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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法考真题及答案客观卷二(考生回忆版8)

来源:233网校 2020年8月20日

六年真题(含2018、2019年)免费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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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某商业银行,为增加贷款业务量,与李某合作,李某协助该商业银行开拓联系贷款客户和办理贴息贷款业务,并在贴  息中获取个人报酬。自 2017 年以来,李某长期使用该银行场地及柜员开展业务,经查李某是该银行离职人员。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李某可以开展银行贷款业务

B. 银行与李某的合作应该遵循公平竞争原则

C. 商业银行资产的安全性与流动性呈反比关系

D.商业银行资产的安全性与收益性呈反比关系

参考答案:BD
参考解析:《商业银行法》第 11 条第 2 款规定:"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等商业银行业务,任何单位不得在名称中使用‘银行’字样。"因此, 李某作为个人不可以开展银行贷款业务。A 选项错误。 《商业银行法》第 9 条规定:"商业银行开展业务,应当遵守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在市场经济中,商业银行之间不可避免地会发生竞争,通过竞争能够促进银行业不断地提高管理水平,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增强服务意识,为社会提供高质量的服 务。商业银行的竞争,应当遵守公平竞争的原则。经营者在经营中应当遵守国家法律,遵守诚实信用等民法原则进行正当竞争。 本题中, 该银行为实现业务的快速扩张,违反审慎经营原则,违法与个人开展合作,系不正当竞争行 为。故 B 选项正确。 《商业银行法》第 4 条第 1 款规定:"商业银行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一般情况下,资产流动性越强,其安全性越高,流动性与安全性呈正比关系,故C 选项错误。 效益性越高,则风险性也就越高,安全性越低,安全性与收益性呈反比关系,故 D 选项正确。 综上所述, 本题答案为BD。

72、消费者曹某从某土特产超市购买了野生菇一包(售价五十元),食用后因食物中毒口吐白沫、倒地不起,被紧急送往 医院抢救,花费医疗费五千元。事后查明,该野生菇由当地企业蘑  菇世家生产,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已多次发生消费者食物中毒事件。关于本案的责任 承担,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土特产超市发现食品安全事故后,可以立即停止销售,召回已经销售野生菇的食品

B. 如果曹某要求土特产超市赔偿,该超市有权以无过错为由拒绝赔偿

C. 曹某有权获得最高 1.5 万元的惩罚性赔偿金

D. 若生产企业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行政罚款和民事赔偿,应当先行支付民事赔偿

参考答案:CD

参考解析:根据《食品安全法》第 63 条第 1 款、第 2 款、第 3 款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 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 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食品生产者认为应当召回的,应当立即召回。由于食品经营者的原因造成其经营的食品有 前款规定情形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召回。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召回的食品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场。但是, 对因标签、标志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召回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在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可以继续销售;销售时应当向消费者明示补救措施。 由此可知,除非由于食品经营者的原因造成其经营的食品有问题的以外,只有食品生产者才有权利决定直接召回问题食品。故 A 选项错误。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 148 条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 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 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 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由此可知,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故土特产超市作为经营者无权以无过错为 由拒绝赔偿。B 选项错误。 若曹某主张价款 10 倍的赔偿,只有 500 元,不足 1000 元,可以最多要求赔到 1000 元;若曹某主张损失 3 倍的赔偿, 损失为医疗费五千元,则可以最多要求赔到 15000 元,因此C 选项正确。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 147 条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者财产不足以同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  款、罚金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由此可知,D 选项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CD。

73、某公司经营过程取得的各项收入中,包括销售货物收入、国债利息、股息收益、财政拨款等各项收入,请问哪些属于企业所得税的免税项目?

