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甲喜欢雕刻,乙喜欢收集奇石,甲将乙的一块太湖石(价值5万)和一块白龙玉(价值1万)借回家赏玩。随后甲装修房屋,将太湖石嵌于(太湖石和房屋依然可分,没有融为一体)自己客厅背景墙中,将玉雕刻成柏拉图雕像(价值3万)。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应对太湖石补偿
B.甲应对白龙玉补偿
C.甲取得柏拉图雕像所有权,但应补偿乙的玉石价值
D.太湖石成为房屋附着物,甲取得所有权
参考答案:BC
参考解析:添附是指不同所有人的财产结合在一起形成一个新的财产,或者对他人财产进行加工从而产生一个新的财产的事实。添附包括附合、混合和加工三种。附合是指两个以上不同所有人的物结合在一起而不能分离,若分离会毁损该物或花费较大;混合是指不同所有人的动产相互混杂合并,难以识别;加工是指在他人之物上附加自己的有价值的劳动,使之成为新物。甲将太湖石镶嵌于背景墙中,二者没有融为一体,不属于添附,所有权未发生转移,所以太湖石的所有权仍归属于乙,不存在补偿问题。A、D两项错误,不当选。甲将白龙石雕刻成雕像,属于加工行为,加工的价值显然高于原材料,此时所有权发生变动,加工者甲取得所有权,但是应该补偿乙的玉石价值。B、C两项正确,当选。故本题选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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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甲与乙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租期是2年,乙未经同意转租第三人金某,租期为3年。甲某天去换锁,发现住在房屋的人不是乙,但甲未置可否。一年后甲向法院提出起诉,请问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转租合同超过的期限无效
B.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C.转租合同无效
D.可以追加金某为第三人
参考答案:AD
参考解析:A项考查转租的租赁期限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房屋转租给第三人时,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超过部分的约定无效。但出租人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由此可知,转租合同超过期限的部分是无效的。A项正确,当选。B项考查擅自转租的问题。甲与乙订立租赁合同,乙擅自转租,原则上出租人甲享有解除权。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由此可知,出租人甲享有解除权,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其以承租人未经同意为由请求解除合同或者认定转租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由此可知,自知情之日起,出租人甲六个月内不提出异议的,丧失解除权。B、C两项错误,不当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因租赁合同产生的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次承租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D项正确,当选。故本题选AD。
13.一培训机构和知名法考讲师签订授课合同,并将老师的照片用于宣传。一报纸也将老师的照片用于宣传,仅眼部马赛克。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培训机构侵犯老师肖像权
B.报纸侵犯老师肖像权
C.报纸侵犯老师名誉权
D.培训机构不侵权
参考答案:BD
参考解析:培训机构和法考讲师订立授课合同,有权将老师的照片用于宣传,所以培训机构将老师的照片的用于宣传的行为,不构成对该老师肖像权的侵犯。A项错误,不当选。D项正确,当选。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肖像应具有完整的面部特征,即至少可以通过该特征判定具有该肖像特征的主体。报纸将老师的照片用于宣传,仅眼部马赛克,仍可识别照片为该知名法考讲师,报纸构成对该老师肖像权的侵犯。须注意的是,根据民法典草案规定,盈利不再是侵犯肖像权的必要条件。B项正确,当选。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使他人的社会评价降低。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本题中,培训机构或报纸的宣传行为都未使该老师的社会评价降低,不构成对该老师名誉权的侵犯。C项错误,不当选。故本题选BD。
14.尤某和崔某结婚后用共同积蓄买了一套房,登记在尤某名下,后两人感情不和分居,崔某准备与尤某离婚析产。尤某得知后,便用情妇蔡某的合照伪造了结婚证,伙同蔡某以夫妻名义将住房以市价卖给不知情的孙某,并过户登记了。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崔某有权要求蔡某承担侵权责任
B.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C.孙某已依法取得该房屋所有权
D.该房屋出卖前属于尤某和崔某的共同财产
参考答案:ACD
参考解析:尤某和崔某结婚后用共同积蓄买了一套房,虽该套房登记在尤某名下,但该房仍为尤某和崔某二人共同共有。D项正确,当选。尤某与情妇蔡某以夫妻名义,将登记在尤某名下,为尤某和崔某二人共同共有的住房,出卖给不知情的孙某,显然该行为属于无权处分。同时,孙某不知情,即孙某属于善意第三人,并完成过户登记,因此孙某可根据《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而善意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C项正确,当选。蔡某与尤某以夫妻名义出卖属于尤某和崔某共同共有的房屋,显属明知,即为故意,使崔某丧失房屋所有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二条规定,崔有权要求蔡某承担侵权责任。A项正确,当选。《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本题不存在上述使合同无效的情形,所以房屋买卖合同并非无效。B项错误,不当选。故本题选ACD。
