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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考(司法考试)历年真题及答案解析《商法》

来源:233网校 2020年10月26日

1、关于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如合伙协议未作约定且合伙人协商不成,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0年卷三34题)

A 、 应当由全体合伙人平均分配

B 、 应当由全体合伙人按实缴出资比例分配

C 、 应当由全体合伙人按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比例分配

D 、 应当按合伙人的贡献决定如何分配

参考答案: B
参考解析:本题考查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合伙企业法》第33条第1款:“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 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 平均分担。”由此可知,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有约定从约定,如合伙协议未作约定且合伙人协商不成的,应当由全体合伙人按实缴出资比例分配,B项正确,A、C、D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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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甲、乙、丙、丁打算设立一家普通合伙企业。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1年卷三29题)

A 、 各合伙人不得以劳务作为出资

B 、 如乙仅以其房屋使用权作为出资,则不必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

C 、 该合伙企业名称中不得以任何一个合伙人的名字作为商号或字号

D 、 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并经登记后生效

参考答案: B
参考解析:本题考查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A项:《合伙企业法》第16条第1款规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合伙人可以用劳务出资,故A项错误。B项:《合伙企业法》第17条第2款规定:“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合伙人以房屋出资时,既可以用房屋所有权出资,也可以用房屋使用权出资。如果用房屋所有权出资,需要办理所有权过户登记;如果用房屋使用权出资,则不需要办理过户登记,故B项正确。C项:《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15条规定:“企业名称可以使用自然人投资人的姓名作字号。”《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7条规定:“合伙企业名称中的组织形式后应当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并符合 国家有关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规定。”故C项错误。D项:《合伙企业法》第19条规定:“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可见合伙协议的生效是以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为生效要件,而不是以登记为生效要件,故D项错误。

3、赵、钱、孙、李设立一家普通合伙企业。经全体合伙人会议决定,委托赵与钱执行合伙事务,对外代表合伙企 业。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2011年卷三30题)

A 、 孙、李仍享有执行合伙事务的权限

B 、 孙、李有权监督赵、钱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

C 、 如赵单独执行某一合伙事务,钱可以对赵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

D 、 如赵执行事务违反合伙协议,孙、李有权决定撤销对赵的委托

参考答案: A
参考解析:本题考查合伙事务的执行方式。A、B项:《合伙企业法》第26条规定:“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 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作为合伙人的法人、其他组织执行合伙事务 的,由其委派的代表执行。”第27条规定:“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 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故在合伙企业委托赵与钱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下,孙、李二人没有合伙事务执行权,A项错误,当选。B项正确,不当选。C项:《合伙企业法》第29条第1款规定:“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当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依照本法第三十条规定作出决定。”故在赵单独执行某一合伙事务时,钱可以对赵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C项正确,不当选。D项:《合伙企业法》第29条第2款规定:“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故D项正确,不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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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李军退休后于2014年3月,以20万元加入某有限合伙企业,成为有限合伙人。后该企业的另一名有限合伙人退出,李军便成为唯一的有限合伙人。2014年6月,李军不幸发生车祸,虽经抢救保住性命,但已成为植物人。对此, 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5年卷三30题)

A 、 就李军入伙前该合伙企业的债务,李军仅需以20万元为限承担责任

B 、 如李军因负债累累而丧失偿债能力,该合伙企业有权要求其退伙

C 、 因李军已成为植物人,故该合伙企业有权要求其退伙

D 、 因唯一的有限合伙人已成为植物人,故该有限合伙企业应转为普通合伙企业

参考答案: A
参考解析:本题考查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的转化、有限合伙企业的退伙等。 A项:《合伙企业法》第77条规定:“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故A项正确。B、C项:根据《合伙企业法》第48条、第78条及第79条的规定,有限合伙人丧失偿债能力不是其当然退伙的法定事由, 故B项错误;李军成为植物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合伙人不得要求其退伙,故C项错误。 D项:根据前述分析,李军成为植物人,在该有限合伙存续期间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仍可以作为有限合伙人,只要有有限合伙人,有限合伙企业就可以存在,不应转为普通合伙企业,故D项错误。

5、逐道茶业是一家生产销售野生茶叶的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分别为赵、钱、孙。合伙协议约定如下:第一,赵、 钱共同担任合伙事务执行人;第二,赵、钱共同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签约时,单笔标的额不得超过30万元。对此,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7年卷三29题)

A 、 赵单独以合伙企业名义,与甲茶农达成协议,以12万元的价格收购其茶园的茶叶,该协议为有效约定

B 、 孙单独以合伙企业名义,与乙茶农达成协议,以10万元的价格收购其茶园的茶叶,该协议为无效约定

C 、 赵、钱共同以合伙企业名义,与丙茶叶公司签订价值28万元的明前茶销售合同,该合同为有效约定

D 、 赵、钱共同以合伙企业名义,与丁茶叶公司签订价值35万元的明前茶销售合同,该合同为无效约定

参考答案: C
参考解析:本题考查普通合伙事务的执行。 本题的基本法律依据有二:《合伙企业法》第26条第1、2款规定,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第37条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选项A、B:约定“共同执行”,若 赵单独执行,则区分甲茶农是否是“善意第三人”,从而确定合同的效力状态,而并非一定“有效”或“无效”,A、B错误。 选项C:在“共同执行”且“28万元”的情况下,完全符合约定,肯定有效,C正确。选项D:虽然“共同执行”,但超过了约定的30万元,则应区分丁茶叶公司是否是“善意第三人”,从而确定合同的效力状态,而并非一定“有效”或“无效”,D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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