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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法考商经法真题及答案解析(考生回忆版)1-10

来源:233网校 2020年10月16日

1.张某、林某共同出资注册一家公司,张某认缴40万元,林某认缴60万元,出资期限为2024年,林某为公司的执行董事。2年后因为项目需要,林某催促张某尽快实缴出资,张某问林某需要多少资金,林某回复需要1000万元,张某即向林某的账户汇款了400万元,林某以公司的名义向张某出具了股款收据。后林某将400万元全部投入公司的项目运营,全部亏损。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林某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

B.张某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

C.林某应当向张某返还400万元

D.张某转款中360万元是公司的资产

参考答案:A
参考解析:本题首先需要确认400万元的性质,即400万元是属于出资还是属于林某与张某之间的借款。根据题目,张某汇给林某的400万元是基于公司运营需要而转款,且实际上也确实运用到公司的项目运营中,再加上林某开具的股款收据是以公司的名义开具的,因此400万元应认定为张某的股东出资为宜。基于该性质,具体选项解析如下。本题中信息并未显示林某实际缴纳出资,故林某未实际履行对公司的出资义务这一说法正确。A项正确,当选。张某的认缴出资为40万元,400万元中包含了张某的40万元出资,故张某已实际全面履行了出资义务。B项错误,不当选。400万元的性质属于出资款而非对林某的个人借款,因此林某不需要返还。C项错误,不当选。400万元的性质都是张某对于公司的出资,因此该400万元均应认定为公司的资产。D项错误,不当选。故本题选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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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17年甲与乙出资设立了格罗姆公司,甲的持股比例是75%,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章程约定两股东应于2039年前缴足出资,后格罗姆公司欲吸纳丙入股,并与丙签订入股协议,约定:甲和乙应于2019年前缴足出资,此条件是丙入股格罗姆公司的必要条件。双方签字盖章,丙公司履行了出资义务,但格罗姆公司未修改公司章程。甲、乙应于什么时间缴足出资?

A.甲、乙应于2039年前缴足出资

B.甲应于2019年前缴足出资,乙应于2039年前缴足出资

C.甲应于2039年前缴足出资,乙应于2019年前缴足出资

D.甲、乙应于2019年前缴足出资

参考答案:B
参考解析:丙和格罗姆公司签署的入股协议的必要条件为甲和乙于2019年前履行完出资义务,即甲、乙需提前履行完毕出资义务。但是这一条款并未修改章程,且乙并未参加到丙与公司签订协议的过程中即表明乙对此不知情且未同意,因此根据合同相对性及公司章程的约束力来看,乙的出资时间应该按照原章程中规定的即2039年前缴足出资。然而甲作为格罗姆公司的控股股东和法定代表人,如果对提前履行出资的事宜不同意,则不会代表公司签署此协议,因此可以推定甲对此义务的设定是知情且同意的,故甲应按此约定于2019年前完成出资。B项正确,当选。A、C、D三项错误,不当选。故本题选B。

3.甲、乙、丙、丁四人共同出资成立瀚林公司,协商制定公司章程时甲未出席,乙、丙、丁一致同意且于章程中签字,乙伪造了甲的签字。公司成立后,四股东协商一致共同签署一协议,就股东之间的权利义务等事宜进行了约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四股东签署的协议是公司章程的一部分

B.公司章程经过四分之三的股东通过,已经生效

C.四股东协商一致签署的协议具有与公司章程相同的法律效力

D.公司章程未经工商登记不能对抗第三人

参考答案:D
参考解析:股东协议与公司章程是彼此独立的两份法律文件,不能直接认定可以相互等同或取代,且本题中协商制定公司章程时达成的股东协议中甲的签字系伪造,即并非甲的真实意思表示,故该股东协议对甲没有约束力。而公司章程属于公司的法定文件,需经全体股东协商一致才能生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十一条规定,“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可见公司章程的约束力及于全体股东,与股东协议的约束力不同,因此股东协议也不能作为公司章程的一部分。A、B、C三项错误,不当选。工商登记产生商事外观的效力,故未经登记不能对抗第三人。D项正确,当选。故本题选D。