15.甲写了一本小说,把一位烈士塑造成一个卑鄙小人,乙根据小说授权改编成电影,丙又私自根据电影改编成漫画。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侵犯烈士的名誉
B.乙侵犯烈士的名誉
C.丙侵犯甲的著作权
D.烈士遗孀有权向甲乙丙起诉名誉侵权损害赔偿
参考答案:ABCD
参考解析: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死者没有配偶、子女并且父母已经死亡的,其他近亲属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同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甲在小说中将一位烈士塑造成一个卑鄙小人,降低了烈士的社会评价,死者虽不享有名誉权,但死者的名誉仍受法律保护,甲侵犯了烈士的名誉。A项正确,当选。乙将小说改编成电影、丙将电影改编成漫画的行为,都客观上降低了烈士的社会评价,侵犯了烈士的名誉。甲、乙、丙都侵犯了烈士的名誉,烈士遗孀作为死者生前配偶,有权起诉甲、乙、丙名誉侵权损害赔偿。B、D两项正确,当选。甲享有对小说的著作权。若是乙打算将其改编为电影,电影属于演绎作品,则需要经过原著作权人甲的同意;丙意欲将电影改编为漫画,此时不仅仅是简单的利用无改编的电影的行为,还涉及原著作权人甲的作品,因此,丙需要演绎作品的双重许可。丙未经甲、乙的同意,侵犯了甲、乙的著作权。C项正确,当选。故本题选A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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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柳某有套房,2016年6月租给郭某,签订合同A,2016年9月租给韩某,签订合同B,郭某办理了登记备案,韩某率先住了进去,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虽然B合同没有办理登记备案,但是A合同和B合同一样有效
B.A合同先签订,所以效力优先
C.因为办理了登记,所以A合同效力优先
D.因为根据合同实施了行为,所以B合同效力优先
参考答案:AD
参考解析:本题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所以柳某和郭某、柳某和韩某之间订立的租赁合同都有效。租赁合同的登记备案不属于效力性强制规定,不影响效力。A项正确,当选。《城镇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六条规定,“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订立数份租赁合同,在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承租人均主张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顺序确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一)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二)已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三)合同成立在先的。不能取得租赁房屋的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的,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由此可知,占有优先于登记,登记优先于合同成立在先。因此,虽然A合同签订在先,但并非效力优先;虽然郭某办理了登记,其效力仍应次后于已占有的韩某。B、C两项错误,不当选。韩某率先住了进去,即占有该房屋,占有优先于登记和合同成立在先,因此,B合同效力优先。D项正确,当选。故本题选AD。
17.张某年龄七十岁与王某(女)25岁,约定结婚后将其名下一栋江景别墅赠与该女并约定将房屋赠与该女后不得对其变心,结婚后张某按约定将房屋赠与并办理过户登记,岂料该女受赠后性情大变对张某愈发冷淡。请问以下正确的是:
A.该赠与合同无效
B.该赠与合同可撤销
C.该赠与合同违反善良风俗
D.王某取得该房屋所有权
参考答案:BD
参考解析:本题中,赠与合同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无效事由,因此,该赠与合同并非无效。A项错误,不当选。
房屋已办理过户登记,不存在任意撤销权的适用。《合同法》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题干中亦没有符合前述三种条件的情形,故张某无法定撤销权。但是,根据“岂料该女受赠后性情大变对张某愈发冷淡”可知,该女似为骗取房产之目的而与张某登记结婚,且张某已有七十岁,难谓有真情。题干中既已言明该女受赠后不得对张某变心,可以视为附义务的赠与,而该女受赠后愈发冷淡,可视为未履行约定义务,张某可基于义务未履行而撤销赠与合同。B、D两项正确,当选。《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本题中,张某虽年事已高,为与王某结婚,约定将别墅赠与该女的行为并未违反公序良俗。若题干提到张某为达到与王某结婚的目的,以赠与别墅为条件,迫使王某与其结婚,则属于违反公序良俗的情形。C项错误,不当选。故本题选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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