A. 向另一家公司销售货物的收入

B.购买国债的利息收入

C.投资国内某互联网公司取得的股息收益 

D.从当地政府获得的财政拨款

参考答案:BC
参考解析: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 6 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 为收入总额。包括:(一) 销售货物收入;(二)提供劳务收入;(三)转让财产收入;(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五)利息收入;(六)租 金收入;(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八)接受捐赠收入;(九)其他收入。由此可知,A  选项正确。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 26 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一)国债利息收入;(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 益;(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由此可知,B 选项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第 26 条第 1 项的情况;C 选项符合第 2 项的规定,故 BC 两项当选。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 7 条规定,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一)财政拨款;(二) 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 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由此可知,财政拨款属于不征税收入,并不属于免税收入,免税收入的含义是本身属于征税项目但给予优惠,因此D 选项不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第 7 条的规定,不选。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 BC。

74、某商业银行对其资金管理作出了一系列安排,包括向各分支机构拨付相关运营资金、调整流动性比例、处分抵押物及 拆入资金等资金使用行为。下列哪些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

A.规定本行的流动性资产余额与流动性负债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 35%

B. 为扩大经营规模,拨付给各分支行的运营资金总和为总行资金的 65%

C. 因行使抵押权取得的商品房,规定应当自取得之日起 2 年内予以处分

D.规定可以利用拆入的资金发放固定资产贷款,但不得用于投资

参考答案:BD

参考解析:本题考查商业银行资金使用。 根据《商业银行法》第 39  条规定,商业银行贷款,应当遵守下列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规定:(一)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百分之八;(二)流动性资产余额与流动性负债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五;(三)对同 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百分之十;(四)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其 他规定。 由此可知,法律规定商业银行流动性资产余额与流动性负债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 25%,银行规定了更严格的比例,利于保持商业银行的稳健经营,当然是法律允许的。故 A 选项正确。 根据《商业银行法》第 19 条第 2 款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拨付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营运资金额。拨付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额的总和,不得超 过总行资本金总额的 60%。故 B 选项错误。 根据《商业银行法》第 42 条第 1 款、第 2 款规定,借款人应当按期归还贷款的本金和利息。 借款人到期不归还担保贷款的,商业银行依法享有要求保证人归还贷款本金和利息或者就该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商业银行因行使抵押权、质权而取得的不动产或者股权,应当自取得之日起 2 年内予以处分。故C 选项正确。 根据《商业银行 法》第 46 条第 1 款规定,同业拆借,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禁止利用拆入资金发放固定资产贷款或者用于投资。由此可知, 规定可以利用拆入资金用于发放固定资产贷款的行为是不合法的。故 D 选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 BD。

75、2017 年 1 月,甲公司因扩大规模,急需客服人员,遂委托乙劳务派遣公司派遣 5 名员工。随后,乙劳务派遣公司将已签订劳动合同的张某等五人派遣至甲公司。对此,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甲公司应当为张某缴纳工伤保险

B. 乙公司应当为张某缴纳工伤保险

C.张某与甲公司形成劳动关系

D.  如果张某在工作中造成他人受伤,应当由甲公司和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参考答案:ACD
参考解析:《劳动合同法》第 58 条第 1 款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故张某与乙劳务派遣公司之间形成劳动关系,张某与甲公司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本题中乙劳务派遣公司为用人单位,应当履行为劳动者 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 故 A 选项错误,B 选项正确。故C 选项错误。 《侵权责任法》第 34 条第 2 款规定:"劳务派遣期间, 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本题中,张某在工作中造成他人受伤,应当由用工单位甲公司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乙公司有过错的, 承担过错范围内的补充责任,而不是连带责任。故 D 选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 A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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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邹某系甲公司员工,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后邹某因工受伤,再未到公司工作,公司也未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 明。后因解除劳动合同问题,邹某提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公司不服仲裁裁决提起诉 讼。下列选项说法错误的是?

A. 邹某在仲裁时,未提供由甲公司掌握管理的入职资料的,应承担不利后果 

B. 邹某在诉讼中,应对提供由甲公司掌握管理的工资清单承担举证责任

C. 甲公司在仲裁时,未及时提供由其掌握管理的邹某工资清单的,应承担不利后果

D.如甲公司系小微企业,在诉讼时就无需对解除劳动合同时间承担举证责任

参考答案:ABD
参考解析:《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 6 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因此,A  选项错误,C  选项正确。 邹某的入职资料和工资清单是由甲公司掌握管理的,且该资料与仲裁请求即要求甲公司支付双倍工资差额有关,当该资料无法由劳动者邹某提供时,应由用人单位甲公司提供该资料,若其未能在期限内提供, 应承担不利后果。故B 选项错误。 《最高人民法院关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13  条规定:"因用人单位做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 的若干规定》第 6 条规定:"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 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因此,在诉讼中应由甲公司对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承担举证责任,与其是否为小微企业无关。故 D 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 ABD。

