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14年5月,甲乙丙丁四人拟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该公司的注册资本与出资,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2014真题】
A、公司注册资本可以登记为1元人民币
B、公司章程应载明其注册资本
C、公司营业执照不必载明其注册资本
D、公司章程可以要求股东出资须经验资机构验资
参考解析:选项A正确。《公司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据此可知,在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对该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没有另外规定的情况下,该公司的注册资本没有最低限额的限制,即可以登记为1元人民币。
选项B、D正确。《公司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公司名称和住所;(二)公司经营范围;(三)公司注册资本;(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五)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六)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七)公司法定代表人;(八)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据此可知,公司章程应载明其注册资本,且可以约定股东出资须经验资机构验资。
选项C错误。《公司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据此可知,该公司营业执照上应载明其注册资本。
2、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制度,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2014真题】
A、公司负有置备股东名册的法定义务
B、股东名册须提交于公司登记机关
C、股东可依据股东名册的记载,向公司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D、就股东事项,股东名册记载与公司登记之间不一致时,以公司登记为准
参考解析:选项A正确。《公司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二)股东的出资额;(三)出资证明书编号。据此可知,公司负有置备股东名册的法定义务。
选项B错误。《公司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据此可知,提交公司登记机关的内容仅仅是股东的姓名或名称,而并非整个股东名册。
选项C正确。《公司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选项D错误。《公司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据此可知,股东名册记载与公司登记之间不一致时,对内以股东名册为准,对外以登记为准。
3、甲持有硕昌有限公司69%的股权,任该公司董事长;乙、丙为公司另外两个股东。因打算移居海外,甲拟出让其全部股权。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2015真题】
A、因甲的持股比例已超过2/3,故不必征得乙、丙的同意,甲即可对外转让自己的股权
B、若公司章程限制甲转让其股权,则甲可直接修改章程中的限制性规定,以使其股权转让行为合法
C、甲可将其股权分割为两部分,分别转让给乙、丙
D、甲对外转让其全部股权时,乙或丙均可就甲所转让股权的一部分主张优先购买权
参考解析:选项A说法错误。《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据此可知,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时,不看持股比例,看的是股东人数。
选项B说法错误。《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四款规定,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公司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本案中,甲持股比例为69%,超过了三分之二,即甲一人同意就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虽然如此,但修改公司章程仍须经过法定程序,即召开股东会进行表决,而不能由甲直接对公司章程进行修改。
选项C说法正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据此可知,甲可将其股权分割为两部分,分别转让给乙、丙。
选项D说法错误。《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据此可知,仅在同等条件下,乙或丙才可主张优先购买权。甲对外转让其全部股权时,乙或丙仅想购买一部分的话,不满足“同等条件”的规定,不能主张优先购买权。
4、2015年6月,刘璋向顾谐借款50万元用来炒股,借期1个月,结果恰遇股市动荡,刘璋到期不能还款。经查明,刘璋为某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持有44%的合伙份额。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2015真题】
A、顾谐可主张以刘璋自该合伙企业中所分取的收益来清偿债务
B、顾谐可主张对刘璋合伙份额进行强制执行
C、对刘璋的合伙份额进行强制执行时,其他合伙人不享有优先购买权
D、顾谐可直接向合伙企业要求对刘璋进行退伙处理,并以退伙结算所得来清偿债务
参考解析:选项A、B正确。《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选项C、D错误。《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其他合伙人未购买,又不同意将该财产份额转让给他人的,依照本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为该合伙人办理退伙结算,或者办理削减该合伙人相应财产份额的结算。据此可知,对刘璋的合伙份额进行强制执行时,其他合伙人享有优先购买权;只有在其他合伙人未购买,又不同意将该财产份额转让给他人的情况下,合伙企业才能对刘璋进行退伙处理。
5、雀凰投资是有限合伙企业,从事私募股权投资活动。2017年3月,三江有限公司决定入伙雀凰投资,成为其有限合伙人。对此,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2017真题】
A、如合伙协议无特别约定,则须经全体普通合伙人一致同意,三江公司才可成为新的有限合伙人
B、对入伙前雀凰投资的对外负债,三江公司仅以实缴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C、三江公司入伙后,有权查阅雀凰投资的财务会计账簿
D、如合伙协议无特别约定,则三江公司入伙后,原则上不得自营与雀凰投资相竞争的业务