4.甲公司于2018年3月设立登记,工商登记中载明吴太是甲公司股东之一。但因为甲公司财务人员的疏忽,公司章程中未记载吴太,且甲公司没有制备股东名册。据查,吴太履行了出资义务,且甲公司向其出具了股款收据。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应该综合各种要素来判断吴太是否具有股东资格

B.只需工商登记即能证明吴太具有股东资格

C.没有股东名册记载,吴太没有股东资格

D.没有公司章程记载,吴太没有股东资格

参考答案:A
参考解析:股东名册、公司章程的记载以及工商登记都属于股东资格的法定证明文件而并非生效文件,也就是即使上述三个文件没有股东的记载,也不能直接认定其不具有股东资格,应基于股东的出资义务、股东权利的行使等综合要素进行判断。A项正确,当选。工商登记虽具有公示公信效力,但也存在非法或错误登记的情形,因此不能单纯依据工商登记来认定股东资格。B项错误,不当选。 股东名册和公司章程的记载属于证明股东资格的文件,而并非生效文件,因此没有在股东名册及公司章程中记载,不能直接据此否定股东的股东资格。C、D两项错误,不当选。故本题选A。

5.雷某独资设立大米公司,雷某担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和法定代表人。因公司的经营需要向罗某筹措资金200万元,并约定罗某因此占大米公司5%的股权,大米公司为此向罗某出具了股权凭证。据查,罗某是大麦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大麦公司与大米公司的经营范围基本相同。因为罗某该笔资金的引入,大米公司经营渐有起色,终于扭亏为盈。但大米公司未向罗某分红,罗某提出查阅大米公司的账簿并主张分红,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雷某可以罗某查账目的不正当为由拒绝其查账请求

B.如果罗某委托律师代为查账,雷某不得拒绝

C.罗某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大米公司分红

D.罗某可自行召集并主持股东会决议分红

参考答案:A
参考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以下简称《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八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有证据证明股东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股东有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不正当目的”:(一)股东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主营业务有实质性竞争关系业务的,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中罗某既是大米公司的小股东,又是大麦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大米公司和大麦公司的经营范围高度一致,所以罗某的查账请求之目的属于不正当目的之一。再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故大米公司负责人雷某可以其查账目的不正当为由,拒绝罗某的查账请求。A项正确,当选。知情权是股东的权利,虽然股东可聘请律师等中介人员辅助进行,但是律师等中介辅助人员不可代替股东行使查账权。B项错误,不当选。 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十四条规定,“股东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有效决议,请求公司分配利润,公司拒绝分配利润且其关于无法执行决议的抗辩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公司按照决议载明的具体分配方案向股东分配利润”。可见股东请求人民法院分红需以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决议为前提,而在本案中大米公司并没有作出包含具体分红方案的股东会决议,所以股东不能直接起诉要求分红。C项错误,不当选。根据《公司法》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可知股东会的召集和主持的职权存在顺序,且自行召集和主持的股东需满足单独或合计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条件。而本题中,没有出现董事会和监事会均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的情形,且罗某的持股比例未达到1/10以上的法定要求,因此罗某不得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来决定分红。D项错误,不当选。故本题选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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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安云公司是由蓝月公司和张三、李四共同出资设立的有限公司,蓝月公司派赵祥和王琳担任安云公司的董事。在安云公司运营期间,赵祥以王琳在安云公司决策时总不为蓝月公司的利益着想为由,向蓝月公司报告。蓝月公司未经安云公司其他董事同意,将王琳召回,派胡丽作为安云公司的董事,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王琳一经召回就丧失了安云公司的董事身份

