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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法考知识产权法真题及答案解析(考生回忆版)

来源:233网校 2020年10月20日

1.万众影业将许某编写的剧本《中国机长》拍成电影,嬴得了很好的票房和口碑。甲公司经授权获得该电影的网络转播权,某电视台未经许可,截取30秒的电影情节,用于该电视台的电影推荐栏目,下列有关说法正确的是:(2019/2/61)

A.甲公司应同时征得许某和万众影业许可

B.电视台侵犯了万众影业的著作权

C.电视台侵犯了许某的著作权

D.电视台没有侵犯著作权

参考答案:D
参考解析:《著作权法》第十五条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甲公司利用的是电影画面本身,只需要经过万众影业许可,无需许某同意。A项错误,不当选。根据《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因此,未经许可利用电影片段制作并播放电影介绍节目的行为属于合理使用允许的范围,不构成对电影著作权的侵权。B、C两项错误,不当选。D项正确,当选。故本题选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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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绿叶杂志社出版的《叶子》是国内知名的时事类期刊,每期内容均精心挑选编排,入选率仅为5%。甲网站未经许可转载了该期刊每期所有的文章,并且未标明出处和不得转载。后大量网民从甲网站下载了《叶子》里收录的文章。下列说法正确的是:(2019/2/62)

A.该网站侵犯了杂志社和作者的著作权

B.该网站只侵犯作者的著作权

C.如果甲网站给作者付费就不侵犯其著作权

D.如果杂志社未经作者同意收纳文章,则甲网站不侵犯杂志社的著作权

参考答案:A
参考解析:《著作权法》第十四条规定,“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绿叶杂志社经过筛选、编排将相关文章集结成册形成汇编作品,形成了具有独创性的汇编作品,红旗杂志社为汇编人,对于汇编作品享有著作权。《著作权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出版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甲网站使用汇编作品应该经过原作者和汇编人双重授权。未经许可转载期刊中所有文章,既侵犯了杂志社又侵犯了原作者的著作权。A项正确,当选。B项错误,不当选。《著作权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只有报纸、期刊之间转载、摘编才能适用该款法定许可制度,未经许可著作权人同意,向其付费则不侵权,但本案中甲网站并非报纸、期刊,不能适用法定许可,其未经许可将汇编作品上传至网络并供网民下载,侵犯了原作者和汇编人杂志社的著作权。C项错误,不当选。 绿叶杂志社汇编文章时,需要取得原作者的许可并付费,否则对原作者构成侵权,但侵权认定并不影响汇编作品存在的事实,也不影响绿叶杂志社享有该汇编作品的著作权,甲网站未经许可擅自将作品上传的行为依然构成对杂志社的侵权。D项错误,不当选。故本题选A。

3.甲公司发明了一款车载空调并获得了专利,随后乙公司自己研发出了相同的技术生产了车载空调,并向丙公司销售了一批该空调,丁汽车公司从丙公司购买一批该车载空调安装于其生产的汽车上,戊从丁公司支付合理对价后购买一辆汽车开展运输业务。关于甲公司获得专利,乙公司的研发销售等行为,丙、丁、戊均不知情。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9/2/65)

A.乙公司自己研发的技术并实施,没有侵犯甲公司的专利权

B.丙公司不知情且有合法的购货来源,所以没有侵犯甲公司的专利权

C.丁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D.戊公司可以不停止使用

参考答案:D
参考解析:根据《专利法》第六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二)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乙是在甲获得专利后自行研发出来的相同技术,不属于使用在先的情况,因此仍然构成侵权。A项错误,不当选。《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专利法的直接侵权行为,不需要看是否具有过错,即无论丙是否知情,只要其未经专利权人甲的许可,销售甲的专利权产品就构成侵权。B项错误,不当选。《专利法》第七十条规定,“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丁公司为善意的使用人,不承担赔偿责任。C项错误,不当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五条规定,“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且举证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对于权利人请求停止上述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行为的主张,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被诉侵权产品的使用者举证证明其已支付该产品的合理对价的除外。本条第一款所称不知道,是指实际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本条第一款所称合法来源,是指通过合法的销售渠道、通常的买卖合同等正常商业方式取得产品。对于合法来源,使用者、许诺销售者或者销售者应当提供符合交易习惯的相关证据”。善意使用者在证明了合法来源并支付了合理对价的情况下,无需再承担其他法律责任。即戊公司为善意使用人,并支付合理对价,无需停止使用。故本题选D。

4.英国高顿公司2018年5月l号在我国政府举办的净水器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在净水器上使用“兰天”商标,中国的兰天公司于同一天独立研发出相同的净水器并使用“兰天”作为商标。高顿公司于2018年7月1号上午向我国商标局申请注册“兰天”商标并主张优先权。兰天公司于2018年7月1号下午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兰天”商标。关于该商标权的归属,下列说法正确的是:(2019/2/67)