参考解析:选项A说法错误。《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选项B说法错误。《合伙企业法》第七十七条规定,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选项C说法错误。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第(五)项的规定,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有限合伙人可以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选项D说法错误。《合伙企业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6、舜泰公司因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到期债务,法院裁定其重整。管理人为维持公司运行,向齐某借款20万元支付水电费和保安费,约定如1年内还清就不计利息。1年后舜泰公司未还款,还因不能执行重整计划被法院宣告破产。关于齐某的债权,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2017真题】
A、与舜泰公司的其他债权同等受偿
B、应从舜泰公司的财产中随时清偿
C、齐某只能主张返还借款本金20万元
D、齐某可主张返还本金20万元和逾期还款的利息
参考解析:选项A错误,选项B正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为共益债务:……(四)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该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据此可知,齐某的债权应从舜泰公司的财产中随时清偿。
选项C正确,选项D错误。《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据此可知,齐某只能主张返还借款本金20万元,不能主张逾期还款的利息。
7、甲公司为清偿对乙公司的欠款,开出一张收款人是乙公司财务部长李某的汇票。李某不慎将汇票丢失,王某拾得后在汇票上伪造了李某的签章,并将汇票背书转让给外地的丙公司,用来支付购买丙公司电缆的货款,王某收到电缆后转卖得款,之后不知所踪。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2016真题】
A、甲公司应当承担票据责任
B、李某不承担票据责任
C、王某应当承担票据责任
D、丙公司应当享有票据权利
参考解析:《票据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的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本案中,甲公司在票据上进行了真实的签章,故甲公司应承担票据责任。李某是被伪造签章之人,王某是伪造签章之人,两人均未在票据上进行真实的签章,故李某和王某均不承担票据责任。王某将伪造的汇票背书转让丙公司,丙公司为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丙公司应享有票据权利。
8、吉达公司是一家上市公司,公告称其已获得某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嘉豪公司资本雄厚,看中了该地块的潜在市场价值,经过细致财务分析后,拟在证券市场上对吉达公司进行收购。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2016真题】
A、若收购成功,吉达公司即丧失上市资格
B、若收购失败,嘉豪公司仍有权继续购买吉达公司的股份
C、嘉豪公司若采用要约收购则不得再与吉达公司的大股东协议购买其股份
D、待嘉豪公司持有吉达公司已发行股份30%时,应向其全体股东发出不得变更的收购要约
参考解析:《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二款规定,收购要约期满,收购要约人持有的普通股未达到该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总数的百分之五十的,为收购失败;收购要约人除发出新的收购要约外,其以后每年购买的该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不得超过该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总数的百分之五。收购要约期满,收购要约人持有的普通股达到该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总数的百分之七十五以上的,该公司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终止交易。
选项A错误。根据上述规定可知,嘉豪公司收购吉达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总数50%以上的,即为收购成功,而嘉豪公司持有的普通股达到吉达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总数的75%以上的,吉达公司才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终止交易。因此,收购成功,并不必然导致吉达公司丧失上市资格。
选项B正确。若收购失败,嘉豪公司仍有权继续购买吉达公司的股份,但其每年购买的吉达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不得超过吉达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总数的5%。
选项C正确。《证券法》第九十三条规定,采取要约收购方式的,收购人在收购期限内,不得卖出被收购公司的股票,也不得采取要约规定以外的形式和超出要约的条件买入被收购公司的股票。据此可知,嘉豪公司若采用要约收购,则不得再采取协议收购的方式。
选项D错误。《证券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在收购要约确定的承诺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销其收购要约。收购人需要变更收购要约的,必须及时公告,载明具体变更事项。据此可知,收购要约可以变更。
9、甲公司交纳保险费为其员工张某投保人身保险,投保单由保险公司业务员代为填写和签字。保险期间内,张某找到租用甲公司槽罐车的李某催要租金。李某与张某发生争执,张某打碎车窗玻璃,并挡在槽罐车前。李某怒将张某撞死。关于保险受益人针对保险公司的索赔理由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2013真题】
A、投保单虽是保险公司业务员代为填写和签字,但甲公司交纳了保险费,因此保险合同成立
B、张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保险公司不得以此为由主张免责
C、张某的行为属于合法的自助行为,保险公司应予理赔
D、张某的死亡与张某的行为并无直接因果关系,保险公司应予理赔
参考解析:本题考核人身保险合同。
选项A正确。《保险法解释(二)》第3条第1款规定,投保人或者投保人的代理人订立保险合同时没有亲自签字或者盖章,而由保险人或者保险人的代理人代为签字或者盖章的,对投保人不生效。但投保人已经交纳保险费的,视为其对代签字或者盖章行为的追认。
选项B正确。《保险法》第45条规定,因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导致其伤残或者死亡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本案中,张某不存在故意犯罪导致自身伤亡的行为,因此保险公司应当赔偿。
选项C错误。本案中,张某的行为不属于合法的自助行为。
选项D正确。张某的死亡与张某自己的行为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属于他人的故意行为导致的,与张某无关。因此,保险公司应当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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