B.胡丽取得了安云公司的董事身份

C.赵祥和王琳应对蓝月公司尽忠实、勤勉义务

D.赵祥和王琳应对安云公司尽忠实、勤勉义务

参考答案:D
参考解析:《公司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王琳作为安云公司的董事,其选举或更换都应该由安云公司的股东会决议,因此王琳不因蓝月公司的召回行为而丧失董事身份。A项错误,不当选。 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董事的任命需要股东会的决议,因此胡丽的董事任命需经过安云公司的股东会决议才可,而本题中并未有信息表明安云公司经过股东会决议任命胡丽为董事,因此胡丽并未取得安运公司的董事身份。B项错误,不当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赵祥、王琳经蓝月公司指派出任安云公司的董事,作为安云公司的董事,自然应对安云公司尽到忠实和勤勉义务。C项错误,不当选。D项正确,当选。故本题选D。

7.三石商贸有限公司因管理混乱经营陷入困境,于2019年3月经法院裁定进入破产程序,瀚城律师所被指定为破产管理人。2019年5月底,经债权人会议决议,成立债权人委员会。二鸟公司与瀚城律师所接洽,准备受让三石公司全部的库存和营业事务,关于本案,下列表述错误的是:

A.债权人委员会应包含一名三石公司的职工代表或工会代表

B.瀚城律师所应将与二鸟公司的合作事宜事先制作财产管理或者变价方案并提交债权人会议通过

C.瀚城律师所的方案未被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其可以提交给债权人委员会进行表决

D.瀚城律师所在实施与二鸟公司的合作方案前,应报告债权人委员会

参考答案:C
参考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债权人会议可以决定设立债权人委员会。债权人委员会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的债权人代表和一名债务人的职工代表或者工会代表组成。债权人委员会成员不得超过九人。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应当经人民法院书面决定认可”。因此债权人委员会中应当有一名债务人的职工代表或工会代表。A项说法正确,不当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以下简称《破产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管理人处分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债务人重大财产的,应当事先制作财产管理或者变价方案并提交债权人会议进行表决,债权人会议表决未通过的,管理人不得处分”。二鸟公司受让三石公司全部的库存和营业事务属于重大资产处分,因此管理人需要事先制作财产管理或者变价方案并经债权人会议通过。B项说法正确,不当选。债权人委员会是债权人会议的常设机关,两者性质相同,债权人会议未通过的,不需再次提交给债权人委员会进行表决,而且债权人委员会的表决结果也不得推翻债权人会议的表决结果。C项说法错误,当选。根据《破产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五条规定,管理人实施处分前,应当根据《破产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提前10日书面报告债权人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因此管理人在实施该合作方案前应向债权人委员会报告。D项说法正确,不当选。故本题选C。

8.成顺公司的股东胡某是公司的大股东和法定代表人,2018年12月,胡某召集股东会商议收购力耀公司的股权事宜,此次股东会没有通知持有公司百分之一股权的小股东郑某。胡某提议转让成顺公司的一块土地使用权给力耀公司作为受让股权的对价,在胡某操作下,股东会通过该决议并让秘书代替郑某签字,郑某知道后坚决不同意,诉至法院,该股东会决议效力如何?

A.该股东会决议无效

B.该股东会决议可撤销

C.该股东会决议有效

D.该股东会决议不成立

参考答案:C
参考解析:《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本题中成顺公司转让一块土地的使用权给力耀公司作为受让股权的对价这一决议事项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属于公司法中规定的无效决议情形。A项错误,不当选。《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本题中,股东会召集时应该通知而未通知小股东郑某,导致郑某没机会参会表决,且决议中郑某签字被秘书代签,确实存在程序违法的情形。但是,《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四条规定,“股东请求撤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符合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但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且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题中郑某的持股比例为1%,而决议事项属于一般决议事项,即只需要1/2以上表决权通过即可,大股东胡某已同意此决议事项,因此郑某的表决对于表决结果而言不产生实质性的影响,即即使郑某不同意也不会对表决结果产生实质影响,因此认定为轻微瑕疵,故该决议不可撤销,属于有效决议。B项错误,不当选。C项正确,当选。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五条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主张决议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公司未召开会议的,但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可以不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而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的除外;(二)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的;(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股东所持表决权不符合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四)会议的表决结果未达到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通过比例的;(五)导致决议不成立的其他情形”。本题中,已召开股东会且对决议事项进行了表决,表决结果也达到相应比例,因此不属于决议不成立的情形。D项错误,不当选。故本题选C。