77、因中国与新加坡不承认同性婚姻,经常居所同在新疆的新加坡男性公民毛毛与中国男性公民萌主到伦敦结婚。后因感 情不和,毛毛与萌主欲解除婚姻关系引发争议,诉到某中国法院,并要求分割财产。关于该案,根据中国相关法律,下列  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两人在伦敦结婚的行为,属于国际私法上的法律规避

B.因伦敦是婚姻缔结地,两人的婚姻条件应适用英国法

C.二人的财产分割应根据夫妻财产关系法律适用规则

D. 因新疆是两人共同经常居所地,两人的结婚条件应适用中国法

参考答案:AD
参考解析:法律规避是指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为了实现利己的目的,故意制造或改变构成法院地国冲突规范连结点的具体事  实,以避开本应适用的对其不利的准据法而使对其有利的法律得以适用的行为。构成国际私法上的法律规避,应具备下列条件:(1)当事人主观上必须有规避法律的故意;(2)被当事人规避的法律必须是当事人本应适用的法律;(3)法律规避必须是通 过人为地制造或改变一个或几个连结因素来实现的;(4)当事人的规避行为已经完成。以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 11 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制造涉外民事关系的连结点,规避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应认定为不发生适用外国法律的效力。”   本案中“因中国和新加坡不承认同性婚姻”,故毛毛和萌主到伦敦结婚的行为符合法律规避行为的构成要件,故 A 正确。 《法律适用法》第 21 条规定:“结婚条件,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在一方当事  人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缔结婚姻的,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这里的结婚条件应理解为结婚的实质条件,而非形式条件。从适 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到“共同国籍国法律”, 再到“婚姻缔结地法律”,是有条件选择的关系。本案双方当事人有共同经常居住地新疆,结婚条件应该适用共同居住地的中国法,故 B 错误,D 正确。 《法律适用法》第 24 条规定: “夫妻财产关系, 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 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 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夫妻财产分割的前提在于婚姻关系的有效性,但是因为中国不承认同性婚姻,故本案不发生适用英国法的效力,毛毛和萌主的婚姻无效。既然婚姻无效,也就直接导致夫妻财产分割无从谈起。故 C 项错误。 综上,本题答案为 A、D。

78、定居在上海的法国人甲和中国人乙女结婚,不孕,遂让乙女的堂妹丙(中国人,定居上海) 代孕,生下一子丁交给甲乙抚养,丁取得了法国国籍。后乙死亡,甲与新加坡女子戊再婚,  并一起带丁回法国定居,一年多以后,丙请求确认和丁的母子关系,甲戊不许,引发争议诉至人民法院,根据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 丙与丁的人身关系适用法国法

B.丙与丁的人身关系适用中国法或法国法中有利于保护弱方利益的法律 

C.戊与丁的母子关系适用法国法

D. 戊与丁的母子关系适用中国法、新加坡法或法国法中有利于保护弱方利益的法律地

参考答案:BC
参考解析:父母子女人身、财产关系,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 国法律中有利于保护弱者权益的法律。 题中,丙的国籍和经常居所地均为中国。《法律适用法解释(一)》第 15 条规定:自然人在涉外民事关系产生或者变更、终止时已经连续居住 1 年以上且作为其生活中心的地方,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规定的自然人的经常居所地,但就医、劳务派遣、公务等情形除外。据此并结合题意可以判断,丁的国籍和经常居所地 均在法国。故丙丁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  两者之间的母子关系应适用中国法或法国法中有利于保护弱方利益的法律。因此,A 项错误, B 项正确。 题中阐述“甲与新加坡女子戊再婚,并一起带丁回法国定居,一年多以后⋯⋯”, 可以表明戊与丁目前的共同经常居所地是法国。因此,二者之间的人身关系适用法国法。故, C 项正确,D 项错误。 综上,本题答案为 B、C。