A.高顿公司应获得“兰天”商标,因为其享有优先权

B.高顿公司应获得“兰天”商标,因为其申请在先

C.兰天公司应获得“兰天”商标,因为其使用在先

D.应由高顿公司和兰天公司协商,协商不成的,抽签决定

参考答案:A
参考解析:《商标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商标在中国政府主办的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自该商品展出之日起六个月内,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人可以享有优先权”。本题中,高顿公司在向我国申请注册商标以前6个月内在我国政府举办的展览会上使用过“兰天”商标,享有优先权,所以其申请日期应按2018年5月1日认定为优先权日,按照先申请原则,高顿公司的申请应该被初审并公告,兰天公司的申请被驳回。A项正确,当选。B、C、D三项错误,不当选。故本题选A。

5.韦伯是著名足球运动体育明星,提起足球运动,韦伯的名字无人不知。中国的A公司注册了“韦伯”商标,B公司用“韦伯”作为企业名称,并于产品上显著标明公司名称为“韦伯”,A公司向法院起诉B公司侵权。下列有关说法正确的是:(2019/二/68)

A.B公司可以A公司侵权在先为由抗辩

B.B公司可以其企业名称系合法工商登记为由抗辩

C.如果韦伯在A公司商标被注册后5年内未申请宣告无效,5年后不能再申请

D.韦伯无权以姓名权被侵犯为由主张A公司的侵权责任

参考答案:C
参考解析:本题中,A公司的商标被宣告无效以前,此商标是有效的,B公司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侵犯了A公司的权利,此侵权行为不能以A公司也有侵权或者B公司的名称被工商登记为由抗辩。A、B两项错误,不当选。《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A公司注册“韦伯“商标的行为侵犯了韦伯在先的姓名权,作为在先权利人申请宣告该商标无效,应该在商标被注册后的5年内。C项正确,当选。韦伯作为公众人物,A公司未经许可将其姓名注册为商标,侵犯了韦伯的姓名权。D项错误,不当选。故本题选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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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王老师和奇达学校签订合同,合同约定,在职期间完成的所有作品著作权归学校所有。王老师在职期间总结写作方法,自主完成了《英语写作手册》。半年后,王老师辞职到追梦学校工作,并授权追梦学校印刷《英语写作手册》并向学生出售,有一书店向追梦学校学生收购学生使用过的《英语写作手册》,并加价出售。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9/2/58)

A.《英语写作手册》的著作权应属于王老师

B.追梦学校的行为不侵犯著作权

C.书店的行为侵犯了著作权

D.因奇达学校与王老师签订的合同是格式合同,侵犯了王老师的主要权利,因此该合同无效

参考答案:AB
参考解析:《著作权法》第十六条规定,“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该条款表明创作者可以与单位约定职务作品的归属,但是前提必须是职务作品。职务作品必须符合两个构成要件,一是创作作品的自然人是单位的工作人员;二是所创作的作品必须与工作业务有关且职工单位必须下达书面或者口头的指示。本题中,王老师创作的《英语写作手册》虽然是王老师业务有关的创作,但不是学校指定创作的作品,因此不属于职务作品。该手册的著作权归创作者王老师。A项正确,当选。追梦学校是经著作权人授权后的复制、发行行为,不构成著作权侵权。B项正确,当选。《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复制品的出版者、制作者不能证明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权的,复制品的发行者或者电影作品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复制品的出租者不能证明其发行、出租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该规定学理上称为“发行权用尽”或“首次销售原则”,一旦作品被合法发行后,作品上的发行权即用尽,之后这些合法发行的复制品再流通时,没有侵犯著作权,书店卖二手的正版《英语学习手册》不侵犯著作权。C项错误,不当选。《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可以双方约定著作权的归属,但是本题中奇达学校与王老师约定在职期间创作的所有作品,著作权均属于学校的约定,显然排除王老师的主要权利,属于格式条款,该条款无效,但合同条款的部分无效不影响整个合同效力。D项错误,不当选。故本题选AB。

7.甲创作完成一部小说,将烈士陈某的英雄形象进行了歪曲,诋毁了英雄的光辉形象。乙将该部小说内容改编为漫画,上传至丙网站。丁未经许可根据漫画制作成了电子游戏并上传至网络。刘某是烈士陈某的遗孀要求丙网站删除相关漫画,下列有关说法正确的是:(2019/二/59)

A.刘某可起诉甲侵犯了陈某的名誉

B.刘某可起诉乙侵犯了陈某的名誉权

C.丁侵犯了甲和乙的著作权

D.如果丙网站拒不删除该漫画,对于扩大的损害刘某可追究网站的连带责任

参考答案:ACD
参考解析:《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陈某作为烈士,对其英雄形象享有姓名、肖像、名誉等人格利益,甲创作小说对英雄形象歪曲的行为以及乙根据甲小说内容改编成漫画的行为均是以不同的方式对英雄形象的歪曲,侵犯了陈某的名誉,A项正确,当选。但由于陈某已经去世,无法再成为民事权利的主体,因此甲、乙的行为不侵犯陈某的名誉权。B项错误,不当选。《著作权法》第十二条规定,“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丁将漫画著作成电子游戏的行为属于对漫画的改编行为,且该漫画作品本身是从甲创作的小说改编而成,因此漫画作品属于演绎作品,丁对漫画的改编行为属于对演绎作品的改编,应当经过小说作者甲和漫画作者乙的同意并支付许可费。丁未经甲、乙许可擅自改编并上传至网络的行为侵犯了甲、乙的著作权。C项正确,当选。《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虽然没有事前审查权利来源的责任,但是当得知侵权情由时应立即采取措施防止损害扩大。因此,丙网站接到权利人通知时,应立即删除侵权作品,拒不删除的,对于扩大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D项正确,当选。故本题选ACD。

