车。甲乘机发动面包车欲逃。乙察觉出甲的意图后,紧抓住车门不放,被面包车拖行10余米。甲见乙仍不松手并跟着车跑,便加速疾驶,使乙摔倒在地,造成重伤。乙报警后,公安机关根据汽车号牌将甲查获。

讯问过程中,虽有乙的指认并查获赃物,但甲拒不交待。侦查人员丙、丁对此十分气愤,对甲进行殴打,造成甲轻伤。在这种情况下,甲供述了以上犯罪事实,同时还交待了其在B市所犯的以下罪行:2003年6月的一天,甲于某小学放学之际,在校门前拦截了一名一年级男生,将其骗走,随即带该男生到某个体商店,向商店老板购买价值5000余元的高档烟酒。在交款时,甲声称未带够钱,将男生留在商店,回去拿钱交款后再将男生带走。商店老板以为男生是甲的儿子便同意了。甲携带烟酒逃之夭夭。公安机关查明,甲身边确有若干与甲骗来的烟酒名称相同的烟酒,但未能查找到商店老板和男生。

本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甲称其认罪口供均系侦查人员丙、丁对他刑讯逼供所致,推翻了以前所有的有罪供述。经检察人员调查核实,确认了侦查人员丙、丁对甲刑讯逼供的事实。

问题:

请根据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上述案例中甲、丙、丁的各种行为及相关事实分别进行分析,并提出处理意见。

答案及解析:

1.甲开走他人面包车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即使面包车没有锁,但根据社会的一般观念,该车属于他人占有的财物,而非遗忘物。

《刑法》第264条规定了盗窃罪,该条指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据此,盗窃罪可以定义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领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盗窃的行为。在本案中,甲见路边一辆面包车没有上锁,即将车开走,前往A市的行为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窃取的方式窃取他人财物,构成盗窃罪。

2.甲对乙的行为构成抢劫罪,甲虽然开始打算实施抢夺,但在乙抓住车门不放时,甲加速行驶的行为已经属于暴力行为,因而不是转化型抢劫,而应直接认定为抢劫罪,而且属于抢劫罪的结果加重犯。

《刑法》第263条规定了抢劫罪,该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甲暴力获取财产的行为构成抢劫,同时暴力行为导致乙重伤,属于结果加重犯。

3.甲对男生的行为构成拐骗儿童罪而不构成拐卖儿童罪。表面上看甲以儿童换取了商品,但这种行为并非属于出卖儿童,商店老板也没有收买儿童的意思。

《刑法》第262条规定,拐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据此,拐骗儿童罪,指拐骗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使其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行为。刑法第240条指出:拐卖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儿童的行为之一的。但甲在将男生留在商店时并无出卖的故意,也不会造成出卖的后果,只是想骗取老板的信任从而得到高档烟酒,因而是拐骗行为。

4.甲对商店老板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捏造事实、隐瞒真相而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

5.丙、丁对甲的行为构成刑讯逼供罪。

《刑法》第247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第3条第(三)项规定,刑讯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2006年7月2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也对此予以了规定)。在本案中,丙、丁在讯问甲的过程中,因甲拒不交待。侦查人员丙、丁对此十分气愤,对甲进行殴打,造成甲轻伤。丙、丁作为司法工作人员,为了逼取口供而对犯罪嫌疑人甲使用肉刑致其轻伤,符合刑讯逼供罪的构成要件,构成刑讯逼供罪。

6.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规定,虽然甲翻供,但对于甲盗窃面包车、抢劫乙的巨额财物的犯罪行为仍可认定,但拐骗儿童罪、诈骗罪只有口供,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因而不能成立。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并且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高法刑诉解释》第61条规定,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高检刑诉规则》第265条规定,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以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不能作为指控犯罪的根据。上述规定,确立了我国的非法收集的言词证据排除规则。据此,丙、丁二人采用刑讯逼供的方法收集到的犯罪嫌疑人甲的供述,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7.因拐骗儿童罪、诈骗罪不能认定,甲的特别自首也不成立。

《刑法》第67条第2款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如上所述,因拐骗儿童罪、诈骗罪不能认定,甲的特别自首也不成立。

2013年司法报考信息:2013司法考试时间|报名时间|报考指南  在线咨询

  考生练笔:2011-2013年司法考试免费模拟试题及答案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章节试题及答案
  国家司法考试《卷二》历年真题及答案分析汇总
  司法考试行政法案例试题解析

相关阅读
登录

新用户注册领取课程礼包

立即注册
扫一扫,立即下载
意见反馈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