79、甲国某公司要到乙国投资建设一个垃圾处理厂,并与乙国政府签订了垃圾处理合同,后乙国因为环境政策的改变增加 了环境保护税。乙国政府遂以该合同履行不再具有经济意义为由拒绝履行该合同。现该公司寻求相关的法律救济措施,以  下说法正确的有:( )

A.  乙国政府的做法属于政府违约行为

B. 乙国政府的行为属于征收或类似措施行为 

C. 如果该公司寻求多边投资担保机构进行理赔,应以用尽乙国当地救济为前提条件

D.多边投资担保机构进行理赔后,可以直接向乙国政府主张代位求偿

参考答案:AD
参考解析:根据《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相关规定,多边投资担保机构(MIGA)主要承保下列四项非商业风险(政治风险):货 币汇兑险、战争和内乱险、政府违约险、征收和类似措施险。但应投资者和东道国联合申请和经机构董事会特别多数通过,承保 范围还可扩大到上述险别以外的其他非商业风险。 其中,政府违约险承保东道国政府对外国投资者(也称担保权人) 的违约, 且投资者无法求助于司法或仲裁部门对违约的索赔作出裁决,或司法或仲裁部门未能在合理期限内作出裁决,或有这样的裁决而 不能实施。而征收及类似措施险指,承保由于 东道国政府的责任而采取的任何立法或措施,使担保人对其投资的所有权或控制权被剥夺, 或剥夺了其投资中产生的大量效益的风险。这里的征收既包括东道国进行的正式的征收或类似征收措施,也包括隐蔽性征收。题中,乙国政府拒绝履行合同,A 项正确,B 项错误。 根据公约规定,机构承保的政府违约险,要求东道国政府不 但违反其与投资者间的合同,而且要拒绝司法。用尽当地救济指受害人必须用尽当地法律规定的一切可以利用的救济办法,包括 行政和司法救济手段。拒绝司法不同于用尽当地救济,两者要求的程度不同,后者更为严格,故C 项错误。 多边投资担保机构一经向投保人支付或同意支付赔偿,即代位取得投保人对东道国或其他债务人所拥有的有关承保投资的各种权利或索赔权。各成 员国都应承认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的此项权利。东道国对机构代位权的承认意味着对东道国主权豁免的一种限制。D  项正确。 综上,本题选择 A、D。

80、广东雅诗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广州)与浙江新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杭州)于 2017 年9 月 26 日签订《代理经销协议》及《补充协议》,协议中双方约定如产生纠纷,提交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后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浙江新地贸易   公司认为广东雅诗发送的产品不符合协议的约定,于 2018 年 2 月 1 日向雅诗公司发出通知解除《协议》。雅诗公司认为新地公司未能按照协议计划完成销售任务,违反了协议的约定。不同意退还新地公司的 50 万元的保证金。新地公司向广州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  支持新地公司请求。雅诗公司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关于本案,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雅诗公司应当向广州市中院或者杭州市中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B. 如中院认定不应撤销仲裁裁决,可以直接作出裁定

C. 如中院认定应当撤销仲裁裁决,应当向高院报核,以高院审核意见为准作出裁定

D.如中院认定应当撤销仲裁裁决, 应当向高院报核,高院拟同意的,应当向最高院报核

参考答案:BD
参考解析:根据《仲裁法》第 58 条规定,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故 A 项错误。 根据《关于仲裁司法审查案件报核问题的有关规定》第 2 条第 2 款的规定,各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办理非涉外涉港澳台仲裁司法审查案件,经审查拟认定仲裁协议无效,不予执行或者撤销我国内地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应当向本辖区所属高级人民法 院报核;待高级人民法院审核后,方可依高级人民法院的审核意见作出裁定。故 B 项正确。 根据《关于仲裁司法审查案件报核问题的有关规定》第 3 条规定,仲裁司法审查案件当事人住所地跨省级行政区域,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拟同意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认定仲裁协议无效,不予执行或者撤销我国内地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应当向最高人民法院报核,待最高人民法院 审核后,方可依最高人民法院的审核意见作出裁定。本题案件属于跨省的,应当报最高院审核,故 C 项错误,D 项正确。本题答案为 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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