8.创思公司经许某许可,将其创作的小说改编并拍摄成电影,创思公司聘请了流行歌手王某为电影创作插曲,下列有关说法正确的是:(2019/二/60)

A.某剧团希望将该电影改为舞台剧上演,只需创思公司许可并付费

B.某出版社希望出版该电影的漫画,需同时经钟某和创思公司的许可并付费

C.某网站未经许可提供该电影的点播同时侵犯了创思公司、钟某和王某的著作权

D.某唱片公司希望自聘歌手演唱该插曲并制成唱片,只需王某许可并付费

参考答案:BD
参考解析:《著作权法》第十二条规定,“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对作品进行演绎创作应得到原作者的同意,对演绎作品进行改编时,如果同时利用了原作品和演绎作品,则需要经过原作者和演绎作者的双重许可并支付费用。将电影改为舞台剧及漫画,涉及对电影和剧本的改编,所以需要制片者创思公司和原小说作者钟某的许可并付费。A项错误,不当选。B项正确,当选。《著作权法》第十五条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网站提供点播的素材仅限电影,对于电影作品画面的直接利用行为,只需要电影制片者创思公司同意即可,无需剧本作者钟某以及音乐作者王某的同意,也不会侵犯二者的著作权。C项错误,不当选。对于电影插曲,王某享有单独的著作权,所以唱片公司的使用该插曲录制的行为只需要作者王某同意并付费。D项正确,当选。故本题选BD。

9.甲研发出一个芯片获得了专利,乙申请并获得了一项包含甲全部专利技术特征的新专利。乙授权给丙电脑公司使用此芯片生产电脑并销售,某大学从丙公司购买10台电脑搞科研。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2019/2/63)

A.大学使用电脑用于科研,所以不构成侵权

B.大学不构成侵权,但需要向甲支付专利使用费

C.甲可以向法院起诉,确认乙的专利无效

D.如果乙的专利被宣告无效,丙公司有权要求乙返还专利使用费

参考答案:ABCD
参考解析:根据《专利法》第六十九条第(四)项规定,有下列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不构成专利侵权。本规定特指针对专利产品或技术本身进行科研实验进而改进,专利产品本身是研究实验对象。为了推进技术的发展,《专利法》规定此行为不认定未侵权。但本题中,学校使用电脑搞科研,电脑是科研的工具而非对象,不属于该项规定,因此构成专利侵权。A项说法错误,当选。大学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而生产经营性的使用了专利侵权产品,而且不符合强制许可的规定,因此,大学的行为构成专利侵权。B项说法错误,当选。《专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甲应向专利复审委员会申请专利无效,而不是法院。C项说法错误,当选。《专利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对在宣告专利权无效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调解书,已经履行或者强制执行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专利权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依照前款规定不返还专利侵权赔偿金、专利使用费、专利权转让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应当全部或者部分返还”。即使乙的专利被宣告无效,对已经履行过的许可合同没有溯及力,本题中也不存在恶意给他人造成损失与不返还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情形。因而丙公司不能主张返还。D项说法错误,当选。故本题选ABCD。

10.张某绘制了具有新颖性的火焰图案,德德公司未经张某许可将该火焰图案印在垃圾桶上,并申请取得了外观设计专利。乐乐公司未经许可制造了一批相同的垃圾桶,东东公司对此不知情从乐乐公司购买垃圾桶若干用于旗下的餐厅,下列说法正确的是:(2019/2/64)

A.德德公司侵犯了张某的著作权,张某有权申请德德公司的专利无效

B.如果乐乐公司对德德公司取得专利权不知情,则不承担赔偿责任

C.东东公司没有侵犯德德公司专利权,可以不停止使用且不支付费用

D.东东公司侵犯了德德公司的专利权,但可以不停止使用且不支付费用

参考答案:AC
参考解析:《专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本法所称现有设计,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设计”。张某对其绘制的火焰图案享有著作权,德德公司的外观设计专利侵犯了张某的著作权,且与此在先权利相冲突,张某有权申请其专利无效。A项正确,当选。《专利法》第七十条规定,“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专利的善意侵权者包括善意的使用或销售者,不包括制造者,乐乐公司未经许可制造了专利产品,无论是否知情都应当认定侵权且承担赔偿责任,另外乐乐公司虽然实际不知情但获得专利的外观设计处于公开状态,乐乐公司在生产之前应当查找确定是否有在先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且有查到的可能性,因此也不应当认定其为善意。B项错误,不当选。《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外观设计专利权人控制的范围是“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进口”的行为,不控制使用行为,东东公司属于“使用“行为,不属于权利人控制范围,不侵权。C项正确,当选。D项错误,不当选。故本题选A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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