9.甲上市公司拟与乙公司合并,但乙公司拥有甲上市公司50万股的股票,占发行股票总额的1.5‰。就此合并事宜,甲上市公司的股东张某、李某、戴某明确表示反对,并向公司主张回购其股份退出公司。下列有关说法正确的是:

A.甲上市公司可以由董事会决议与乙公司合并收购股份事宜

B.甲上市公司应当在和乙公司合并后6个月内转让或注销该股份

C.甲上市公司收购乙公司股份应当采用公开集中交易的方式进行

D.甲上市公司应当在回购张某、李某、戴某股份后10日内注销

参考答案:B
参考解析:《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公司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上市公司因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本题中,甲公司与乙公司的合并事宜需经过股东会决议,不能由董事会决议。A项错误,不当选。因公司合并而回购股份的,以及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应在6个月内转让或注销。B项正确,当选。D项错误,不当选。上市公司因并而回购股份的,需进行信息披露,并不要求公开集中交易方式。C项错误,不当选。故本题选B。

10.张三为中天公司调试某设备,双方约定,如果因张三的原因造成损失,张三只需要承担10%的赔偿责任。后来,中天公司为该设备投保损失险,未将与张三的约定告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也未询问针对此设备有无免责约定,不久,张三在调试设备时因擅自修改设备参数,造成火灾,中天公司损失10万元。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保险公司向中天公司赔偿后,可向张三追偿一万

B.保险公司向中天公司赔偿后,可向张三追偿十万

C.保险公司主张代位求偿的管辖法院,依保险合同关系确定

D.如果保险公司已经向中天公司赔偿,可向其主张返还赔偿金

参考答案:A
参考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以下简称《保险法司法解释(四)》)第九条规定,“在保险人以第三者为被告提起的代位求偿权之诉中,第三者以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订立前已放弃对其请求赔偿的权利为由进行抗辩,人民法院认定上述放弃行为合法有效,保险人就相应部分主张行使代位求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人就是否存在上述放弃情形提出询问,投保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不能代位行使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人请求返还相应保险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保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上述情形仍同意承保的除外”。本题中,中天公司在投保前对作为投保标的的机器设备豁免了张三90%的赔偿责任,该放弃合法有效,因此张三只需承担10%的赔偿责任即可。在保险公司赔偿后,其享有代位求偿权,可向张三追偿,但是追偿范围为10%的赔偿责任即1万元。A项正确,当选。B项错误,不当选。《保险法司法解释(四)》第十二条规定,“保险人以造成保险事故的第三者为被告提起代位求偿权之诉的,以被保险人与第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确定管辖法院”。可见代位求偿之诉的关系应当依据被保险人和第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确定管辖法院,而保险合同的双方为保险人和被保险人,故代位求偿权之诉的管辖法院不能依据保险合同关系来确定。C项错误,不当选。若认为保险公司无需向中天公司赔付保险金,由于9万元的免责义务有效,因此如果保险公司向中天公司赔偿后可就其9万元向中天公司主张返还,但是对于剩余的1万元因未免责故不可主张返还,保险公司可就该1万元向中天公司赔偿后向张三主张代位求偿权,D项说法中可主张返还的范围过大。《保险法司法解释(四)》第九条第二款规定,“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人就是否存在上述放弃情形提出询问,投保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不能代位行使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人请求返还相应保险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保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上述情形仍同意承保的除外”。根据保险合同中投保人的告知义务,限于保险人询问的范围和内容,本题中,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未询问针对该设备有无免责约定,中天公司未主动将与张三的约定告知保险公司不属于“未如实告知”,此时保险公司不能以中天公司未如实告知而主张返还保险金。D项错误,不当选。故本题选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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